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组织法
← | 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组织法 |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5月31日(现行条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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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卫生福利部为办理食品、药物与化妆品之管理、查核及检验业务,特设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食品、药物、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物化妆品)管理政策之规划与执行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 二、食品药物化妆品之查验登记、审核、给证、备查与药物人体试验之审查及监督。
- 三、食品药物化妆品业者之生产流程管理、输入查(检)验、流通、稽查、查核及辅导。
- 四、食品药物化妆品之检验、研究、实验室认证、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及中药、植物性药材之检验。
- 五、食品药物化妆品之安全监视、危害事件调查及处理。
- 六、管制药品之稽核、通报、预警、教育宣导与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之输入、输出、制造及贩卖。
- 七、食品药物化妆品消费者保护措施之推动。
- 八、食品药物化妆品事务之国际合作及境外管理作业。
- 九、其他有关食品药物化妆品之管理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 前项人员中二人,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正、副研究员之设置)
- 本署之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卫生福利部核定。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署各组组长或副组长其中一人及简任技正员额总数五分之一,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