联邦国之新形式

联邦国之新形式
作者:潘大道
中华民国15年(1926年)4月25日
1926年4月25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26年第23卷第8期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一

  余年来极信 中国应以联省自治为国家之基础。联省自治者何?即联邦也。余固知 中国之病,复杂万端,非联邦一事之所能治;然联邦固不失为对症之一药,更有他病,配以他药可也。今之反对联邦论者:其一,为不知国家之构造本由无数组织联合而成,非由无数个人联合而成。此无数之组织,其以地域为基础者,则为地方自治团体。虽在专制国家,地方自治之形式,或有未具;至其实质,则固有之。其在立宪国家,则地方自治团体,形质幷进,而或幅员辽阔,种族繁复,政力涣散,语文不一;之数者有其二或三焉于一国家,则其地方自治团体,未有不变而为联邦国家之一邦者也。但使邦国之间,权限釐然,各守封域,不相侵轶,虽联邦何害?匪惟无害而已,且于国力之强固,民治之发展,转有利益,又何惧焉?其二,为囫囵吞枣之三民主义者,及共产主义者,以为联邦政制必背于其三民主义及共产主义。不悟联邦政制,多与人民以训练自治能力之机会,乃发展民权主义之一手段也。其于民族自决之精神,又适相合;将见 蒙 藏诸族,不欲以行省之资格来相依附者,或乐以邦之资格相与共同组织一联邦国焉。是联邦者,又何碍于民族主义也?惟民生问题,不能直接由联邦而得一解决。然联邦政制,可以应各地方人民之要求而决定其特别之经济组织,鹤长凫短,任其自适。则联邦政制者,虽不能直接解决民生问题;而民生问题,可以由是而得一解决之便利。然则真正三民主义者,不必反对联邦也。复次,共产主义与联邦不相容之处,余亦苦思而不得其解。今之 俄国,固以共产主义号于世者,然观其宪法,则明明以共产与联邦幷列。然则真正共产主义者,亦不必反对联邦也。今者世界大势,以地域为基础之旧联邦国,又将进而为以职能为基础之新联邦国矣,而居国人于其旧者犹致疑焉,所谓鹪鹩已翔于寥廓,而罗者犹视夫薮泽,悲夫!

  二

  吾今欲介绍职能联邦国之说于多数之读者,惟职能联邦国之名,读者或未能尽暸。往者 英人 拉斯克(Laski)以 法国之administrative syndicalism为职业联合(federalism of function)之实现;而基尔特社会主义所欲实现之新国家,其形式不外职能团体之联合,故称之为职能联邦国。 英国基尔特社会主义者 柯尔(Cole)与 何勃生(Hobesen),讨论国家与民族基尔特之关系,于是有职能联邦国之新提案。 柯尔以国家为地域团体。地域团体者,共同消费使用享乐之邻人团体也,故国家为消费者之团体。与此相对,则民族基尔特为生产者之团体。此两团体代表消费与生产各异之人类生活之二方面。人类一面以消费者属于国家,他一面以生产者属于民族基尔特。此两种团体,虽于各自之领域,可各各对于其构成员行使支配;然一方之团体,不可支配他方之团体。又一方虽不可服从他方;而国家与民族基尔特两团体之间,可有共同主权(co-sovereign-ty),不认国家对于国家基尔特有主权也。 何勃生则不以国家为消费者之团体,意谓:国家于现在于将来均非经济的存在,且不可为经济的存在;其职能非经济的,而当为精神的。举其职能:第一法律,第二医疗,第三陆海军及警察,第四外交关系,第五教育,第六中央及地方之行政。即国家非代表消费者之团体,又非代表生产者之团体,乃代表公民的人格之利益之团体也。故民族基尔特虽由国家独立以经营其产业;其极,经济生活之健否,关系于社会全体之运命者甚深。故基尔特之政策,虽为产业上之事;结果,代表公共之国家,亦应有容喙之权利,而承认对于民族基尔特之国家主权也。

  双方讨论之结果, 柯尔之思想,略有变化。其言曰:‘余本非以余为全是, 何勃生氏为全误,惟余反对国家主权说,依然不变而已;然余同时又不满于仅以国家为消费者唯一终极之代表。余虽以国家为消费之代表者,但此只论及国家经济上之职能,非论及国家之全职能,此外他之职能之存在不否认也。’其于别之著作,又举将来国家之非经济之职能,如法律,裁判,中央地方之行政,公共卫生,教育及娱乐,国民生活之种种便益及利用。

  柯尔之所谓国家,既为消费者之团体,则与民族基尔特之共主权,或属当然。但既承认以上之非经济的职能,则国家非支配民族基尔特,不能遂行其职能;结果,不得不如 何勃生之所说。然 柯尔到处否认对于民族基尔特之国家主权,而别代之以可注目之一提案:是即联合会议(joint congress)之第三团体也。国家与民族基尔特互相独立,任何一方,不受他一方之支配时,欲使两者之间,不生葛藤,而完成其协同,则不可无何种之方法。于此所能构想者,舍联各会议无他道也:即由国家与民族基尔特之两团体,各出委员组织第三团体,全废从来立法行政司法之横断的三权分立,而代之以政治与产业之纵断的分立是已。关于政治之立法行政,则使国家兼司之。关于产业之立法行政,则使联合会议兼司之。惟司法不可分割,则使第三团体之联合会议独司之,以协调国家与民族基尔特之两团体。是 柯尔否认国家之主权,使国家化为非国家之普通团体,而又代以第三优越团体之联合会议,非再使国家复活耶?即彼联合会议,或未可直呼为国家,岂不可认为类于国家作用之团体耶?自是以后, 柯 尔之思想,颇向疑惑方面发展。观其近著Social Theory,可以知之。此书大体以Mcluer之Community之思想为基础。其根本虽不外现在社会之说明的理论,然可认为将来社会之提案之思想者,亦复包含不少。其第五章论国家曰:国家者,一种之职能团体也。其职能于现在:第一,为经济的职能。制定工场法,保护失业者,经营劳动保险,调停劳动争议,皆所有事;非直此也,更进而直接掌理邮政电信铁道等产业经营之一部。第二,现在之国家,以政治的职能保护及承认人民之权利,裁判关于此项诉讼,规定法律关系,处罚及镇压犯罪等事。第三,现在之国家,行使统合的职能(co-ordinating function)。国家虽为职能团体,与其他职能团体无异,各各独立倂存;然使其他多种团体立于自己支配之下,俾其相互之间,不生葛藤,此种统合作用,由国家行之也。以上三种之职能,不特行于内部,且行于外部。经济的职能之对外活动,以外国贸易之活动为主。统合的职能之对外活动,以世界的团体,例如Roman Catholic Church及The Socialist International等为主。现在国家之职能,虽如以上所述,将来可以实现之社会,则不应如以上所述也。

  于此分别论之:则第一国家之经济的职能,于现在集产主义尚未实现之时,不至甚大;将来如集产主义者之所主张,亘于经济的全分野,皆应由国家经营之。然关于经济,有消费与生产甚异之两方面,故于此应明白区别之。于将来社会之国家职能,应限于消费方面;就于生产,则以如国家基尔特之团体者行之。第二,政治的职能。此明为国家之职能,无议论之馀地。第三,统合的职能。此非全属国家所应为者。国家者,与他之团体各独立倂存之团体也。若使国家对于他团体行使统合之职能,则国家与他团体,例如教会劳动组合等之争,使当事者之国家裁断之,其为不当甚明。此统合之职能,无论国家或任何团体,不得以其为职能。于如斯之意味,即否认国家对于他团体之主权也。然则统合此种独立倂存之多数团体之团体为何物乎?是不外由多数之团体各出代表,而作成一优越团体之联合会议。此联合会议,应行统合社会中之须要职能团体而行之职能,此外不得有应行统合的职能之团体。凡行统合的职能之团体,同时又须有强制力。盖强制可分三种:第一,为罚金;第二,为关系于个人自由之制限,或剥夺选举权,或禁止在一定工场劳动,或除名等;第三,直接拘束身体之自由而监禁之,甚者夺其生命。普通之团体,但行第一第二种类之强制力,不行第三种之强制力,今日惟国家独占第三种之强制力。本来统合的职能之遂行,与第三种强制力之行使,明应结合而存在。故国家若不应行统合的职能者,则不应有第三种强制力亦明也。此种强制力,在多种职能团体中,任何职能团体,皆不应有。若任一职能团体有之,则社会之均势,忽为之破,而惟彼一团体为强力者。又如使凡职能团体,分有此强制力,则团体与团体之间,不免纷争。然则以如何团体有此强制力为宜乎?舍应行统合的职能之联合会议,无有也。于是联合会议遂以掌理从来国家所行之司法及警察为其职务焉。于此不可不注意者:虽统合的团体之强制力,亦决非无制限也。本来社会组织,非代表个人人格之全部者。个人人格之全部,非可依社会组织而表现。故如死刑者,乃断灭人格存在之基础之强制法,虽如何统合的团体,亦无行使之权能也。此外联合会议,于对外亦为有特殊职能之团体,陆海空军,不可不委于其手;即强制力之为物,对内对外均不可不委于此团体。若他团体中之或一团体而有如此陆海空军者,其团体将直压服他之团体矣。又战争讲和缔约之权,亦不可不全部行之;断无一团体战争而他团体平和,一团体缔约而他团体不缔约者。最后关于国际联盟之代表权问题,则以将来完全实现一个国际的社会为其理想。于其萌之国际联盟,则为各社会之职能团体,以世界的同样职能团体之同志联合之。而各社会之统合的团体,则又不可不以世界的同样统合团体相联结而形成世界的统合团体。夫形成此国际联盟之各社会,以大略由同样之组织而成立为前提。而国际联盟欲真有所活动,则其组成各社会,须有同样之组织,乃为当然之事。此 柯尔所论之大要也。

  何勃生之思想之变化,观于所著National Guilds and the State,1920可以知之。其第七章首叙与 柯尔之议论,盖此书成于与 柯尔之议论之结果也。 何勃生之言曰:民族基尔特以民族之存在为前提。民族云者,与国家有别,在无组织的一定传统之下,共同生活之人类集团也。不可以为善,亦不可以为恶,以无可如何之事实而存在,故不能漠然视之。然民族依有国家而得其发言之机会。国家为精神的存在,所以表明公民资格之人类意思,故应有最高独立之威权(sovereign authority)。国家事务之范围,非可限定。国家之事务,不可呼为职能(func-tion),强名之,或呼之为使命(mission),或呼为俳优扮演之职司(role)可也。而民族基尔特,则立于此国家之下,而掌管经济之事,生产消费,共属于此掌管之范围内。消费不可由生产而分离,乃形成同一经济的过程之各阶段也。至于消费,则设分配基尔特(distributive guild)使经营之足矣。以国家机关而司行政方面之事,则别设政府,此应受国家之意,奉国家之命,而为行政的方面之事务者。即于国家内相当民族基尔特而与之对峙者为政府,而此两方共以职能为基础之团体也。组织政府之人,别组织官吏基尔特(civil guild),与他之基尔特同样。关于行政之事务,须以自治的行之。国家无有自行限定的职能,乃赋与职能于此等之团体而使成立之之渊源也。 柯尔以立法行政为不可分,依职能线纵断的分割之,不免有误。盖立法与行政者,可区别之政治行为之二阶级,立法终而后行政始者也。故立法由巴里门(parliament)行之;行政则从于其立法,由政府行之。政府各部之首长,应为其部之代表者,而列席于巴里门,以取巴里门与政府间之联络。又于基尔特亦同样,凡基尔特皆应出代表于基尔特会议,以议其方面之共同事务。国家不可不依基尔特以得岁入,基尔特不可不负担国家之预算。由是两者不可不依巴里门与基尔特会议协同行之。以此财政总长宜出席于基尔特会议而协议之。又巴里门与基尔特会议,为协商事件,宜由双方各出代表以形成一种合同体(a joint body)。然意以为立法之事,无论如何,皆应由巴里门行之,不应由此合同协议会行之。今以图表示国家如次:

有主权之公民资格
国家:
  • 行政政府:国家的&自治团体的公共卫生&教育;殖民地事务;对外事务
  • 司法
  • 陆军海军
  • 富之生产及分配产业的基尔特:失业者/疾病/老年;技术的教育;分配基尔特

  以上略述 柯尔与 何勃生最近之思想。其途径虽略异,至其归着,则极类似: 何勃生所称之国家,于 柯尔则以为联合会议; 何勃 生所称为政府者,于 柯尔则以为地域团体之旧国家也。语其差异:则 柯尔以联合会议仅掌司法,不掌立法行政,而立法行政,似国家与基尔特之职能线分割之; 何勃生之巴里门,虽掌立法,不掌司法与行政也。又 柯尔之旧国家,掌政治与消费, 何勃生之政府不过掌政治上之行政而已; 柯尔之民族基尔特,但掌生产, 何 勃生则幷掌生产与消费也。数者虽异,然其欲实现之新社会之形相,不可不谓为大体甚相类似。 何勃生之国家,掌立法司法公共卫生教育外交陆海军等事,若从今日之普通观念,可呼之为国家者,则 柯尔之联合会议,行使统合的职能,而于司法警察陆海空军宣战媾和缔约等凡从来国家所应有之强制力,均尽有之,亦不可不谓为国家也。

  基尔特社会主义中有力之二大代表者 柯尔与 何勃生之思想,既如以上所述。故吾辈以基尔特社会主义,为欲现出一种新形式之联邦的国家,非过言也。此二大代表者之外,尚有 罗培尔(Richard Roberts)其人,亦为有力代表者之一,观其所著The Unfinished Programme of Democracy则可知矣。彼以教会既由国家而独立,则工会教师医师辩护士基尔特等职业组合,亦应由国家而独立。然此等互相独立而无统合之机关,则各各暌离之结果,各团体之行为,将为非社会的,故不可无何种统合之方法。其方法在设一各团体参加经营之所如银行清算所者,今惟就现存之国家而改造之可也。将来之国家,决非集权的单细胞之国家,乃分权的复细胞之国家也。至应参加于如斯国家之团体,其种类如何,虽成问题;必限于行使社会所必需之事务之团体,则极明白。至于将来新国家之代议制度,应立于如何基础之问题,则以为依从来地域的基础之代表,于从来地域团体之国家之代议制度,本属当然。故议从来旧国家之共同事务时,宜依如斯制度之代表会议。若以职业之种别为基础而成立之基尔特,则不能依土地基础而选出代表,应以职业别为基础而选出之。基尔特之议会,应以如斯之代表构成之。新国家者,依此等旧国家与各基尔特之团体联合而成,而以其协同为目的者也。故新国家之议会,不可不以此两种团体之各代表者组织之。然仅由此等团体之代表者组织之,其基础不免薄弱,故须加以由新国家构成员之个人内,直接选出之代表员,以构成新国家之议员。即新国家之议会,第一种议员,为依土地的基础所选出之旧国家代表者;第二种议员为以职业别为基础所选出之各基尔特之代表者;第三种议员为由新国家所属之个人直接选出之代表者。共计以三种议员构成之,而各团体就于自己所委任之事务,对于此国家之最高议会,不可不负其责任。

  上所略说,为 罗培尔之言论。依此观之,则新国家为有联邦的形相之国家,明矣。要之,基尔特社会主义,其初期之理论,在切望产业管理权之获得与生产者自由之实现,故说民族基尔特应由国家而独立。然近时渐有综合统一的倾向,其所注意者,则为使民族基尔特如何可与他之团体协同之问题,于是论及新形式之联邦国家之实现矣。

  一九一五年所出 巴尔克(Ernest Barker)之 从斯宾塞尔 到今日之政治思想(Political Thought from Spencer to To-day,)叙述基尔特社会主义及最近之教会论,其结宿曰:‘对于国家不信任之倾向,今渐广扩。所以致此倾向之势力,则有种种:在昔则有抗拒国家权力之自然权说;其新说而更有势力者,则主张对于国家之团体权利之说也。经济学方面,则以基尔特社会主义表现之;法律学方面,则以团体人格之实在性,团体之自发的成立,团体之固有权等之主张表现之。其在后者,或关于劳动组合之主张,或关于宗教团体之主张;其形式或以国家为基尔特之联合,或以为不限于经济,且包括宗教的国民的团体之“社会之社会。”其间虽有差异,要之有发生一种联邦的国家论之倾向则一也。……今吾人关于国家,尤其关于主权,以足以包容此等新思想之新观念为必要,且向之而进行焉。吾人以为凡国家,--不特本来之联邦国,且包含自称单一之国家,--于其本质,皆不可不视为联邦国。又主权非单一不可分,不可不认为复合的复细胞的。’吾国之反对联邦者,尚其三复斯言。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7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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