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变更对华政策建议案 (1926年)

英国变更对华政策建议案
英使馆发表之汉译全文
大英帝国
1926年12月
(在华盛顿会议上)
译者:大英帝国驻华使馆

  (一)近时以来,本政府视察中国时局,愁思焦虑,日益增加;且深信此项思虑,于五年前在华府召集会议之有关各国政府,亦同有之。

  彼时,各国政府审查中国当时情形,与中国代表公同协定,将以保持中国之完整与独立,及政治上经济上之发展,曁财政之修复,为后此政策之主旨。乃为筹给辨理此项事宜之金款计,于此约定税则上准许某项附加征收,更允组织委员会考查治外法权之问题,以期于现行制度加以修正,以剔除流弊与积垢,及除去一切于中国主权无所必要之限制。

  (二)不幸,历时四载,关税会议并未召集,而其间时局大见恶化,国内战争纷兴迭起,以致北京政府威权渐至低减,殆及于无。

  同时,广州有一强健国民政府,对于北京政府之自号其足以代表中国发言及缔结有效信约,加以明确驳正。此项国势瓦解,与国内战争及政府威权渐减之趋行,自关税会议聚集直至该会议交渉因无政府可与交渉终至停止之时,其增进之率,无时不如建瓴走丸,每下愈况。

  (三)其间法权调查会,业已调查事,幷已呈出其报告书。但于斯事,亦感同上因中国瓦解之困难。

  该报告书所建议,虽主张某项能予立即施行之改善计划;然必须先有具有能代表中国全部缔结信约之政府,方克充分付诸实行。

  (四)每当此项一切国内战争时期内,本政府无不恒持避免与交战各党派对恃各政府之间加以何种干渉之态度,且虽见国内战争所生之紊乱,加以中外洪大商务所受之钜损,乃仍未尝肯与任何党派携手,及以何法干渉民间之喧讧。

  按本政府所悉者,各国政府似亦系同取此项态度,且深信此态度,为现应操持及将来应行继续操持惟一正当之态度也。

  (五)夫近日中国之时局,乃与各国缔结华会条约之时入其目者,适不相侔。在现今紊乱情况之下,虽以就地交渉及与地方政府商就协议,不无奏成些须之进步,然所经预指于华会规模较大之修改条约计划,各国未能与之进行。其关于华外人所处分际,一切尚在悬而未决之问题,亦系未能抵于解决矣。

  惟中国政务上之瓦解,乃同时有具有大力期图中国于列邦间谋一平等地位之国民运动发生。而此项运动,若不待之以体贴及谅解,殊不符合各国对华之真意也。

  (六)本政府于通盘局势慎加熟计后,对于缔结华会条约各国现应如何作为,将其妥慎周详成就之意见,陈述如下:本政府建议:‘由各该国政府发出宣言,叙述时局之主要事实,并声明:情愿将修改条约问题及其他尚悬未决之问题,俟华人自己立有政府时,即行与之交渉。且愿以符合华会精神而参合现时时局变更之处,加有发展及变通之一建设政策办理也。’

  (七)本政府拟议:此项共同宣言,须释明其建设政策,意欲竭尽所能迎合中国国人合乎大理之想望,并废弃“中国经济政治非有外人监督不能发达”之意;及声明情愿于中国自定国税新则一经规定宣布时,即行承认其应有得享关税自主之权;更应特行力辨欲以何种外人之节制迫施于不甘承受之中国之嫌。一面声言望中国对于凡文明国家皆所固有尊重条约神圣之首要义务,毋稍懈怠。

  惟虽有以上声言,各国却应承认中国修改条约索求之揆诸大理乃尚称公允,与处于现势之下缔结新约以代旧约之艰难;而各国相沿严守约权之习,亦应因之稍加变通也。际此或甚长期之时局混沌时代,按本政府之意,各国只能持静待态度,并以引致局势变化至于尽能适合时局实事之境为志,以致迨至可以实行修约之日,当能现出修改程途至少已有一部分业已妥为行过之象矣。是以废弃因微小事端提出难望奏效抗议之办法,而待遇有利益关系所关绝重之际,方始提出。乃彼时即由各国协合从事以保其获效,自为上策。每遇一案,即以审情度理办法,从事办理之。

  且宣言之中,应表明各国对于无论处于何地之中国官厅,若有任何近情之主张,即使背于约权之严格解释,亦愿予以体谅之考核。惟中国官厅则须对于外人利益,予以公允宽厚待遇,以还报之。此项宣言之中,更应表明各国系持有不再俟候,亦不绝对以先见巩固中央政府之成立相要,而对中国即行力求保持和睦邦交之宗旨也。

  (八)上开政策之大纲,本政府切望各国允为取纳,并以之援用于现局势之事实焉。

  其以上第三段内提法权调查会报告书内之建议中,有某某主张,且有其他某某改善事项,该报告书内虽未论及,然总可谓归于与治外法权有关各事项范围以内者,即在现时局势之下,无须迁延,则有见诸实行之可能。

  惟有一端尤为紧急者:本政府以为各国政府应行现即从事进行,即窃谓应行对于因关税会议未能履行各国对华五年前所应许税项之增加所造之恶果,力求挽转--即主张各国现即对于华会附加税,予以无条件之应允。

  (九)于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在华会签订之关税税则条约内,各国应允中国准许关税某项之增加,(俗称华会附加税)其用途与矩度,则听特别会议之裁决;而所谓特别会议者,乃于迁延将及四年之后,一九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北京聚集今已大体上可谓绝对失败之关税特别会议,是也。其所许之附加税,未曾允行;盖因中国委员团于三月十八日开会时,关于中国政府拟自行支配此项附加税入款用途期免疑虑之声明,未得各外国委员团认为满意。

  (十)其所以然者,乃因彼等非得足保所得收入必由洋人监管,并其中大部分必须用以清还各无担保借款之条件,不肯予以允行耳。缘本政府始初根本上反对无担保借款之问题由关税会议条理之。并于一九二三年初间致对华银行协团之各国机密节略内,开诚陈明矣。

  盖本政府预知其足以攻破华会襄助中国经费政治之发展,将外人之监管施以宽解而实非加以紧严之本旨,又所有经于华会拟予退让各端,即以裨益中国为目的,则关税附如税款,应以类如建造铁路,曁社会经济上革新事项,于中国全部有不磨之益之生利事业,为主要用途;而其革新事项中,富于佳朕者,莫过于华会条约内特行预指之裁撤厘金也。

  (十一)或谓:债务之整理,因系足以恢复中国之信用,故亦于中国为不磨之益。此论倘有力能实际控制全国之政府,固或亦能成立,惟于今日之中国言及债务之整理,无他,只足使何党掌握京师,即予该党以从事贷取,徒致遗害绝无生利之新借款能力而已。故无担保债务之整理,虽该债款内有本国人民与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然本政府亦反对以之作为关税会议目的之一。

  (十二)至于将无担保债务之整理列入关税会议应理事件内,又有一弊,而遇各国承认中国关税自主之大理时,此弊即行显出焉。

盖在彼时,关税收入之管理问题,因之立即涌现,而成一紧急之问题矣。所主张将因自主而增加之税收,亦倂归入外人之监管,本政府深抱虞虑。

  当一九二一年时,各国对于华府会议所企谋之利济事业要求其妥为履行之担保,尚无足诧;而在一九二一年所能行者,迨至一九二六年,已无实行之可能。盖此时中国无论为财政之整理,或厘金之裁撤,皆不能忍外人监管权力之展拓矣。本政府以为中国既不甘受外人管理,而各国联合以图管理之,实与华会条约之精神及本政府迄今历久不变恒持之宗旨,完全相背也。

  同时,本政府以为履行逾时如是之久之华会应许各节,系为万不可缺之事。故于本年五月二十八日为答复美政府关于本政府对关税会议之态度究系何若之访询,经备现特抄附之节略,主张由各国免为任何欲索担保或条件之举,而对于附加税课,即行准许征收也。

  (十三)以上之主张,因会议之瓦解,各国对之未能出何动静;而本政府当发起主张之时,所经预料必至之时局变化,于是突然果行实现。即经由粤省以藐弃约章,于该埠外洋贸易上加征某项税款。而于事实上实已果然撄得华会附加税矣。

  按本政府虽为与各国保存态度上之一致起见,大与心违,业经对于所征新税勉行参与共提之抗议,然尚未视之为为应付现时局势正当无疑必应遵循之良策也。本政府甚惜于会议较初之秋,并未加力谆申其意旨;但以为虽已历次抗议,若转向仍由五月二十八日节略内所主张之其他项办法,亦非过迟。是以本政府力主由各国对于华会附加税,现即无条件准许其在中国各处实行征收。再如此办理并希望,藉使广州之现况,纳诸正轨也。

  (十四)料本主张所或惹起之异议中,当以揆诸严格之论理,系为俨如姑容此项违反条约之现况,则为最重。惟此论对于时局之实事,未免过于茫然耳。

  盖现时时局之纲领事实,一为条约之被大众认为颇有不合时情之处,一为华人欲求条约之修改,内感本国因分歧而失力,外忧得获列邦一致赞同之维艰。迩来变通一八五八年税则举动之竟见无效,即为此项难得各国赞同之最近例征矣。

  本政府以条约之尊严,固认为绝要通理,乃信:欲保存此项要理,莫若体贴华人依理之索求,而将约权槪加调和以符之,至抗议之提出,应限于固有贵务上竟有欲为槪行推却,及或攻击侨华洋人按理应享之绝要利益情事,而有此种情事,则应由各国协合从事,以使其抗议不至失于获效焉。

  (十五)查九国条约第七条所规定,由缔约各国一律遵守完全坦白互相通知之义务。本政府向经一意照办,而欲保存各国态度之一致,亦曾未惜牺牲一已之固见。此次本政府将本政府以为将来之政策应归之大理陈述于各国政府者,亦即遵从上项保存态度一致之宗旨办理耳。决料各国政府定能同感本政府本华会条约精神对待中国之切愿也。而欲得此精神之妥见实现,莫若取行现行陈述考核之政策之意,并望各国政府予以赞同,是所切。

  (十六)再,照本政府之意,此项新策,似以对于华会附加税立予无条件之准许,为企图付诸实行首先应行之步骤也。然尚恐或有致疑于此项附加税之准许,可于党派之中发生利此害彼之事,以致又加一促致国内之战争之由者,故特专用释明:既系无条件准许,则所收附加税进款,未必由各税务司解交上海之指定保管存款银行;乃凡关于附加进款若何支配储存各问题,均应由主管中国官厅自行解决之也。其各国政府对于华会附加税是否允肯予以无条件准许之处,本政府尚望尽早得获闻知也!

〔附件〕英政府五月二十八日致美政府之节略

  本政府奉准经由驻伦敦大美国大使馆代转大美政府之尊意,特询所谓‘在北京之本国委员团持有意欲弃却在北京之交涉破散关税特别会议之态度,英政府究系赞许与否?并声明希望大英政府继续与有关各国合作,以期上年十月从事着手之事程,便可抵于事’等因,业已备悉。

  查大美政府所据谓英委员团有意退出北京交涉之报告,似全由于误会。本政府实无丝毫破散关税会议之意。至于应否际此时机于夏季之内筹一短时间休息以期便宜之问题,曾经予以置议,固属实情,但辄一面明觉:当现时之政治局势,设予停会,则其停会时间或能较诸初所意拟者为长,故为预防各国对于本政府之诚意或能发生误会计,本政府以为有一事绝关重要者:即为类如现时所拟甚短时间停会以前必须先将华会应许各节完全理楚。惟于关税会议中之关于无担保债务问题者,本国外交部与本国委员团之间,颇经意见之交换,而以上所提之误会,料必由于本国委员团对于此事衔受训令操持而经本国首席委员于五月六日在荷兰使馆会议席上正式陈述之态度也。想大美政府当必忆及本政府最初即反对以任何整理无担保借款之方案责诸中国以为该会议一部分之事程,而其后虽允许由会议讨论类是之事项,然亦只大违本心而为之耳。倘各国委员团所以整理无担保借款之方案有于不久将因关税自主而致增大之中国关税收入订明过分严厉之监管,本政府诚恐必至殊形危险之僵局发生;盖因关于此事曾经历次商洽,乃藉悉华人虽肯将所得收入中之一部分用于整理无担保借款,然曾经否肯认可以借款整理之细节听之关税会议办理,且无论为此或为其他,亦当否肯忍受中国关税收入上之外人监管也。本政府经将此事熟加考虑,且与北京之本国委员团为长时间磋商后,乃定议:对于华人提出而经他国予以赞同处置无担保借款任何允当之方案,虽愿予以认可;然对于将为办该项事宜所需之金款,外人监管之度,过于华人自愿允行者而强使华人采纳之举,本政府则以为不应参加矣。若论包含扩大外人监管之度,能滋侵犯各国在华会约定尊重之中国主权与独立嫌疑之政策,本政府视其与大美国一向对华国策相违之甚,即可料定本政府所抱忧虑,大美外交部当必同之也。

  当初,本政府固有权向中国关于厘金之裁撤索求相当之各项担保,以为准许华会附加税先决之条件。然因顾及今日之时过境迁,乃推定:若以违反中华政府之意而竟欲坚持索求担保之举,其结果只为使华会确所应许各节,其予为理楚之日,遑遑无期耳。

  本政府冀将此项应许尽早全然履行之情实与大美政府同具深切,并意谓:如将复行华会应许之事附从整理无担保外债增加外人监管关款之度方案之措施于中国,则与我两政府之意旨,未免均有所背也。倘有不履行华会条约之情势,或可酿成极为险恶之局。是以本政府以为:中国如出以关于新收入拟作如何用途任何近情之保证,各国对之,应予以许诺,且应免为横加监管与索求担保之举,更应允许附加税之立即实行。本政府深谅此项政策既属与大美国对华和睦宽仁之夙行关合甚切,故必得大美政府慨予圆满之赞同也。

因本作品是联合王国政府机构在皇家著作权下创作的作品,而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并于1974年以前出版。

参见皇家著作权下的艺术作品(Crown copyright artistic works)皇家著作权下的非艺术作品(Crown copyright non-artistic works)拥有皇家身份的政府机构(List of Public Bodies with Crown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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