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县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38年7月)
← | 台湾省县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38年3月) | 台湾省县政府组织规程(废止) 发布于民国38年7月2日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7月2日 行政院令(38) 穗四字第5530号 |
台湾省各县(市)政府组织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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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规程依县各级组织纲要第十三条订定之。
第二条
- 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其区域之划定变更,及县之废置分合名称,由省政府核定,报内政部核转备案。
第三条
- 全省分设台北、台中、台南、新竹、高雄、花莲,台东、澎湖八县,其区域另定之,报内政部核转备案。
第四条
- 县政府于不抵触中央及省之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县令。
第五条
- 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简任或荐任,受省政府之监督指挥,办理自治并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
第六条
- 台北,台中,台南,新竹,高雄五县县政府,设置左列各局科室,分掌各项事务:
- 一 秘书室 掌理机要文书、典礼、庶务、出纳、统计及不属其他各局科室事项;
- 二 民政局 掌理地方自治、户籍行政、社会行政、山地行政、禁烟禁毒及民事调解等事项;
- 三 财政科 掌理赋税、债券、公款公产及其他地方财政事项;
- 四 教育科 掌理教育文化事项;
- 五 建设局 掌理农林水产、畜牧、工商、金融、都市营建、耕地水利及土木工程公用事业等事项;
- 六 地政科 掌理土地行政事项;
- 七 军事科 掌理兵役及国民兵组训事项;
- 八 合作室 掌理合作行政事项;
- 九 警察局 掌理警卫保安及其他警务事项。
第七条
- 前条各局科室应设员额规定如左:
- 一 秘书室置主任秘书一人,荐任,秘书四人,荐任或委任,下设文书、事务、统计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 二 民政局置局长一人,荐任,自治指导员三人至七人,荐任或委任,技士三人至五人,委任,下设行政、户政、社会、山地行政四课,各置课长一人,荐任或委任;
- 三 财政科置科长一人,荐任,下设财务、税务、财产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 四 教育科置科长一人,荐任,督学二人至六人,其中一人荐任,馀委任,下设中等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 五 建设局置局长一人,荐任或简任,技正五人至十人,荐任,技士二十五人至三十人,委任,下设农林水产、工商、金融、土木水利四课,各置课长一人,荐任或委任;
- 六 地政科置科长一人,荐任,估计专员契据专员各一人,技士二人至五人,委任,下设地籍、地权、地价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 七 军事科置科长一人,荐任,下设征募、编练两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 八 合作室置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合作指导员四人,委任,下设社务、业务、合作农场三股,各置股长一人,由合作指导员兼任;
- 九 警察局组织另定之。
第八条
- 花莲,台东,澎湖三县政府,设置左列各科室,分掌各项事务:
- 一 秘书室 掌理机要文书、典礼、庶务、出纳、统计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事项;
- 二 民政科 掌理地方自治、户籍行政、社会行政、山地行政、禁烟禁毒及民事调解等事项;
- 三 财政科 掌理赋税、债券、公款公产及其他地方财政事项;
- 四 教育科 掌理教育文化事项;
- 五 建设科 掌理农林水产、畜牧、工商、金融、都市营建及土木工程公用事业事项;
- 六 地政科 掌理土地行政事项;
- 七 军事科 掌理兵役及国民兵组训事项;
- 八 合作室 掌理合作行政事项;
- 六 警察局 掌理警卫保安及其他警务事项。
第九条
- 前条各科室应设员额规定如左:
- 一 秘书室置主任秘书一人,荐任,秘书一人至三人,委任,下设文书、事务、统计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 二 民政科置科长一人,自治指导员二人,荐任或委任,技士一人或二人,委任,下设行政、户政、社会、山地行政四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 三 财政科置科长一人,荐任或委任,下设财务、税务、财产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 四 教育科置科长一人,荐任或委任,督学一人或二人,委任,下设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二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 五 建设科置科长一人,荐任,技正一人至三人,荐任;技士五人至八人,委任,下设农林水产、工商、金融、土木水利四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 六 地政科置科长一人,荐任或委任,估计专员契据专员各一人,技士一人至三人,委任,下设地籍、地权、地价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均委任;
- 七 军事科置科长一人,荐任或委任,下设征募、编练两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 八 合作室置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合作指导员二人至四人,委任,下设社务、业务、合作农场三股,各置股长一人,股长由合作指导员兼任(澎湖县设合作股,置股长一人,委任);
- 九 警察局组织另定之。
第十条
- 县政府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受省会计长及县长之监督指挥,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宜。
- 会计室得分设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第十一条
- 县政府设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员),置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助理员四人至六人,委任。
第十二条
- 县政府各局科室所设课股,如因实际需要,必须增减或变更名称时,得报请省政府核定增减或变更之。
第十三条
- 县政府视事务之繁简,设科员、课员、办事员及雇员各若干人,承上官之命,办理各局科室课事务,其名额由省政府核定之。
第十四条
- 本省各县为便利推行政令,得设置区署,为县政府之辅助机关。
- 区署之废置分合名称及区域之变更,由县政府拟具意见,报请省政府核定。
第十五条
- 区署设区长一人,荐任,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项。
第十六条
- 区署设总务、民政、建设三课,各置课长一人,委任,分掌各项行政及自治事项(事务较简之区,总务课长得由民政课长兼任)。
第十七条
- 区署视事务之需要,置课员、办事员(均委任)、雇员各若干人,承上官之命,办理各项事务,其名额由县政府拟定,报请省政府核定之。
第十八条
- 县政府设县政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 一 县长;
- 二 主任秘书、秘书;
- 三 局长、科长、课长或股长;
- 四 区长、县辖市长;
- 五 技正、技士、督学、督察;
- 前项会议,与所议事项有关之乡镇长得列席。
第十九条
- 左列事项县长得交县政会议讨论之:
- 一 提出于县参议会之案件;
- 二 县政府所属机关办事章则;
- 三 县政府所属机关间不能解决之事项;
- 四 县长交议事项;
- 五 其他有关县政之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 县政会议每月至少开会一次,由县长召集之,开会时以县长为主席,除讨论事项外,应作工作报告及检讨。
第二十一条
- 县政府得设置税捐稽征处及农林、畜牧、水产、工业等试验场所,卫生、医疗、教育文化、工商等附属机关,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二十二条
- 县政府及区署办事细则均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 县政府所属各局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