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趣旨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趣旨
作者:不可考
1921年1月30日


谨按大日本帝国乃立宪法治国,今台湾为帝国统治之一部份,故在台湾统治上倘有需要设立特别制度,其范围亦须根据立宪政治之原则,此乃当然之理。然而台湾统治制度,在其初期,为顾虑台湾固有文化制度及特殊民情风俗,必需特别立法,且以统治为日尚浅,不宜遽循立宪政治之常轨为理由,帝国议会于明治二十九年以法律第六十三号,付与台湾总督,得以命令颁布代替法律之权限,畀予同一统治机关,掌握行政立法两权,尔来已经二十有五年。该条文虽经明治三十九年以法律第三十一号有所更改,其后又改为法律第三号(大正十年),然乃维持行政立法混一主义。此不仅为帝国治下三百六十万民难忍之苦痛,实系不容于现代世界思潮之污点。

今台湾虽呈庶政兴举,地方秩序井然之外观,但其内容则官权独高,民意未畅。尤其欧洲大战后,道义思想勃兴,促进寰球人类甚大觉醒,国际联盟成立,予列强之外交内治以根本的革新。最近又有四国协商及海军条约之缔结,因国势之均衡,极东之和平似可保,但民心未达安定之程度,社会尚在改造途上,处此重大时局。为维护东洋和平,帝国诚宜外敦邦交,内和百姓以图巩邦基。对于台湾之统治,务要参酌其特殊事情,借镜世界思潮,洞察民心趋向,速予种族均等之待遇,俾得实践宪政之常道。是即设置由台湾民选之议员所组织之台湾议会,使台湾民众仰体一同仁之至意,均沾立宪政治之恩泽,成为善良之国民以完成其地理上、历史上特殊之使命,此确信为帝国目下最大的急务。倘落不此之图,便使存现在之制度,抑制民权,闭塞民意,则台湾民众,对于帝国之统治,难保不怀抱疑虑,此乃请愿人等为邦家计,所夙夜忧惧者。幸以请愿人等之意为谅,赐予采择,设置台湾民选议会,付与对施行于台湾之特别立法及台湾预算之协赞权,俾能与帝国议会相辅相成,图谋台湾统治健全之发达。是岂独台湾民众之幸,实乃日本帝国统治上光辉灿烂之一大功绩。用敢作此请愿,仰祈赐予充分之审查为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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