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藏历新年、春节升挂国旗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藏历新年、春节升挂国旗的决定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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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西藏自治区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0年11月1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藏历新年、

春节升挂国旗的决定

(1990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自治区内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遵守关于国旗的制作、升挂和使用等有关规定,尊重和爱护国旗。

  二、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藏历新年和春节,自治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民管小组)、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升挂国旗。

  三、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和各地市的重大传统节日,举行庆祝活动时,可以在主要活动场所升挂国旗。

  四、几个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同在一个院(楼)办公的,可以统一升挂一面国旗。

  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旗的制作、升挂和使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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