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谘议会组织规程 (民国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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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谘议会组织规程 (民国9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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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本规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台湾省谘议会(以下简称本会)之职掌如下:
- 一、 关于省政府业务之谘询及建议事项。
- 二、 关于县(市)自治监督及建设规划之谘询事项。
- 三、 关于地方自治事务之调查、分析及研究发展事项。
- 四、 关于议政史料之保存、整理、典藏及展示事项。
- 五、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规赋予之职权。
第 三 条 本会置谘议会议员(以下简称谘议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 四 条 本会置谘议长一人,由行政院院长就谘议员中提请总统任命之,综理会务;谘议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谘议长指定谘议员一人代理,并报行政院备查。
第 五 条 本会谘议长、谘议员出缺时,由行政院院长补提人选呈请总统任命之,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届满为止。
第 六 条 本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由谘议长召集之,每次会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会经谘议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本会谘议长认为必要时,谘议长应于十日内召集临时会,其会期每次不得超过五日;每年不得超过四次。
- 本会之会议程序,除本规程及本会议事规则规定者外,依会议规范之规定。
第 七 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台湾省政府主席列席报告。
第 八 条 本会开会时,由谘议长主持;谘议长因故未能出席时,由出席谘议员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 九 条 本会非有全体谘议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提案之表决,除另有规定者外,以出席谘议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十 条 本会谘议员为无给职。但得支研究费;开会时并得支膳食费、交通费。
- 违反第六条第二项召开之会议,其出席者不得依前项规定支领膳食费、交通费。
第 十一 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谘议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置副秘书长一人,襄助秘书长处理本会事务。
第 十二 条 本会设议事组、研究组、行政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 一、议事组:有关本会会议之议事行政事项。
- 二、研究组:有关省政府业务与地方自治事务之调查、分析、研究及地方自治人员之培训服务事项。
- 三、行政组:本会一般行政管理、涉外事务之协调、联络及其他不属各组之事项。
第 十三 条 本会置组长、专门委员、科长、秘书、专员、科员、技士、办事员、书记。
第 十四 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十五 条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十六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十七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会定之。
第 十八 条 本会议事规则,由本会订定,报内政部备查。
第 十九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省谘议会编制表
编辑
职 称 |
官 等 |
员 额 |
备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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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 |
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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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
简任 |
一 |
一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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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 |
简任 |
一 |
一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办理。 |
|
组长 |
荐任至简任 |
三 |
三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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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 |
荐任至简任 |
二 |
一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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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 |
荐任 |
三 |
六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办理。 |
|
秘书 |
荐任 |
二 |
二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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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 |
荐任 |
七 |
七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
|
科员 |
委任或荐任 |
一四 |
一三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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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
委任或荐任 |
二 |
二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暂以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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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 |
委任 |
三 |
一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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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 |
委任 |
二 |
○ |
一、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办理。 二、 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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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室 |
会计主任 |
荐任 |
一 |
一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办理。 |
科员 |
委任或荐任 |
三 |
二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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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主任 |
荐任 |
一 |
一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办理。 |
科员 |
委任或荐任 |
一 |
一 |
本职称之职等,于职务列等表未规定前,暂以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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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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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
四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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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依行政院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院台字第○九二○○五四二○一号函规定,由该会通盘调配兼办议政史料的保存、整理、典藏与展示等相关工作;在未达合理员额总数前,除在合理员额范围内升迁者外,均出缺不补。但秘书长出缺,不在此限。 二、原台湾省议会雇员二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三、 本编制表内经核列为机要职务员额之职称(主管及技术性除外),在未达合理员额总数前,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之规定进用机要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