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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役之制,三代详矣。汉法:郡国上计,岁登其民于宰相,副在太史,所以施政教而行征令也。连横曰:国者,民之国也,与民治之。是故管仲相齐,作内政而寄军令;商君用秦,立保甲以厉耕战:故能有胜于天下。然必先明其民数之多寡,力役生产乃可得而平也。台湾为荒服之地,当明中叶,漳、泉人之至者已数千人;及荷兰来,赋课丁税,每丁四盾。领台之初,岁收三千一百盾,其后增至三万三千七百盾。盖移殖者众,而入款亦巨也。郑氏因之,每丁改为六钱,熟番如之。其时航海而至者十数万人,是皆赴忠蹈义之徒,而不忍为满洲臣妾也。故其奔走疏附者为主户,而商旅为客户。肇启土宇,式廓版图,以保持残局。汉族之不奴者仅此尔。永历三十四年,嗣王经弃金、厦,来者尤众。华人之在吕宋者,久遭西人之暴,前后戾止,皆抚拊之,给其田畴,乐其生业,故有久居之志。使得十年生聚,十年教训,二十年之后,可以光复故国,抑且奄有海邦。而南风不竞,以至于亡。痛哉!

  清人得台之时,志称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人,岁征银八千零六两零三钱二分。是必有所谬误;不然,何其鲜耶!考施琅疏陈海上情形,谓:‘查自故明时,原住澎湖百姓有五、六千人,原住台湾者有二、三万人,俱系耕渔为生。至顺治十八年,郑成功挈去水陆官兵眷口三万有奇。康熙三年,郑经复挈去六、七千人。’以此计之,则台湾之人殆十万。何以仅为一万六千馀人?且琅之疏亦有未确者。郑氏陆师七十有二镇,使镇为千人,则有七万二千。加之以四民,应倍其数。是台湾之民,此时已近二十万。不然,以一万六千馀人,仅不过一乡,而奏设三县,何其夸耶?盖志之所载,仅举丁税而言尔。清例:凡有家眷者为一户,男子年至十六者为成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釐;而妇孺为口。是时移殖之人多无家眷,丁男或流落四方,躬耕岩穴,编查不及;故若是其少。丁税之制,即古之庸,所以任国之役也。是故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而役以用力,国之经也,民之义也;故社番男女亦课之。旧例:壮番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少番一石三斗,番妇一石。而教册公廨番丁与番妇同。归化八社,有人三千五百九十二,岁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克台之岁,旨下福建督抚,凡渡台者禁带家眷,而琅亦请申海禁,不许惠、潮之人入台,故多漳、泉人。然利之所在,人所必趋。况以新启之地,原田膴膴,何从而禁之哉?康熙五十二年,诏以五十年丁册为常额,滋生人口,永不加赋。雍正四年,定豁番妇丁税。少壮番丁改为一律,每粟一石折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十六两九钱三分六釐。乾隆元年,诏曰:‘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馀,民间未免竭蹶。著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舒民力。’于是岁征三千七百六十五两馀,约减旧额之半。二年,又诏曰:‘台湾番黎大小共九十六社,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有馀及五、六钱不等。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岐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馀悉行裁撤。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防、淡防两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著照台湾四县之例以行。’于是岁征番饷三百四十九两,较旧更减六倍有奇。先是淡水设厅,仅由彰化拨归丁口十一,岁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釐。而数年间,开垦竹堑各地,至者骤增,多至数万人,编审未备,故若是之少也。十二年,诏各府县丁银匀配田园,按亩征输。于是上田匀配四釐一毫八丝六忽,中田四釐三毫八丝一忽,下田四釐六毫三丝九忽,上园四釐九毫二丝九忽,中园五釐五毫五丝七忽,下园五釐六毫三丝三忽,而丁银废矣。各县所征,其详如表。盖以台湾地多人少,与他府异,故不论地丁,而论田土;则贫民免追逋之忧,而有司无赔累之苦。自是以来,移民日多,垦务日进,全台约及百万,而来者仍不许挈眷,番地亦禁开拓,此则退守之政也。

  二十五年,福建巡抚吴士功奏言:‘台湾归隶版图,将及百年,久成乐土。居其地者,俱系闽、粤滨海州县之民,俱于春时往耕,西成回籍。迨后海禁渐严,一归不能复往。其生业在台湾者,既不能弃其田园,又不能搬移眷属,别娶番女,恐滋扰害。经升任广东抚臣鄂弥达具奏,凡有妻子在内地者,许呈明给照,搬眷入台,编甲为良。旋经议行在案,嗣于乾隆四年,前督臣郝玉麟以流寓民眷,均已搬取,即有事故迟延,亦属无几,请停止给照。续于乾隆九年,巡视台湾御史具奏,以内地民人,或闻台地亲年衰老,欲来侍奉,或因内地孤独无依,欲来就养。无如例有明禁,因甘蹈偷渡之愆。不肖客头奸艄,将船驶至外洋,如遇荒岛,诡称到台,促客登岸,人烟断绝,坐而饥毙。俄而洲上潮至,群命尽归鱼腹。因碍请照之难,致有亡身之事。请仍准携眷。经部议准。十二年,督臣喀尔吉善复以前奏未定年限,恐滋弊混,请定限一年之后,不准给照。自此停止以来,迄今十有馀年。现在汉民已逾数十万,其父母妻子之身居内地者,正复不少。向之孑身过台者,今以开垦田原,足供俯仰矣;向之童稚无知者,今已少壮成立,置有田产矣。若弃之而归,则失谋生之路;若置父母妻子于不顾,更非人情所安。伏查乾隆十七年,原任台湾县知县鲁鼎梅纂修县志云:内地穷民在台营生者数十万。其父母妻子俯仰乏资,急欲赴台就养,格于例禁,群贿船户,顶冒水手姓名,用小渔船夜载出口,私上大船。抵台复有渔船乘夜接载,名曰灌水。经汛口觉察奸艄,照律问遣,固刑当其罪;而杖逐回籍之民,室庐抛弃,器物一空矣。更有客船串通习水积匪,用湿漏之船收载数百人,挤入舱中,将舱盖封钉,不使上下,乘黑夜出洋。偶值风涛,尽入鱼腹。比到岸恐人知觉,遇有沙汕,辄绐令出船,名曰“放生”。沙汕断头,距岸尚远,行至深处,全身陷入泥淖中,名曰“种芋”。或潮流适涨,随流漂溺,名曰“饵鱼”。言之痛心。臣一载以来,留心察访,实属确有之事,然卒未有因陷溺而告发者;缘事在汪洋巨浸,人迹罕到之地,被害者既已没于波臣,侥免者亦干禁令,莫敢控诉。伏念内外民人均属朝廷赤子。向之在台为匪者,悉出只身之无赖。若安分良民,既已报垦立业,有父母妻子之系恋,有仰事俯育之辛勤,自必顾惜身家,各思保聚。此从前督抚诸臣所以叠有给照搬眷之请也。及奉准行过台之后,亦未有眷口滋衅生事者。盖民鲜土著,则有离去之思;人有室家,各谋久安之计。乃因良民之搬眷,禁以奸民之偷渡,致令在台者因羁逆旅,常怀内顾之忧,在籍者怅望天涯,不免向隅之泣。以故内地老幼男妇茕独无依之人,迫欲就养,竟至铤而走险,毕命波涛。非所以仰体皇上如天之覆,一视之仁也。’疏入,从之。于是至者愈多,拓地愈广。及嘉庆十六年,有司汇报全台民户,计有二十四万一千二百十七户,男女大小凡有二百万三千八百六十一口,而土番不计也。比之清初,几增百倍。至今又百数十年,而人口且过三百万,此则竞进之力也。

  夫有土必须有人,有人而后有财。生财之道,地著为本。划田畴以养之,设庠序以教之,治舟车以通之,劝工商以兴之,故国无敖民而地无旷土。台湾之人,漳、泉为多,约占十之六七;粤籍次之,多为惠、嘉之民,其来较后,故曰“客人”;亦有福建汀州。而闽、粤之分,每起械斗;漳、泉亦然。今则息矣。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奏请清赋,先饬各厅县编查户口,颁行保甲。其时造报者计有男女三百二十馀万人。虽编查未详,亦足以知其概矣。十四年改定租率,以一条鞭办法,而丁税并于正供,至今行之。

清代台湾户口表一(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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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 县 户 数 口 数 备 考
台湾  八、六二四 一〇、八六五 乾隆二年
凤山  一、六六七  三、三〇〇 雍正九年
诸罗  二、四三六  三、九五五 乾隆二年
彰化      一二五 乾隆二年
淡水   三〇、三四二 乾隆二十九年
澎湖  二、七五二 二四、〇五二 乾隆二十七年
一五、七四九 七二、六三九  

  按府志所载,如彰化县系就完纳丁银之人而言,故若是之少,而实在户口遂不能知。即各厅县之数,似就土著而载,流寓之人尚不编列,故亦若是之少也。

清代台湾户口表二(嘉庆十六年编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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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 县 户 数 口 数 备 考
台湾  二八、一四五   三四一、六二四
凤山  一九、一二〇   一八四、五五一
嘉义 一二六、六二八   八一八、六五九
彰化  四〇、四〇七   三四二、一六六
淡水  一七、九四三   二一四、八三三
噶玛兰  四二、九〇〇
澎湖   八、九七四    五九、一二八
二四一、二一七 二、〇〇三、八六一

清代征收丁税表一(康熙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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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分 丁 额 税 额( 釐 ) 备 考
台湾  八、五七九 四、〇八三、六〇四
凤山  三、四九六 一、六六四、〇九六
诸罗  四、一九九 一、九九八、七二四
澎湖    五四六   二五九、八九六
一六、八二〇 八、〇〇六、三二〇

清代征收丁税表二(乾隆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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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分 丁 额 税 额( 釐 ) 备 考
台湾 一〇、八六五 二、一七三、〇〇〇
凤山  三、三〇〇   六六〇、〇〇〇
诸罗  三、九五五   七九一、〇〇〇
彰化     二四     四、八〇〇
淡水     一一     二、二〇〇
澎湖    六七二   一三四、四〇〇
二四、八七五 三、七六五、四〇〇

清代征收丁税表三(乾隆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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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分 田园亩数(毫) 匀配丁税(釐) 备 考
台湾 一三三、九〇八、三九八   六九三、二七二
凤山 一三三、四八八、〇五〇   七一七、三二八
诸罗   一、〇三五、一三六
彰化 一四四、〇〇六、八五九 一、一六〇、一一〇
淡水  一九、七三七、五三〇   一六〇、五二一
澎湖    

清代征收番饷表一(雍正年间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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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名 丁 数 征 额(釐) 备 考
大杰颠 一〇〇 一九〇、五一二  
卓猴 七〇 六三、〇〇〇  
新港 一七五 三九五、四五六  
下淡水 二九二    
力力 一六〇    
茄藤 二八〇    
放䌇 一八六 二、〇一六、九三六  
上淡水 二三七    
阿猴 一六一    
搭楼 二三四    
武洛 九八    
目加溜湾 一一七 一一三、二四八 新庄仔社附纳
萧垄 一二三 四五二、二八九  
麻豆 一一六 一七二、八七二  
大武垄 一九三 九一四、八一〇 噍吧哖、木冈、芋匏、内攸等社附纳
哆啰啯 七〇 三一三、九九二  
诸罗山 六二 六五、二二八  
打猫 六二 四九、三九二  
他里雾 五九 五〇、八〇三  
斗六门 一〇八 三五二、八〇〇 柴里社附纳
西螺 一〇一 二〇四、六二四  
东螺 一〇二 三七〇、四四〇 眉里社附纳
大突 九一 一〇五、八四〇  
马芝遴 一〇四 二一五、九一  
南北投 一七三 五〇一、三一八 猫罗社附纳
二林 八四 四三五、二二四  
猫儿干 九四 一〇六、五〇〇  
阿束 一〇七 七〇、九一二  
大武郡 九七 一六五、四六三 片相触、二重坡二社附纳
沙辘 四六    
牛骂头 五五    
半线 一一四 三三一、四四二 大肚、柴坑、水里等社附纳
猫雾拺 四五 二九、六三五  
岸里   一二、〇〇〇 凡五社
蓬山 三五〇 一三四、四一六 凡八社
后垄 三〇七 九八、七八四 凡五社
竹堑 八四〇 三七八、〇〇〇  
南崁   九八、七八四 凡四社
鸡笼   二二、五七九 金包里附纳
麻薯   三、六八〇 新旧二社
奇冷岸   一二、九〇〇  
大圭佛   一七、九八二  
猴闷   四九、三九二  
南社   八〇六、五〇〇  
加六堂   四九、三九二  
琅𤩝   五一、一五六  
琉球   九、八七八  
卑南觅   六八、七九六  
山猪毛   一二、〇〇〇 凡十社
傀儡山   二一、六〇〇 凡十八社
猫仔   二二、八〇〇 凡十九社
本禄   四、八〇〇 凡四社
阿里山     凡八社
崇爻     凡八社
水沙连 六八八 三、五二五、六八七 凡二十四社
巴荖远   七、二〇〇 凡四社
沙里兴   二、四〇〇  
蛤仔难   三〇、〇〇〇 哆啰满社附纳

清代征收番饷表二(乾隆二年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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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名 丁 数 征 额(釐) 备 考
大杰颠 一〇〇 二四、〇〇〇  
卓猴 七〇 一四、〇〇〇  
新港 一七五 三五、〇〇〇  
下淡水 二九二 五八、四〇〇  
力力 一六〇 三二、〇〇〇  
茄藤 二八〇 五六、〇〇〇  
放䌇 一八六 五七、二〇〇  
上淡水 二三七 四七、四〇〇  
阿猴 一六一 三二、二〇〇  
搭楼 二三四 四六、八〇〇  
武洛 九八 一九、六〇〇  
目加溜湾 一一七 二三、四〇〇  
萧垄 一二三 二四、六〇〇  
麻豆 一一六 二三、二〇〇  
大武垄 一九三 三八、六〇〇 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社附纳
哆啰啯 七〇 一四、〇〇〇  
诸罗山 六二 一二、四〇〇  
打猫 六二 一二、四〇〇  
他里雾 五九 一一、八〇〇  
斗六门 一〇八 二一、六〇〇  
西螺 一〇一 二〇、二〇〇  
东螺 一〇二 二〇、四〇〇  
眉里 九七 一九、四〇〇  
大突 九一 一八、二〇〇  
马芝遴 一〇四 二〇、八〇〇  
南北投 一七三 三四、六〇〇 猫罗社附纳
二林 八四 一六、八〇〇  
猫儿干 九四 一八、八〇〇  
阿束 一〇七 二一、四〇〇  
大武郡 九七 一九、四〇〇  
沙辘 四六 九、二〇〇  
牛骂头 五五 一一、〇〇〇  
半线 一一四 二二、八〇〇 柴坑社附纳
猫雾拺 四五 九、〇〇〇  
大肚 一一八 一三七、六〇〇 水里社附纳
岸里   二、四〇〇 凡五社
蓬山 三五〇 七〇、〇〇〇 凡八社
后垄 三七〇 六一、四〇〇 凡五社
竹堑 八九 一七、八〇〇 凡五社
淡水 五七九 一一五、八〇〇 淡水、南崁、鸡笼凡十二社
麻薯   九六〇  
奇冷岸      
大圭佛      
猴闷      
南社      
加六堂      
琅𤩝     凡十社
琉球      
卑南觅      
山猪毛   四、八〇〇 凡十社
傀儡山   六、四〇〇 凡十八社
猫仔   九、一二〇 凡十九社
本禄   一、九二〇 凡四社
阿里山     凡八社
崇爻     凡八社
水沙连 六八八 一三七、六〇〇 凡二十四社
巴荖远   一、四四〇 凡四社
沙里兴   四八〇  
蛤仔难     哆啰满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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