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20日)

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15日) 临时政府公报
中华民国元年二月二十日 第十七号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2月20日
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21日)
  1. 临时大总统咨参议院辞职文 页1.1
  2. 临时大总统咨参议院推荐袁世凯文 页1.2
  3. 内务部奉大总统令凡谒陵时被践损伤田苗准照数赔给示 页1.2
  4. 交通部令南京邮务司通饬所属将匾额邮袋纸张改换民国字样文 页1.2-1.3
  5. 内务部批绅士梁尚忠等为保护人民财产令有疑问之处恳请指示呈 页1.3-1.6
  6. 大总统谒陵文 页1.6-1.8
  7. 内务部请速颁文官试验令呈 页1.8-1.9
  8. 法制局副长汤化龙辞职呈 页1.9
  9. 财政部通告 页1.9-1.10
  10. 南京去电2则 页2.1
  11. 北京来电1则 页2.2
  12. 上海来电2则 页2.2+2.4-2.6
  13. 绍兴来电1则 页2.2-2.3
  14. 福州来电1则 页2.3
  15. 烟台来电1则 页2.3
  16. 烟台来电2则 页2.3+2.4
  17. 九江来电1则 页2.3-2.4
  18. 青云来电1则 页2.4
  19. 广东来电1则 页2.4
  20. 临时政府公报暂定则例 页2.7

中华民国元年二月二十日 星期二

ROC1912-01-29临时政府公报01封面目次.pdf

第十七号Page:ROC1912-02-20临时政府公报17封面目次.pdf/2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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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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