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谘议会组织规程 (民国93年)

台湾省谘议会组织规程 (民国92年) 台湾省谘议会组织规程
民国93年2月13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行政院
2004年2月13日
台湾省谘议会组织规程 (民国96年)

  1.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87)台内字第 62416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9 条;并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2.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令修正发布第 1、12 条条文行政院(八八)台内字第三九五四一号令
  3.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89)台内字第 36120 号令修正发布第 12、19 条条文;并自发布日起实施
  4.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院台内字第0920057435号令修正发布第 2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92260247号令修正发布第 10、19 条条文及编制表;并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6.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911号令修正发布第3、15、19条条文;除第3条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第 一 条 本规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台湾省谘议会(以下简称本会)之职掌如下:

一、 关于省政府业务之谘询及建议事项。
二、 关于县(市)自治监督及建设规划之谘询事项。
三、 关于地方自治事务之调查、分析及研究发展事项。
四、 关于议政史料之保存、整理、典藏及展示事项。
五、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规赋予之职权。

第 三 条 本会置谘议会议员(以下简称谘议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 四 条 本会置谘议长一人,由行政院院长就谘议员中提请总统任命之,综理会务;谘议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谘议长指定谘议员一人代理,并报行政院备查。

第 五 条 本会谘议长、谘议员出缺时,由行政院院长补提人选呈请总统任命之,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届满为止。

第 六 条 本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由谘议长召集之,每次会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会经谘议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本会谘议长认为必要时,谘议长应于十日内召集临时会,其会期每次不得超过五日;每年不得超过四次。

本会之会议程序,除本规程及本会议事规则规定者外,依会议规范之规定。

第 七 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台湾省政府主席列席报告。

第 八 条 本会开会时,由谘议长主持;谘议长因故未能出席时,由出席谘议员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 九 条 本会非有全体谘议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提案之表决,除另有规定者外,以出席谘议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十 条 本会谘议员为无给职。但得支研究费;开会时并得支膳食费、交通费。

违反第六条第二项召开之会议,其出席者不得依前项规定支领膳食费、交通费。

第 十一 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谘议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置副秘书长一人,襄助秘书长处理本会事务。

第 十二 条 本会设议事组、研究组、行政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议事组:有关本会会议之议事行政事项。
二、研究组:有关省政府业务与地方自治事务之调查、分析、研究及地方自治人员之培训服务事项。
三、行政组:本会一般行政管理、涉外事务之协调、联络及其他不属各组之事项。

第 十三 条 本会置组长、专门委员、科长、秘书、专员、科员、技士、办事员、书记。

第 十四 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十五 条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十六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十七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会定之。

第 十八 条 本会议事规则,由本会订定,报内政部备查。

第 十九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省谘议会编制表

编辑

职 称

官 等

员   额

备        考

暂行
员额

合理
员额

秘书长

简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办理。

副秘
书长

简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办理。

组长

荐任至简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办理。

专门
委员

荐任至简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办理。

科长

荐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办理。

秘书

荐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专员

荐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科员

委任或荐任

一四

一三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理。

技士

委任或荐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暂以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理。

办事员

委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理。

书记

委任

一、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办理。

二、                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会计室

会计主任

荐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办理。

科员

委任或荐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理。

人事室

主任

荐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办理。

科员

委任或荐任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理。

合计

 

四六

四二

 

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依行政院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院字第九二○○五四二一号函规定,由该会通盘调配兼办议政史料的保存、整理、典藏与展示等相关工作;在未达合理员额总数前,除在合理员额范围内升迁者外,均出缺不补。但秘书长出缺,不在此限。

二、原台湾省议会雇员二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三、 本编制表内经核列为机要职务员额之职称(主管及技术性除外),在未达合理员额总数前,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之规定进用机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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