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军事冤案申诉委员会设置及作业要点 (民国102年8月)

行政院军事冤案申诉委员会设置及作业要点
公布于民国102年8月13日(非现行条文)
2013年8月13日
2013年8月13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8月13日
行政院院台防字第 1020144462 号函
行政院军事冤案申诉委员会设置及作业要点 (民国102年10月)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13 日 订定16点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13 日公布行政院院台防字第 1020144462 号函订定
中华民国 102 年 10 月 7 日 修正第1, 3点
中华民国 102 年 10 月 7 日公布行政院院台防字第 1020148808 号函修正第 1、3 点

一、

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接受社会各界对于军中冤案重起调查之诉求,并妥适办理,特设军事冤案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前项所称军事冤案,指本会设立之日前二十年内现役军人于服役期间死亡或失踪,其配偶、直系血亲或二亲等旁系血亲对于相关侦办、调查结果不服之事件。

二、

本会任务如下:
(一)主动清查、过滤国防部曾受理陈情之军事冤案。
(二)处理向本会提出申诉之军事冤案。

三、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院政务委员兼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法务部次长兼任;其馀委员,由本院院长就下列人员派(聘)兼之:
(一)国防部副部长或常务次长。
(二)本院法规会主任委员。
(三)学者专家四人。
(四)社会公正人士四人。
(五)律师公会代表三人。
委员任期一年。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四、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综理会务及幕僚事务,由本院指派相关机关现职人员兼任。另设工作小组,成员十人至二十人,由法务部、内政部、国防部、卫生福利部等相关机关报经本院指派适当人员兼任。

五、

本会委员得分组办理事件,分组召集人、成员及分工方式,由本会委员会议决议定之。

六、

本会设立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得视事件受理情形及业务推动状况,检讨是否延长。

七、

本会受理申诉事件期间为自本会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必要时得延长之。
本会为受理申诉事件,得设置申诉专线电话、信箱、网站等,以利申诉。

八、

本会委员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均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担任,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担任。
本会分组会议得视议题及业务需要,不定时召开,由分组召集人召集。

九、

本会委员会议之决议,以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十、

本会办理事件,应由工作小组搜集资料,进行案情研析后,拟具处理意见,送由分组委员初审;委员于初审后,核提初审意见,供本会委员会议开会审查之准备。

十一、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相关机关人员及事件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到场陈述意见。

十二、

事件经本会审查结果,认有再行侦查之必要者,函请该管检察机关办理;有得提起非常上诉事由者,函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办理;有得声请再审之事由者,得函请法律扶助机构协助向该管法院声请再审;认已无适当救济途径者,应叙明理由函复申诉人。

十三、

申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得不予受理:
(一)非第一点第二项所称之军事冤案。
(二)军法或司法机关侦查、审判中之案件。
(三)已逾受理期间始提出申诉。
(四)同一事件已经本会不受理或审查完毕,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本会不予受理之申诉事件,应于收案后二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申诉人。

十四、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遴聘顾问、义务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提供必要之协助。

十五、

本会委员、顾问、义务律师、专业人士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十六、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院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