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5年)
← | 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 台湾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5年9月11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2006年9月11日 |
台湾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8年) |
|
第一条 本规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台湾省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下列事项︰
- 一、监督县(市)自治事项。
- 二、执行本府行政事务。
- 三、其他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事项。
第三条 本府置委员九人,组成本府委员会议,行使职权,其中一人为主席,特任,综理省政业务;其馀委员为兼任,襄理主席督导业务;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依台湾省政府暂行组织规程第三条派任之委员,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继续专任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第四条 本府委员会议议决下列事项:
- 一、监督县(市)自治事项。
- 二、涉及各组、室共同关系重大事项。
- 三、主席交议事项。
- 四、其他法令授权、行政院交办或有关省政之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府设四组,分别办理第二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承主席之命,处理本府事务;置副秘书长一人,襄助秘书长处理本府事务。
第七条 本府置组长、参议、专门委员、科长、技正、秘书、编审、专员、技士、科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八条 本府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本府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资讯事项。
第十条 本府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十一条 本府为办理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事宜,分十二区设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