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96年1月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96年(2007年)1月9日 中华民国96年(2007年)1月24日 公布于民国96年1月2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09791号令 |
废止,科技部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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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为办理中部科学工业园区业务,特设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园区发展政策、策略、研考业务与相关措施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 二、园区资讯业务之规划与管理、资讯化之推动、应用与整合、资讯系统设计、训练及谘询服务事项。
- 三、园区科技研究创新与发展之推动、科技人才培训及人力资源之获得、调节事项。
- 四、园区投资引进、厂商科技能力与产品性能之评估、通用技术服务设施、外汇与贸易业务、产品检验发证、产地证明之签发及产品市场之调查事项。
- 五、园区工商团体之业务督导、事业设立、营运之辅导与财务稽查、工商登记证照与减免税捐证明之核发、外籍、侨居国外人员聘雇之许可与管理、储运与保税仓库之经营管理、辅导、预防走私及安全防护事项。
- 六、园区劳资关系、劳工安全卫生、劳动检查及环境保护相关业务之规划管理事项。
- 七、园区土地之编定与征收、厂房、住宅之租赁与其他公有财产之管理、收益、都市计画土地使用管制与建筑管理及景观规划、管理事项。
- 八、园区土地之开发与各项公共设施之建设、维护、厂房与住宅之兴建及工业用电证明之核发事项。
- 九、其他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授权本局办理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另定)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