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方自治联盟成立大会宣言

台湾地方自治联盟成立大会宣言
1930年8月17日

夫社会者,全赖其社会成员之协同互助而成立进展者也。是故各成员对于社会之共同事务,当然有参与处理之权,对于国家之政治亦莫不然。盖民众既负担运营国家机关所需之经费,及其他义务,则对国家公共事务,亦应享有参与之权利。人民之有参政权,乃近代国家当然之归结,尤为立宪政治之根本精神也。方今世界先进文明诸国,政治上莫不依据此根本精神。立宪精神断不容人民只负义务而无政治上之发言权,观乎近世历史上凡百改革运动,不外乎反抗此种不合理之事实,而为现代精神之先驱者也。

顾我四百万之同胞,为殖民地台湾之成员,负担一切之经费与各种之义务。然而关于自己之生活有密切关系之公共问题,以及经费之用度等,竟被视为无能力者。莫怪乎我同胞经济上、社会上及生活上,日陷于萎靡不振也。台湾民众已觉此种不合理之事实有悖时代精神,有违一视同仁之意旨,实非宪法治下之日本帝国所能容许者也。

台湾民众既自觉其义务,亦复自觉其权利,更受战后思想之激荡,勃然而起,于是明敏之当局遂不能无所考虑焉。于是乃有现行地方自治制之实施,盖欲藉以训练岛民之政治能力而图渐臻于完备。其用意非为不美,然而议员既非民选,又非议决机关,实益莫举,冗费徒增,其所谓训练之结果,亦不过一场优孟衣冠而已。盖地方自治为立宪政治不可或缺之制度,地方团体之公共事务,其解决之当否,尤与地方住民有莫大之利害关系。遍观世界文明诸国之地方自治制度,其形势虽不无差异,然而大体有共通之要素,即由人民公选之代表者构成意思机关(例如市町村会),其决议之公共事务亦由人民公选之理事机关(例如市町村长)执行之。

我台湾之现行制度,意思机关既无决议权,实系可有可无之谘询机关,而其构成员之协议会员又纯属官选,自不能代表民意,徒有自治之名而无自治之实,在此不完全制度下荏苒光阴,已阅十馀载,岛民期望贤明当局之自发的改革者已非一日。况世界思潮骎骎乎日进不知所止,在同一宪法治下之朝鲜,其教育上、财政上之能力,迥非吾台之比,但已改正旧制扩大民选范围,改谘询机关为议决机关矣。

今也吾岛民要求改革现行制度之声浪绝尘而起,民众已不能再守沉默,徒为望梅止渴以虚耗岁月矣。夫确立完全之地方自治制,实为殖民地台湾之基础工作,凡诸解放运动皆以此为出发点。然欲达此目的,务须纠合各阶层之人士,协力同心,一致迈进,一面取法日本及先进文明诸国之制度,参酌台湾之实情,作成改革方案,要求当局即时实行完全之地方自治制,此乃本联盟成立之重大使命也。兹当本联盟诞生之日,爰敢高揭“确立完全地方自治制”之大旗,号召我四百万同胞共向此单一目标勇往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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