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组织法 (民国110年立法111年公布)
← | 行政院组织法 (民国99年) | 行政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12月28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2月28日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1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11年1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361号令 |
行政院组织法 (民国1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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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法依宪法第六十一条制定之。
第二条
- 行政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
第三条
- 行政院设下列各部:
- 一、内政部。
- 二、外交部。
- 三、国防部。
- 四、财政部。
- 五、教育部。
- 六、法务部。
- 七、经济及能源部。
- 八、交通及建设部。
- 九、劳动部。
- 十、农业部。
- 十一、卫生福利部。
- 十二、环境资源部。
- 十三、文化部。
- 十四、数位发展部。
第四条
- 行政院设下列各委员会:
- 一、国家发展委员会。
- 二、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
- 三、大陆委员会。
- 四、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五、海洋委员会。
- 六、侨务委员会。
- 七、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 八、原住民族委员会。
- 九、客家委员会。
第五条
- 行政院置政务委员七人至九人,特任。
- 政务委员得兼任前条委员会之主任委员。
第六条
- 行政院设行政院主计总处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第七条
- 行政院设中央银行。
第八条
- 行政院设国立故宫博物院。
第九条
- 行政院设下列相当中央二级独立机关:
- 一、中央选举委员会。
- 二、公平交易委员会。
- 三、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第十条
- 行政院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
- 行政院院长因事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
第十一条
- 行政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行政院会议。
第十二条
- 行政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综合处理本院幕僚事务;副秘书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幕僚事务。
- 行政院置发言人一人,特任,处理新闻发布及联系事项,得由政务职务人员兼任之。
第十三条
- 行政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十四条
- 行政院为处理特定事务,得于院内设专责单位。
第十五条
- 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
- 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