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山地乡村组织规程 (民国38年)
← | 台湾省山地乡村组织规程 (民国35年) | 台湾省山地乡村组织规程(废止)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10月4日 台湾省政府令(38) 酉江府综法字第56084号 |
台湾省山地乡公所组织补充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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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省为适应山地实际需要,加强山地行政设施起见,特订定本规程,凡本规程未规定者,仍依本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 山地乡分为甲、乙、丙三种,管辖数在六村以上者为甲等乡,五村以下四村以上者为乙等乡,不满四村者为丙等乡。
- 各乡所辖村数未达前项规定标准,但面积过大交通困难者,得酌情提高等级。
第三条
- 山地乡设乡民代表会,依法就本乡合格之山地人民中选出代表组织之。
第四条
- 山地乡公所置乡长一人,由乡民代表会依法就本乡合格之山地人民选举充任,承县政府暨山地区署之监督指挥,综理本乡自治事务,并指挥监督本乡各机关学校。
第五条
- 山地乡公所置总干事一人,辅助乡长办理本乡一切事务,由区署就受训合格之山地行政人员报请县政府派充转报民政厅核备。
第六条
- 山地乡公所置干事一人至二人,技士二人至三人,户籍员一人,乡队附一人,会计员一人,事务员一人,由区署遴选合格人员报请县政府派充转报民政厅备查。
- 前项干事中应指定一人为户籍干事。
第七条
- 山地乡公所设民政、经济、文化、警卫四股,每股置主任一人,分别由总干事、技士、乡国民学校校长、乡警察派出所巡官或巡佐兼任之。
第八条
- 山地乡公所设技工八名,专责办理山地乡村水利交通营建等项小型工程,由乡公所遴选具有土木实际技能者雇用,报请区署转请县政府查核并报民政厅备案。
第九条
- 山地村办公处置村长一人,由村民大会就本村合格之山地人民中依法选举充任之。
第十条
- 山地村办公处置专任干事一人,由区署遴选合格人员报请县政府派充转报民政厅核备。
第十一条
-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