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放纵
作者:蔡元培

  自由,美德也。若思想,若身体,若言论,若居处,若职业,若集会,无不有一自由之程度。若受外界之压制而不及其度,则尽力以为之,虽流血亦所不顾,所谓“不自由,毋宁死”是也。然若过于其度而有愧于己,有害于人,则不复为自由,而谓之放纵。放纵者,自由之敌也。

  人之思想不缚于宗教,不牵于俗尚,而一以良心为准,此真自由也。若偶有恶劣之思想,为良心所不许,而我故纵容之,使积渐扩张,而势力遂驾于良心之上,则放纵之思想而已。饥而食,渴而饮,倦而眠,卫生之自由也。然使饮食不节,兴寐无常,养成不良之习惯,则因放纵而转有害于卫生矣。喜而歌,悲而哭,感情之自由也;然而“里有殡,不巷歌”,“寡妇不夜哭”,不敢放纵也。言论可以自由也,而或乃讦发阴私,指挥盗淫;居处可以自由也,而或于其间为危险之制造,作长夜之喧嚣;职业可以自由也,而或乃造作伪品,贩卖毒物;集会可以自由也,而或以流布迷信,恣行奸邪;诸如此类,皆逞一方面之自由,而不以他人之自由为界,皆放纵之咎也。

  昔法国之大革命,争自由也,吾人所崇拜也;然其时如罗伯士比及但敦之流,以过度之激烈,恣杀贵族,酿成恐怖时代,则由放纵而流于残忍矣。近者英国妇女之争选举权,亦争自由也,吾人所不敢菲薄也;然其胁迫之策,至于烧毁邮件,破坏美术品,则由放纵而流于粗暴矣。夫以自由之美德,而一涉放纵,则且流于粗暴或残忍之行为而不觉,可不慎欤!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国家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其作者1940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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