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补助办法

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补助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93年10月20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特字第093020456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15条序文、第8款、第17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管辖;第17条第1项、第18条、第21条所列属“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2. 中华民国103年7月14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8401号令修正发布第15、17~22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