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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体格健康检查及医疗机构指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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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体格检查健康检查及其医疗机构之指定办法
船员体格健康检查及医疗机构指定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交通部
中华民国102年9月18日
交通部交航字第10250103712号令、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3字第1020146239号令、卫生福利部部授国字第102021017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但第2、4、6~10条,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施行(原名称:船员体格检查健康检查及其医疗机构之指定办法;新名称:船员体格健康检查及医疗机构指定办法)
中华民国104年8月6日
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102071号令修正发布第6、7、9条条文
中华民国106年11月24日
交通部交航(一)字第10698002941号令修正发布第 4 条条文及第2条条文之附表
中华民国109年4月22日
交通部交航字第10950010352号令、卫生福利部卫授国字第 1090200306 号令、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90200919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及第2条条文之附表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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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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