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东地方法院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号

台湾台东地方法院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号
2016年4月19日
【裁判字号】	105,司促,1433
【裁判日期】	1050419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裁判全文】

台湾台东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号
债 权 人 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庆年
代 理 人 林晏玮
债 务 人 杨进胜
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给付新台币贰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国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计算之利息,及自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偿日止,延滞第一个月当月以新台币参佰元,延滞第二个
  月当月以新台币肆佰元,延滞第三个月当月以新台币伍佰元
  计算之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最高以三个月为限,并负担督促
  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
二、债权人请求之原因事实如声请状所载。
三、债务人对于本命令,得于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
  提出异议,如债务人未于不变期间内提出异议时,债权人得
  依法院核发之支付命令及确定证明书声请强制执行。
中  华  民  国  105  年  4   月  19  日
         简易庭 司法事务官 洪子岚
以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