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 31666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56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83)台法字第 39340 号令修正发布第 43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五月六日行政院(87)台法字第 21470 号令修正发布第 1、4、5、6、9、10、18、26~29、31、33、34、39、43、47、56 条条文;增订第 25-1~25-8、54-1 条条文;并删除第 12、16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91)院台秘字第 0910081013 号令修正发布第 3、56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10063700号令修正发布第 4、5、19、50 条条文;并增订第 5-1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2009427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73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7.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30155687号令修正发布第 12、18、21、22、26、37、40、47、65 条条文
  8.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院台秘字第1030155687号令修正发布第 2、4、5、8、15、17、20、22、40、42、43、45、46、55 条条文;并删除第 14、18、54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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