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电化铁路设施防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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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电化铁路设施防护办法
民国70年2月17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交通部命令
1981年2月17日
交通部(70)交路字第 02387 号令

  1. 中华民国七十年二月十七日交通部(70)交路字第 02387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7 条

第 1 条

本办法依铁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距铁路轨道中心五公尺以内,地面上原有或行车有关之金属管线、金属结构或建造建筑物之金属结构,应使用直径三.二公厘之七股聚氯乙烯被覆之。镀锌钢绞线或同线径之。铅包绞线连结至回流轨,其连结方式依附图一至附图三所示。大型金属结构物,须用两个以上之接地线分别接到回流轨两个以上之不同点。

第 3 条

距铁路轨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内之明线或未含金属遮蔽之通信线路,与铁路平行长度超过一公里以上者,应更换为含有金属遮蔽之电子,并将金属遮蔽予以接地或更改路由。施工维修时,应将每一导体作临时性之接地,如其平行长度未达一公里,其感应电压实测值越过规定数值时,仍应采取同样之防护措施。

第 4 条

沿铁路敷设绝缘包扎或涂装之地下管道有关电化安全防护措施,由管道所属单位与有关铁路机构协调办理之。

第 5 条

架空跨越轨道之管道,应改由地下横越,无法避免时,应采用金属支撑跨 越,并将构架以适当之方法连接至回流轨。构架之架设净空,必须符合铁 路修建养护规则之规定,并视环境及管道本身条件,采取左列防护措施: 一 装有阴极防护或无阴极防护之管道,其与支撑构架间,应加设绝缘设

   施,並將接近地面易為人體觸及部分,依附圖四之一所示,予以接地
   。

二 无阴极防护之管道,应利用金属线与支撑构架连接,并将构造依附图

   四之二所示,接至回流軌。

三 设有阴极防护之管道,除用金属线连接外,并于跨越部分之两端,加

   裝絕緣接頭與跨接線,依附圖四之三所示,將構架利用火星隙接至回
   流軌。

第 6 条

跨越铁路之管道,不论为原有或新设,其敷设单位应将跨越部分之设计资 料送经有关铁路机构同意后,方得修改或施工敷设,并于竣工后会同勘验 。

第 7 条

临近铁路之公路或市区道路高于铁路之地段,应由公路或市区道路主管机 构参照附图五所示,在临近铁路之一边设置护栏。

第 8 条

跨越铁路之人行天桥及公路 (市区道路) 桥梁,不论为原有或新建,其主 管工程单位应将其防护设计资料协调有关铁路机构同意后,方得改建或施 工兴建,并于竣工后会同勘验。

第 9 条

人行天桥及公路 (市区道路) 桥梁两侧装设之防护网及防护板,自网、板 两端至任一活电部分,均应保持二.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离,如附图九。 人行天桥及公路桥梁下之延伸板两端至轨道中心线应保持一.八公尺以上 之安全距离,依附图十一所示装设之。 人行天桥及公路 (市区道路) 桥梁桥面至活电设施之垂直距离超开五公尺 或其结构已具备前项规定之安全防护条件时,得免另装防护设备。

第 10 条

人行天桥及公路 (市区道路) 桥梁原有之烟板,应于电力机车开始运转前 撤除之。未撤除前,不得视为已有防护设施。

第 11 条

人行天桥及公路 (市区道路) 桥梁两侧自出入口起至每隔十五公尺,应参 照附图六所示,设置“高压电危险”警告牌。

第 12 条

铁路电化前原有之人行天桥及公路 (市区道路) 桥梁,应由铁路机构加装 金属防护网、防护板及延伸板。其加装标准,桥宽三公尺以上者,依附图 七及附图九,桥宽三公尺以下者,依附图八及附图九,人行天桥依附图十 及附图十一所示装设之。

第 13 条

铁路电化后新设人行天桥及公路 (市区道路) 桥梁应依附图十二及附图十 三所示加设混凝土延伸板及接地用之角钢,由该桥梁工程主管单位于新建 时同时施工,有关防护之设计资料,应先协调有关铁路机构同意,并于竣 工时会同勘验。

第 14 条

人行天桥及公路 (市区道路) 桥梁接地线之安装,应依桥梁构造及电车线架设情况由铁路机构协助分别依附图十四至附图十六所示,勘测设计装设之。

第 15 条

人行天桥及公路 (市区道路) 桥梁桥面应装设落水管,接流地面向引道两端排出。

第 16 条

防护设施之装设及维修费用,依附表规定。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062-16064 頁)

第 1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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