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民国51年)
← | 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民国50年) | 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废止) 中华民国51年(1962年)9月10日 台湾省政府令(51) 府民一字第61151号 |
废止,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民国52年) |
|
第一条
- 本规程依据戡乱时期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设置办法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简任,承省政府之命,综理局务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暨辖区内有关各机关。
第三条
- 本局设左列各科室:
- 一 秘书室:下设文书、机要、译电、公共关系等四股。
- 二 总务科:下设事务、福利、出纳、交际等四股。
- 三 行政科:下设民政、教育、社会、地政、户政、兵役等六股。
- 四 财政科:下设财务、税务、公产等三股。
- 五 建设科:下设工程、设计、农林、管理、工商等五股。
- 六 安全室:下设保密、防护等二股。
第四条
- 秘书室除有关业务检查事项省令另有规定外,掌理左列事项:
- 一 关于文稿审核事项;
- 二 关于文书撰拟及收发缮校事项;
- 三 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 四 关于案卷及图书之保管事项;
- 五 关于会议纪录事项;
- 六 关于机要案件之处理事项;
- 七 关于法令规章之拟订解释事项;
- 八 关于电报之撰拟及翻译收发事项;
- 九 关于公共关系事项;
- 十 关于局长交办事项。
第五条
- 总务科掌理左列事项:
- 一 关于物品采购及保管事项;
- 二 关于公款公产保管事项;
- 三 关于出纳事项;
- 四 关于员工福利事项;
- 五 关于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事项。
第六条
- 行政科掌理左列事项:
- 一 关于地方自治事项;
- 二 关于教育文化事项;
- 三 关于名胜古迹文献寺庙等管理事项;
- 四 关于社会行政及礼俗事项;
- 五 关于地政事项;
- 六 关于兵役及国民兵组训事项,
- 七 关于合作事项;
- 八 其他有关行政事项。
第七条
- 财政科掌理左列事项:
- 一 关于财务行政及综核收支事项;
- 二 关于本局岁入总预算及分配预算之拟编事项;
- 三 关于镇财政督导事项;
- 四 关于收入凭证及票照管理事项:
- 五 关于国有县有房屋及基地登记管理事项;
- 六 关于赋税征课及审核事项;
- 七 关于动产管理事项;
- 八 关于金融事项;
- 九 其他有关财务行政事项。
第八条
- 建设科掌理左列事项:
- 一 关于土木营建及风景园艺事项;
- 二 关于公私有山林保护及造林事项;
- 三 关于风景建物及温泉设备管理事项;
- 四 关于农业事项:
- 五 关于水利事项;
- 六 关于交通事项;
- 七 关于道路河川桥梁修筑事项;
- 八 关于工商管理及调查事项;
- 九 关于推行公制度量衡事项;
- 十 其他有关风景区建设事项。
第九条
- 安全室掌理左列事项:
- 关于保密防谍及安全防护等事项。
第十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荐任或简任,秘书三人、科长四人、主任一人、技正三人,均荐任,审核员一人、督学一人、股长二十四人,均委任或荐任,技士五人至六人、科员十七人(内三人得荐任馀委任)、办事员十五人至二十人、税务员十五人至十八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十人至十二人。
第十一条
- 本局设主计室,下设四股。
- 主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股长四人,委任或荐任,科员二人、办事员二人至三人,均委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
第十二条
- 本局设人事室,下设二股。
-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股长二人,委任或荐任,助理员二人,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
- 本局各科室所设各股,如因业务需要有所增减时,应呈报省政府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 本局人员之任用,除主计、人事人员另有规定外,其馀委任职以上人员,均由本局遴员报请省政府依法任用,雇员由本局雇用,呈报备案。
第十五条
- 本局得设警察所、卫生院,其组织编制另定之。
第十六条
- 本局为便利处理局务得设局务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 一 局长;
- 二 主任秘书及各科科长室主任;
- 三 警察所所长;
- 四 卫生院院长;
- 五 本局所属各镇长;
- 六 本局辖区内各学校校长;
- 七 其他由局长指定之人员。
第十七条
- 本局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八条
-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