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32年)
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 制定机关:社会部 中华民国32年(1943年)10月23日 |
#中华民国32年10月23日社会部订定发布全文12条
|
- 第一条
- 本规程依职工福利金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制定之。
- 第二条
- 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之职工福利委员会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 一、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业务执行人。
- 二、职工双方各推选代表二至四人已组工会者由职员及工会理事各推选二人至四人。
- 第三条
- 凡二个以上之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为办理福利事业之便利起见得联合组织职工福利委员会由参加单位之业务执行人及其劳工双方各推选代表一人为委员组织之。
- 第四条
- 无一定雇主之工人而有工会组织者得设置福利委员会由理监事互选三人至五人为委员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
- 第五条
- 职工福利委员会除第二条第二项之主任委员及第三条第一项之业务执行人外其馀委员及主任委员均以一年为任期连选得连任之。
- 第六条
- 组织职工福利委员会时应由所属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或工会将左列各项呈报主管官署备案:
- 一、办理职工福利之各项职掌。
- 二、委员及重要职员名册。
- 三、会址所在地。
- 四、成立日期。
- 前项一至三款如有变更时应随时呈报。
- 第七条
- 职工福利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 一、关于职工福利事业之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
- 二、关于职工福利金之筹划保管及动用事项。
- 三、关于职工福利事业经费之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项。
- 四、其他有关职工福利事项。
- 第八条
- 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或工会组织福利委员会时应依据本规程各项规定另订规章载明左列事项:
- 一、名称。
- 二、会址。
- 三、内部组织及事务处理之规定。
- 四、会议之规定。
- 五、福利金提拨保管及动用之规定。
- 六、福利设施之规定。
- 第九条
- 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福利事业适用职工福利社设立办法之规定。
- 职工福利社设立办法另订之。
- 第十条
- 职工福利委员会应于年度终了前拟具下年度设施计画连同预算书送由所属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或工会呈请主管官署备案并于年度终了时将办理情形据实报查。
- 第十一条
- 职工福利委员会均为义务职。
- 第十二条
-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