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山地乡村组织规程 (民国38年)

台湾省山地乡村组织规程 (民国35年) 台湾省山地乡村组织规程(废止)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10月4日
台湾省政府令(38) 酉江府综法字第56084号
台湾省山地乡公所组织补充办法

中华民国 35 年 8 月 12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38 年 10 月 4 日 修正条文台湾省政府令(38) 酉江府综法字第56084号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23 日 废止11条台湾省政府代电(41) 丑真府纲纶字第12456号 丑真府纲戊字第12456号

第一条

本省为适应山地实际需要,加强山地行政设施起见,特订定本规程,凡本规程未规定者,仍依本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山地乡分为甲、乙、丙三种,管辖数在六村以上者为甲等乡,五村以下四村以上者为乙等乡,不满四村者为丙等乡。
各乡所辖村数未达前项规定标准,但面积过大交通困难者,得酌情提高等级。

第三条

山地乡设乡民代表会,依法就本乡合格之山地人民中选出代表组织之。

第四条

山地乡公所置乡长一人,由乡民代表会依法就本乡合格之山地人民选举充任,承县政府暨山地区署之监督指挥,综理本乡自治事务,并指挥监督本乡各机关学校。

第五条

山地乡公所置总干事一人,辅助乡长办理本乡一切事务,由区署就受训合格之山地行政人员报请县政府派充转报民政厅核备。

第六条

山地乡公所置干事一人至二人,技士二人至三人,户籍员一人,乡队附一人,会计员一人,事务员一人,由区署遴选合格人员报请县政府派充转报民政厅备查。
前项干事中应指定一人为户籍干事。

第七条

山地乡公所设民政、经济、文化、警卫四股,每股置主任一人,分别由总干事、技士、乡国民学校校长、乡警察派出所巡官或巡佐兼任之。

第八条

山地乡公所设技工八名,专责办理山地乡村水利交通营建等项小型工程,由乡公所遴选具有土木实际技能者雇用,报请区署转请县政府查核并报民政厅备案。

第九条

山地村办公处置村长一人,由村民大会就本村合格之山地人民中依法选举充任之。

第十条

山地村办公处置专任干事一人,由区署遴选合格人员报请县政府派充转报民政厅核备。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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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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