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241号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241号
2017年9月12日
2017年9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242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2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蔡挪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
     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
     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
     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COMBO晶片卡
     暨簽具短期循環融資契約,債務人依契約陸續借款,
     最高以新臺幣陸拾萬元整為限度,核卡日起為期一年
     ,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
     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
     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利息按年息15﹪計算,如有逾
     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
     計付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未依約付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迄今仍有如請求之標的所載之債權迄未
     受償,以上所述茲有COMBO晶片卡申請書及帳務往來
     明細可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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