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组织法 (民国110年立法111年公布)

行政院组织法 (民国99年) 行政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12月28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2月28日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1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11年1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361号令
行政院组织法 (民国112年)

中华民国 17 年 10 月 20 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18 年 7 月 31 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7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9 年 6 月 10 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5、7、8 条条文
中华民国 21 年 8 月 3 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5、7 条条文
中华民国 25 年 5 月 12 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27 年 1 月 14 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2 年 10 月 1 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8 条

中华民国 36 年 3 月 27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36 年 3 月 31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36 年 4 月 19 日 修正全文16条
中华民国 36 年 4 月 22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3.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7 条;并自三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 37 年 5 月 25 日施行
中华民国 37 年 5 月 1 日 修正第3, 5, 15条
中华民国 37 年 5 月 13 日公布4.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5、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8 年 3 月 15 日 修正第3, 5条
中华民国 38 年 3 月 21 日公布5.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3、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41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5条
中华民国 41 年 11 月 20 日公布6.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69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3条
中华民国 69 年 6 月 29 日公布7.总统(69)台统(一)义字第 3666 号令修正发布第 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9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8.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02417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条;并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3, 4, 15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9.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361号令修正公布第 3、4、15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7 月 27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1200104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1 日 修正第3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10.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3891号令修正公布第 3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5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本法依宪法第六十一条制定之。

第二条

  行政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

第三条

  行政院设下列各部:
  一、内政部。
  二、外交部。
  三、国防部。
  四、财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务部。
  七、经济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设部。
  九、劳动部。
  十、农业部。
  十一、卫生福利部。
  十二、环境资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数位发展部。

第四条

  行政院设下列各委员会:
  一、国家发展委员会。
  二、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
  三、大陆委员会。
  四、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海洋委员会。
  六、侨务委员会。
  七、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八、原住民族委员会。
  九、客家委员会。

第五条

  行政院置政务委员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务委员得兼任前条委员会之主任委员。

第六条

  行政院设行政院主计总处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第七条

  行政院设中央银行。

第八条

  行政院设国立故宫博物院。

第九条

  行政院设下列相当中央二级独立机关:
  一、中央选举委员会。
  二、公平交易委员会。
  三、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第十条

  行政院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
  行政院院长因事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

第十一条

  行政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行政院会议。

第十二条

  行政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综合处理本院幕僚事务;副秘书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幕僚事务。
  行政院置发言人一人,特任,处理新闻发布及联系事项,得由政务职务人员兼任之。

第十三条

  行政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十四条

  行政院为处理特定事务,得于院内设专责单位。

第十五条

  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
  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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