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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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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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无此索引
令示
编辑大总统令财政部准派交通部汤总长充南洋劝募公债总理幷刊发关防
编辑据财政部总长陈锦涛呈称:“现据交通部汤总长来言,自愿前赴南洋经理募集公债。汤总长鸿才硕望,久为中外钦仰,诚堪胜此重任。并拟恳钧府即令汤总长充南洋劝募公债总理之职,幷刊发关防一颗,以资信守。汤总长拟赶旧历年内出发,关防务乞刊就,样式并宜稍小,俾便携带。”等情前来。查该部所称各节,自属为劝募得人起见,相应准如所请。除饬印铸局从速赶铸关防一方,俾便带同前往启用视事外,合行令仰该部知照可也。此令。 关防文:“南洋劝募公债总理之关防”。
教育部批民立女中学堂创办人苏本农等请拨款补助禀
编辑据禀已悉。所称“该校向由前江南财政局拨款补助,拟请继续维持,并据该创办人来部,面请拨上海城内海防厅或右营衙门为校舍。”等情,查以上二事均属江苏都督行政范围之内,已据情转咨江苏都督核办矣。此批。
教育部批前两江师范学堂附属小学教职员卓璋等请开学并委任校长呈
编辑据呈己悉。查江甯学务隶属江苏都督行政范围之内,仰即自行具禀江苏都督可也。此批。
教育部批前两江师范学堂毕业生臧祜等请维持两江师范学堂并委任校长呈
编辑据呈已悉。查两江师范学堂属于江苏地方府,仰自行具禀江苏都督可也。此批。
实业部批张福保等请造海清铁路便于运盐呈
编辑呈悉。造路与运盐关系密切,诚如所陈。惟路政归交通部管辖,业经禀呈,仰候交通部批示可也。此批。
实业部批刘金阶胡大华请开办工作四厂禀
编辑所陈开办缝工、皮工、铁工、鞋工四厂,皆当务之急。惟须自筹资本,择地开办,所请发给公款之处,可勿庸议。
实业部批王潜性请设保卫实业协会呈
编辑呈悉。以独力创保卫实业协会,愿力诚宏。惟细核所陈各条,似与实业协会性质办法未尽相合。至招零星股,本欲创实业公司,必先有殷实商家认定巨股,方能再招外股,照所陈办法条理未清着,须从长计划可也。此批。
实业部批高捷胡儁清请清理屯田缴价禀
编辑据禀屯田缴价,藉充军用,足见留心政务,各具热忱。惟此项官田,前清于漕运改折时,曾经奏请并卫于县议定章程,令屯卫各丁照章缴价,通行各省遵办。各该州县奉行后,有已收者,有收及半者,有全未收者,其未收之处究因何故,此等要政,非通饬各州县查明从前办法,及嵌坐州县境内之户口册档,并收解簿据,未便轻易举办。且连年荒歉,钱粮尚多延缓,此等大宗田价收缴有何把握,事关清理屯田,系财政部专责,既经径禀,仰候批示祇遵可也。此批。
陆军部陆军暂行给与令表
编辑
第一表 官佐俸 | ||||||||||
官名 区分 |
上等官佐 | 中等官佐 | 初等官佐 | 额外官佐 | ||||||
大将军 | 左将军 | 右将军 | 大都尉 | 左都尉 | 右都尉 | 大军校 | 左军校 | 右军校 | 司务长 | |
月俸 | 七百元 | 五百五 十元 |
四百元 | 三百元 | 二百二 十元 |
一百六 十元 |
八十元 | 五十元 | 四十元 | 三十元 |
备考 | 一、出征各官佐,均按本表发给。 一、留守各官佐,均按本表发给七成现金、三成公债票。 一、在部局与学校各官佐,现因时款支绌,暂行减少,按附表发给。 一、军队中暂用之一、二、三等书记,按照左、右军校及司务长,分别发给。 一、本表定额可以陆军部临时命令增减。 |
附表 各部局学校官佐俸 | ||||||||||
官名 区分 |
上等官佐 | 中等官佐 | 初等官佐 | |||||||
大将军 | 左将军 | 右将军 | 大都尉 | 左都尉 | 右都尉 | 大军校 | 左军校 | 右军校 | ||
总长 | 次长 | 局长 | 科长 | 一等科员 | 二等科员 | 三等科员 | 一等额外 | 二等额外 | ||
月俸 | 现金 | 一百六 十元 |
一百四 十元 |
一百二 十元 |
一百元 | 八十元 | 六十元 | 四十元 | 三十元 | 二十元 |
公债 | 七十元 | 六十元 | 五十元 | 四十元 | 三十元 | 二十元 | 十元 | |||
备考 | 一、各省部局、学校官,均参照此表发给。 一、凡任学堂武学教官者,每月酌量加给。 一、凡各部局、学校内司书人员,按两等发给,一等十八元,二等十四元。 一、凡各部局、学校有参议、顾问等官,均按等级,照附表发给。 |
第二表 士兵饷 | ||||||
职名 区分 |
军士 | 兵 | ||||
上士 | 中士 | 下士 | 上等兵 | 一等兵 | 二等兵及输送兵 | |
月饷 | 七元 | 六元 | 五元 | 四元五角 | 四元 | 三元五角 |
备考 | 一、出征各士兵,每人每月加饷银三元。 一、夫役每月给饷银三元。 一、护兵、马弁,可按兵之饷额,分别发给。 一、上士以下火食,均按第六表发给,不在月饷中扣除。 一、本表定额可以陆军部临时命令增减。 |
第三表 各学生津贴 | ||
职名 区分 |
陆军学生官 | 陆军入伍生 |
月额 | 以上士为准 | 以上等兵为准 |
备考 | 一、陆军军官、军需、军医、各海军专门学堂学生津贴,均以上等兵饷额为准。 一、陆军中、小各学堂学生津贴,均以二等兵饷额为准。 |
第四表 官佐旅费 | ||||
官名 区分 |
上等官佐 | 中等官佐 | 初等官佐 | 额外官佐 |
日给 | 四元 | 三元 | 二元 | 一元 |
备考 | 按此表所定专为各官佐日用、饮食经费。至火车、轮船经费,上等各官佐按头等坐位发给,中、初等各官佐按二等坐位发给;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难以道里远近与坐位等级计者,即以槪算数发给或实报实销。 |
第五表 士兵学生旅费 | ||
职名 区分 |
军士(学习官同) | 兵(入伍生同) |
日给 | 五角 | 四角 |
备考 | 按此表所定专为士兵日用、饮食经费。至火车、轮船经费,军士、兵均按三等坐位发给;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难以道里远近与坐位等级计者,同第四表。 |
第六表 人粮 | ||||
平时人粮 | 区分 | 基本定量 | ||
品种 | 一人一日量 | |||
饭类 | 大米 | 二十一两 | ||
菜类 | 肉鱼类 | 内一种 | 三两 | |
生干菜 | 内一种 | 一斤六两 | ||
加味品 | 食盐酱油等类 | 三钱 | ||
携带人粮 | 熟饭 饼饭干 |
内一种 | 十六两 十八两 十二两 | |
罏头肉类或他项荤菜 咸菜 |
内一种 | 四两 一两 | ||
加料 | 烟酒与各点心 | |||
注意 | 一、每人一日米菜代价暂以银元一角为标准。 一、本表之外凡薪炭代价,以实价计算。 | |||
备考 | 一、代用品种与输送中之减量临时酌定。 一、鱼肉类若不每日食用,可积为星期三与星期六食用。 |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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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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