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各县政府区署组织规程
台湾省各县政府区署组织规程(废止) 立法于民国35年8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8月13日 1946年8月29日 公布于民国35年8月29日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 致未艳署民第198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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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规程依台湾省县政府组织规程第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 区署为县政府之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区内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及地方自治事务,其组织视事务之繁简,分为三等。
第三条
- 区署设区长一人,荐任,承县长之命,综理全区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及其辖区内警察所人员。
第四条
- 区署设总务,民政,建设三课,各置课长一人,委任,分掌各该课事务。各课职掌,于区署办事细则规定之。
第五条
- 区署应设员额,除前二条规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 一 一等区署设课员十一人,办事员十二人;
- 二 二等区署设课员九人,办事员十人;
- 三 三等高署设课员七人,办事员八人。
第六条
- 区署视事务之繁简,得酌置雇员六人至十人。
第七条
- 区署设区务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 一 区长;
- 二 区署各课课长;
- 三 警察所所长;
- 四 本区所属乡镇长;
- 五 本区各中心学校校长;
- 六 其他由区长指定之人员。
第八条
- 区署得附设调解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及其他各种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九条
- 区务会议规则及区署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
-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