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处务规程

第 1 条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组、室:

一、财务监理组,分三科办事。

二、商品发展组,分三科办事。

三、市场管理组,分四科办事。

四、政策保险组,分二科办事。

五、秘书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八、政风室。

第 5 条 财务监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保险费率与各种准备金之监督及管理。

二、保险业清偿能力与风险管理制度之研订及管理。

三、保险业精算人员之监督、管理及精算学(协)会之监督。

四、保险业会计制度之规划及管理。

五、保险业财务、业务报告、预警系统之管理及审核。

六、保险业检查报告之汇办处理。

七、保险业资金运用之审核、管理及保险业增(减)资之审查。

八、保险业退场机制之规划、执行与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之监督及管理。

九、保险财务监理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十、其他有关财务监理事项。

第 6 条 商品发展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保险商品审查制度之拟议。

二、财产及人身保险商品之审查。

三、新种财产与人身保险商品之推动及管理。

四、财产与人身保险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研议。

五、配合相关机关政策之需要,推动研发财产及人身保险商品。

六、微型保险与其他经济弱势者保险保障之推动及管理。

七、保险宣告书制度之推动及管理。

八、保险业兼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九、保险商品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十、其他有关商品发展事项。

第 7 条 市场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消费者保护与保险申诉制度之规划、执行及保险申诉案件之处理。

二、保险教育及宣导。

三、保险相关信托基金、财团法人与人民团体之监督及管理。

四、保险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五、再保险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六、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证人之监督及管理。

七、未经本会核准销售保单及类似保险案件之处理。

八、保险市场管理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九、其他有关市场管理事项。

第 8 条 政策保险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及保险条款之审查。

二、保险业办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灾害保险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之拟订、修正及管理。

四、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审议委员会之召开及其决议之执行。

五、灾害保险制度之规划、推动及灾害保险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六、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灾害保险之教育及宣导。

七、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与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之监督及管理。

八、劳工退休金条例有关年金保险制度之推动。

九、国际与两岸保险事务之规划及推动。

十、其他有关政策保险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及财产管理。

二、国会联络及公关业务。

三、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室掌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 政风室掌理本局政风事项。

第 13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4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