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东地方法院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号
台湾台东地方法院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号 2016年4月19日 |
【裁判字号】 105,司促,1433 【裁判日期】 1050419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裁判全文】 台湾台东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号 债 权 人 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庆年 代 理 人 林晏玮 债 务 人 杨进胜 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给付新台币贰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国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计算之利息,及自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偿日止,延滞第一个月当月以新台币参佰元,延滞第二个 月当月以新台币肆佰元,延滞第三个月当月以新台币伍佰元 计算之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最高以三个月为限,并负担督促 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 二、债权人请求之原因事实如声请状所载。 三、债务人对于本命令,得于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 提出异议,如债务人未于不变期间内提出异议时,债权人得 依法院核发之支付命令及确定证明书声请强制执行。 中 华 民 国 105 年 4 月 19 日 简易庭 司法事务官 洪子岚 以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