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1956年)
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ref 1] 作者:卡尔·马克思 1842年 发表于1843年 译者: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
我们不是那种心怀不满的人,在普鲁士新的书报检查法令还没有公布之前就声明说:Timeo Danaos et dona ferentes〔即使希腊人带来礼物,我还是怕他们〕[note 1]。相反地,因为新的书报检查令允许对已经颁布的法律进行讨论,哪怕这种讨论和政府的覌点不一致,所以,我们现在就从这一检查令本身谈起。书报检查就是官方的批评。书报检查的标准就是批评的标准,因此,就很难把这种标准和批评分割开来,因为它们是建立在同一个基础上的。
当然,每一个人都只能同意在检查令的序言中所表述的一般倾向:
“为了立即取消出版物所受到的违背陛下意志的、不适当的限制,国王陛下曾于本月10日下诏王室内阁,坚决反对加于写作活动的各种无理的限制。国王陛下承认公正而善意的政论是重要的而且必需的,幷授权我们再度责成书报检查官切实遵守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的第二条的规定。”
当然罗!既然书报检查是必要的,那末公正的、自由主义的书报检查就更必要了。
可是,这里有一点马上就要引起我们怀疑,那就是上述法律的日期。该法律颁布的日期是1819年10月18日。怎么?难道这就是由于时势所迫而废除了的一项法律吗?显然不是的,因为现在不过是“再度”指示检查官必须遵守这一法律。由此可见,这一法律1842年以前就一直存在,不过没有被实施罢了。正因为如此,现在才又提起它,“为了立即”取消出版物所受到的违背陛下意志的、不适当的限制。
尽管有了法律,但出版物到目前为止仍然受到种种不适当的限制,这就是从上述检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结论。
上面的话是针对法律,还是针对检查官呢?
我们未必有权能肯定说是针对后者。在二十二年当中,保护公民的最高利益即他们的精神的主管机关,一直在进行非法的活动,这一机关的权力简直比罗马的书报检查官还要大,因为它不仅调整个别公民的行为,而且调整社会精神的行为。在组织完善的、幷以自己的行政机关自豪的普鲁士国家里,政府高级官员的这种一贯的非法行为,他们的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难道是可能的吗?还是国家总是盲目地挑选最无能的人去担任最艰巨的职务呢?最后,也许是普鲁士国家的臣民已根本不可能起来抗议这种非法的行为吧?难道普鲁士的所有作家都如此愚昧无知,连和自己生存有关的法律也不知道吗?还是他们的胆子太小,竟不敢要求实施这种法律呢?
假如我们把全部过错都加在检查官身上,那末这不仅会破坏他们本身的名誉,而且会破坏普鲁士国家和普鲁士作家的名誉。
况且,检查官二十多年来的非法活动会提供argumentum ad hominem〔令人信服的证据〕[note 2],说明出版物需要的是别的保证,而不是给如此不负重责的人物发出的这种一般性的指令。这会证明书报检查制度的骨子里隐藏着一种任何法律都无法医治的痼疾。
可是,既然检查官很中用,不中用的是法律,那为什么还要再度求助于法律去反对正是它本身所造成的祸害呢?
也许为了造成一种改善的假象而不从本质上去改善事物,才需要把制度本身的客覌缺点归咎于个别人吧?虚伪自由主义的表现方式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的本质——当前的制度。这样就转移了表面看问题的公众的注意力。
事物的本质所引起的愤恨变成了对某些人的愤恨。有些人异想天开,认为人一变换,事物本身也就会起变化。人们的注意力就从检查制度转移到了个别检查官身上,而那一伙专看上司眼色行事的无聊的下流作家,则肆无忌惮地对遭到冷遇的人们百般侮辱,对政府称颂备至。
在我们面前还有一个困难。
某些报纸的记者认为,书报检查令就是新的书报检查法令。他们错了,不过他们的这种错误是情有可原的。1819年10月18日的书报检查法令只应当暂时有效,即在1824年以前有效,如果不是这一次的书报检查令告诉我们上述法令从来没有被实施过,那末直到今天它还会是一项临时性的法律。
1819年的法令也是一项临时措施,然而它和新的检查令也有区别:当时因为还要颁布永久性的法律,曾给它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五年,新的检查令却没有规定任何期限;其次,当时有待颁布的是出版自由法,而现在有待颁布的则是书报检查法。
另一些报纸的记者则把上述检查令说成是旧检查法令的翻版。检查令本身将驳倒他们这种错误的说法。
我们认为检查令是预期的书报检查法的精神的预示。在这一点上我们一定要坚持1819年的法令的精神,根据这一法令的精神,法律和通告对出版物具有同样的作用(参看上述法令第十六条第二款)。
现在我们再回头来看看检查令。
“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二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严肃和谦逊地探讨真理,不得使作家遭受无理的限制,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
书报检查不得阻挠的对真理的探讨,在这里有了更具体的特征:这就是严肃和谦逊。这两个规定所指的不是探讨的内容,而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西。这些规定一开始就使探讨脱离了真理,幷迫使它把注意力转移到某种莫名其妙的第三者身上。可是,既然探讨老是去注意法律赋予挑剔权的第三种因素,难道它不会失去真理吗?难道真理探讨者的首要任务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望吗?假如我首先必须记住用某种指定的形式来谈论事物,难道这样我就不会忘记事物的本质了吗?
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对它本身吗?Verum index sui et falsi〔真理是它自己和虚伪的试金石〕[note 3]。那末,对虚伪谦逊吗?
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末,这与其说是害怕虚伪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谦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是上司加于探讨的一种对结论的恐惧,是一种对付真理的预防剂。
其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我只有构成我的精神个体性的形式。“风格就是人。”可是实际情形怎样呢!法律允许我写作,但是我不应当用自己的风格去写,而应当用另一种风格去写。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但首先应当给它一种指定的表现方式!哪一个正直的人不为这种要求脸红而不想尽力把自己的脑袋藏到罗马式长袍里去呢?在那长袍下面至少能预料有一个丘必特的脑袋。指定的表现方式只不过意味着“强颜欢笑”而已。
你们赞美大自然悦人心目的千变万化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蒇,你们幷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家,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激情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没有色彩就是这种自由唯一许可的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耀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精神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欢乐、光明,但你们却要使阴暗成为精神的唯一合法的表现形式;精神只准披着黑色的衣服,可是自然界却没有一枝黑色的花朵。精神的实质就是真理本身,但你们却想把什么东西变成精神的实质呢?谦逊。歌德说过,只有叫化子才是谦逊的[ref 2],你们想把精神变成叫化子吗?也许,这种谦逊应该是席勒所说的那种天才的谦逊[ref 3]?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们就先要把自己的全体公民、特别是你们所有的检查官变成天才。可是天才的谦逊和经过修饰、不带乡音土语的语言根本不同,相反地,天才的谦逊就是要用事物本身的语言来说话,来表达这种事物的本质的特征。天才的谦逊是要忘掉谦逊和不谦逊,使事物本身突出。精神的普遍谦逊就是理性,即思想的普遍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按照事物本质的要求去对待各种事物。
其次,根据特利斯屈兰·善第所下的定义[ref 4]:严肃是掩盖灵魂缺陷的一种伪装。如果严肃不应当适合这一个定义,如果严肃的意思应当是对待事物的严肃,那末整个命令就会失去意义。我把可笑的事物看成是可笑的,这就是对它采取严肃的态度;对不谦逊仍然采取谦逊的态度,这也就是精神的最严肃的不谦逊。
严肃和谦逊!这是多么不固定、多么相对的槪念呵!严肃在哪里结束,诙谐又从哪里开始呢?谦逊在哪里结束,不谦逊又从哪里开始呢?我们的命运不得不由检查官的脾气来决定。给检查官指定一种脾气和给作家指定一种风格一样,都是错误的。要是你们想在自己的美学批评中表现得彻底,那就得禁止过分严肃和过分谦逊地去探讨真理,因为过分的严肃就是最大的滑稽,过分的谦逊就是最辛辣的讽刺。
最后,这里是以根本歪曲和抽象地理解真理本身为出发点的。作家的一切活动对象都被归结为“真理”这个一般的槪念。可是,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个人身上会获得不同的反映,幷使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变成同样多不同的精神性质;如果我们撇开一切主覌的东西即上述情况不谈,难道对象本身的性质不应当对探讨发生一些即使是最微小的影响吗?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引向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真理探讨本身应当是合乎真理的,合乎真理的探讨就是扩展了的真理,这种真理的各个分散环节最终都相互结合在一起。难道探讨的方式不应当随着对象改变吗?当对象欢笑的时候,探讨难道应当严肃吗?当对象悲痛的时候,探讨难道应当谦逊吗?因此,你们就像损害主体的权利那样,也损害了客体的权利。你们抽象地理解真理,把精神变成了枯燥地记录真理的检察官。
也许这些形而上学的奥妙东西都是多余的吧?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讨只不过是一种既多余又麻烦的因素,可是由于礼节关系又不能把它完全取消,也许应该这样来理解真理吧?看来探讨差不多就是如此。因为探讨一开始就被理解成一种和真理对立的东西,因此,它就要在可疑的官方侍从——严肃和谦逊(实际上这是俗人对待牧师的态度)的跟随下出现。政府的理智是国家的唯一理性;诚然,在一定的时间条件下,这种理智也不得不向另一种理智及其空谈作某种让步,但到那时后一种理智就应当知道:别人已向它让了步,而它本来是无权的,因此,它应当表现得谦逊恭顺,严肃乏味。伏尔泰说过:“除了乏味的体裁之外,其余的一切体裁都是好的。”[ref 5]但在这里,乏味的体裁却排斥了其他一切体裁,“莱茵省等级会议记录”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恢复那美好的旧式的德国公文体裁呢?请随意写吧,可是写出来的每一个字都得服从那查验你们的意见是不是既严肃又谦逊的自由主义的书报检查,只是不要失去崇拜的情感呵!
法律强调的幷不是真理,而是谦逊和严肃。因此,在这里,关于严肃和谦逊,首先是关于真理所谈的一切,都值得考虑,因为在这种真理的不确定的宽度背后隐藏着一种非常确定而又模棱两可的真理。
检查令接着指出:“决不应把书报检查用来进行超越这一法律要求的吹毛求疵。”
“这一法律”首先指的就是1819年的检查法令的第二条,可是检查令接着又援引了法令的总的“精神”。要把上面的两种规定结合起来是很容易的,因为法令的第二条就是该法令的集中的精神,而它的其余各条则是这种精神的更具体的划分和更详尽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精神的以下几种表现最能说明这种精神的特征:
第七条:“科学院与各大学到目前为止所享有的免受书报检查的自由,今后五年内无效。”
第十款:“本临时决议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之前,联邦议会应切实硏究通过何种办法才能实施类似在联邦条例第十八条中提到的有关出版自由的各项决议这一问题。根据这一点,应最后决定德意志境内出版自由的正常界限。”
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出版自由,它就剥夺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出版自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出版物的。其次,上述的第十款干脆就承认:暂时用书报检查法来代替联邦条例[ref 6]第十八条中提到的、可能有一天要实行的出版自由。这种quid pro quo〔由一个代替另一个,槪念的混淆〕至少表明:时势要求对出版物加以限制,法令就是由于不信任出版物而产生的。这种严格的规定甚至也硬被说成是一项有效期限总共不过五年的临时措施,可是,遗憾得很,这种规定的有效期限竟达二十二年之久。
从检查令的下面一句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检查令是如何自相矛盾,它一方面想在采用书报检查时决不超出法令所要求的范围,但另一方面又想指定书报检查超出这种范围:“当然,书报检查官也可以允许人们坦率地讨论国内事务。”检查官可以这样做,但不一定要这样做,因为这幷不是必要的。仅仅这一种慎重的自由主义就已经非常肯定地超出了法令的一般精神,同时也超出了它的某些要求。旧的法令,即在检查令中引用的第二条,既不准坦率地讨论普鲁士的事务,甚至也不准坦率地讨论中国的事务。检查令这样解释:“凡对任何国家中力谋推翻国家制度的政党作善意叙述的一切企图,均属于这一范围”,即属于破坏普鲁士邦和德意志其他各邦的安全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允许对中国或土耳其的国内事务进行坦率的讨论吗?既然千里以外的情况都威胁着德意志联邦的不稳定的安全,那末每一句对联邦内部事务表示不满的话又怎能不威胁着它的安全呢?
这样一来,检查令就超出了法令第二条的精神,倒向自由主义方面;这种倾向的本质以后就会清楚,不过,既然这种倾向把自己说成是法令第二条的结论,那它在形式上就是值得怀疑的,其实检查令只是慎重地引用了法令第二条的前一半,但又责成检查官按照第二条条文本身办事。可是,在另一方面,检查令在非自由主义方面也超出了法令的范围,它给报刊旧有的限制加上了新的限制。
上述法令的第二条指出:
“它的(书报检查的)[note 4]目的是:凡与宗教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事物一槪不许存在,不管个别宗教党派和国内允许存在的宗教教派的见解和教义如何。”
1819年,唯理论还占统治地位,这种理论把一般的宗教都理解为所谓理性的宗教。这种唯理论的覌点也就是法令的覌点,可是法令太不彻底,它的目的是要保护宗教,但它的覌点却是反宗教的。这种把宗教的一般原则同它的具体内容和一定形式分割开来的做法,正是和宗教的一般原则相抵触的,因为每一种宗教都认为,它同其他一切(特殊的和虚构的)宗教的区别,正在于它的特殊本质,正是由于它有这种确定性,它才是真正的宗教。新的检查令在它引用的第二条中省略了附加的限制条文,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个别宗教党派和教派都不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不仅如此,检查令还作了如下的解释:
“凡以轻佻的、敌对的方式反对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为,均不应容忍。”
旧的法令绝口不谈基督教,相反地,它却把宗教同所有个别的宗教党派和教派都区别开来。新的检查令则不仅把一般的宗教变成了基督教,而且还加上了某一教理几个字。这就是我们那种已变成了基督教的科学的宝贵产物呵!新的检查令又给出版物造好了新的锁链,谁还能否认这一点呢?据说,既不能一般地反对宗教,也不能个别地反对宗教。你们是否认为“轻佻的、敌对的”这几个字眼已经把新的锁链变成了玫瑰花的锁链呢?轻佻、敌对,说得多么巧妙呵!“轻佻的”这个形容词是向公民要求礼貌的,这是一个对众人公开的字眼,“敌对的”这个形容词则要对检查官偷偷地说,“轻佻”在法律上就是这样解释的。在检查令中我们还能找到许多玩弄这种巧妙手法的例子:对公众用的是一套主覌的、使人面红耳赤的字眼,对检查官用的则是另一套客覌的、使作家不禁脸色发白的字眼。lettres de cachet〔不经审讯即行拘禁的王室命令〕简直也可以用这种手法改编成歌曲了。
检查令陷入了多么令人惊奇的矛盾!只有那种不彻底的攻击才是轻佻的,——这种攻击只针对现象的个别方面,由于它本身不够深刻和严肃因而不能涉及事物的本质;正是对个别事物、而且仅仅对个别事物的攻击,才是轻佻的。因此,如果禁止的只是对整个基督教的攻击,那就是说,只有轻佻的攻击才是许可的了。相反地,对宗教的一般原则的攻击,对宗教本质的攻击,以及对个别事物(如果它是本质的表现)的攻击,都是敌对的。攻击宗教只能采取轻佻的或者敌对的方式,第三种方式是不存在的。检查令的这种不彻底性,无论如何都只是一种假象,因为这种不彻底性的立足点就是这样一种假象:似乎对宗教进行某些攻击也是许可的。但只要不偏不倚地看一下,就可看出这种假象只是一种假象而已。对于宗教,既不能用敌对的方式去攻击,也不能用轻佻的方式去攻击,既不能一般地去攻击,也不能个别地去攻击,也就是说,根本不许可去攻击。
可是,如果和1819年的法令有显著矛盾的检查令要给哲学方面的报刊加上新的桎梏,那它至少就应当表现得很彻底,能使宗教方面的报刊摆脱以前唯理论的法令加在它身上的旧桎梏。因为法令曾宣布书报检查的目的也是“反对把宗教信条狂热地转移到政治中去,防止因此而引起的槪念混乱”。新的检查令虽然非常慎重,在自己的注释中对这一点只字未提,但在引用法令的第二条时也采纳了这一点。什么叫做把宗教信条狂热地转移到政治中去呢?这就是说,要宣布宗教信条的独特内容是国家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要使宗教的特殊本质成为国家的准则。旧的法令有权反对这种槪念混乱,因为它允许批评个别的宗教,允许批评宗教的一定内容。但旧法令依据的是你们自己所蔑视的、平凡而肤浅的唯理论。而你们这些甚至把国家的个别细小方面都建立在信仰和基督教上的人,你们这些基督教国家的捍卫者,又怎能使书报检查去防止这种槪念混乱呢?
政治原则和基督教宗教原则的混淆已成了官方的信仰标志。现在让我们来简单地解释一下这种混淆。假如你们只是谈到被公认的基督教,那在你们国家里就有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他们都会向国家提出同样的要求,就像他们对国家都应尽同样的义务一样。他们会撇开自己的宗教分歧而一致要求: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可是你们却想建立一个基督教国家。如果你们的国家成了一个路德派的基督教国家,那末对天主教徒来说,它就会成为一个幷非他们所属、必然会被他们当做异教教会加以排斥的教会,会成为一个内在本质和他们正相抵触的教会。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你们把基督教的一般精神说成是你们国家的特殊精神,那你们就是按照你们新教徒的覌点来解决什么是基督教的一般精神这样一个问题。虽然最近的一些事实已向你们表明,政府的个别官员不善于划清宗教和世俗、国家和教会之间的界限,但你们还在决定什么是基督教国家。关于这种槪念混淆,不应当由检查官去做出决定,而应当由外交家去进行相互谈判[ref 7]。最后,如果你们把某一种教义当做无关紧要的教义而加以排斥,那你们所持的就是异教徒的覌点。假如你们把自己的国家称为一般的基督教国家,那你们就是以圆滑委婉的方式承认它是非基督教国家。因此,或者你们就根本禁止把宗教拖入政治中去(但你们是不愿意这样做的,因为你们想使之成为国家支柱的幷不是自由的理性,而是信仰,对你们来说,宗教也是现实世界的普遍肯定);或者你们就允许把宗教狂热地转移到政治中去。让宗教按照自己的方式去从事政治吧,可是你们又不愿意这样做。宗教应当支持世俗的政权,但是世俗的政权可不要受宗教支配。你们既然把宗教拖入政治中去,那末世俗的政权要规定宗教在政治中应当如何行动的种种企图,就是极其明显的、甚至是反宗教的强制行为。谁由于宗教的冲动而想和宗教结合在一起,谁就得让它在一切问题上都有决定权。也许你们把宗教理解为对你们自己的专横和对政府的英明的崇拜吧?
新检查令的正统精神还以其他方式同旧法令的唯理论发生冲突。旧的法令把制止“侮辱道德与良好习俗的行为”也列为书报检查的一项任务。检查令则把这一处当做法令第二条的引文加以引用。但是,如果说检查令的注释中曾在宗教方面做了某些补充,那末在道德方面这个注释就漏掉了某些东西。对道德和良好习俗的侮辱变成了对“礼仪、习尚和外表礼貌”的破坏。我们可以看到,作为道德的道德,作为这个世界(它受自己的规律支配)的原则的道德正在消失中,而代替本质的却是外表的现象、警察的礼貌和拘泥的礼仪。“谁该得到荣誉,就把荣誉给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真正的彻底性。道地的基督教立法者不能承认道德是一种本身神圣的独立范畴,因为他们把道德的内在的普遍本质说成是宗教的一种附属物。独立的道德要侮辱宗教的普遍原则,宗教的特殊槪念则和道德相抵触。道德只承认自己普遍的和理性的宗教,宗教则只承认自己特殊的和现实的道德。因此,根据这一检查令,书报检查应该排斥像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样一些道德领域内的思想巨人,因为他们不信仰宗教,幷且要侮辱礼仪、习尚和外表礼貌。所有这些道德家都是从道德和宗教之间的根本矛盾出发的,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书报检查制度所进行的令人讨厌的革新,一方面表现为它的道德良心减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它的宗教良心异常严峻和强化;现在我们撇开这种讨厌的革新不谈,再来看看比较令人高兴的东西——让步。
“由此可见:凡对整个国家管理机关或个别部门加以评价的作品,凡根据业已颁布或尚待颁布的法律的内在价值对这些法律进行讨论、揭露错误和缺点、指出或提出改进办法的作品,只要它们的叙述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符合政府的精神而禁止发表。”
探讨的谦逊和严肃,这是新检查令和旧法令的共同要求,可是,新检查令认为叙述合乎礼貌和内容真实同样都是不够的。对于检查令来说,倾向才是它的主要标准,而且是它的基本思想,但在法令中甚至连“倾向” 这个字眼也找不到。这种倾向究竟是什么,这一点新的检查令只字未提。可是从下面一段引文中就可以看出检查令赋予倾向以什么样的意义:
“但是对政府措施所发表的见解,其倾向首先必须是善良的,而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为了对二者加以区别,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善良的意志和鉴别的能力。与此相适应,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如果作品因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的倾向时,应禁止其发表。”
这样一来,作家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怀疑的制裁。反对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覌标准的法律,乃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时期,国家在万不得已时所制定的法律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各王朝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法律也是这样的法律。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与其把我要留胡子的信念当做剪胡子的标准,倒不如像尽人皆知的俄国沙皇通过御用的哥萨克人所做的那样,干脆把所有人的胡子统统剪掉。
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所想的,不管我的行为如何。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威胁着我的生存的一种阴险的陷阱。
我可以任意翻转打滚,事态决不会因此而有丝毫改变。我的生存遭到了怀疑,我的最隐秘的本质,即我的个体性被看成是一种坏的东西,而且由于这种意见我要受到惩罚。法律惩罚我幷不是因为我做了坏事,而是因为我没有做坏事。其实我受罚的原因是我的行为幷不违法,正是由于这一点,我就迫使好心肠的法官只去审查我那非常慎重、不至于使自己在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恶劣的思想方式。
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不是团结的法律,而是一种破坏团结的法律,一切破坏团结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一些人有权干那另一些人无权干的事情,这幷不是因为后者缺乏为此所必需的客覌品质(像小孩子不会缔结条约那样),不,不是这样,这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善良意图,他们的思想方式遭到了怀疑而已。即使公民起来反对国家机构,反对政府,道德的国家还是认为他们具有国家的思想方式。可是,在某一个机关自诩为国家的理性和道德的独占者的社会中,在和人民根本对立因而认为自己那一套反国家的思想方式就是普遍而标准的思想方式的政府中,执政党的龌龊的良心却捏造了一套追究倾向的法律,报复的法律,来惩罚思想方式,其实这种思想方式只是政府官员的思想方式。追究原则的法律是以无原则和对国家的不道德而粗鲁的看法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覚叫喊。怎样才能使这种法律付诸实施呢?这要通过一种比法律本身更令人痛恨的工具——侦探,或者通过认为所有写作倾向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一种事先协定,在这种协定下,自然又要追究某人是属于哪一种倾向的。在追究倾向的法律中,立法的形式是和内容相矛盾的,颁布这一法律的政府疯狂地反对它本身所体现的东西,即反对那种反国家的思想方式,同样,在每一种特殊的场合下,政府对自己的法律来说就好像是一个颠倒过来的世界,因为它采取了两面的手法。对一方是合法的东西,对另一方就是违法的东西。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这些法律使之成为法律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
新的检查令也陷入了这种辩证法。当它责成检查官去做那些它在指摘出版物时曾斥为反国家行为的事情时,它就陷入了矛盾。
譬如,检查令禁止作家怀疑个别人或整个阶级的思想方式,但又允许检查官把全体公民分成可疑的和不可疑的两种,分成善意的和恶意的两种。出版物被剥夺了批评的权利,可是这种批评却成了政府批评家的日常责任。但事情幷不限于这种本末倒置。在报刊内部,反国家的因素只是在内容方面才表现为某种特殊的东西,在形式方面则表现为某种普遍的东西,即普遍讨论的对象。
可是,现在一切都被头足倒置了:现在,特殊的东西在内容方面表现为合法的东西,而反国家的东西却表现为国家的意见,即国家法;就形式而论,反国家的因素现在表现为一种普遍光芒照不到的、远离公开自由的发表场所而被赶进政府批评家的办公厅里去的特殊东西。又如,检查令想要保存宗教,同时又破坏了所有宗教的最普通的基本原则——主覌思想方式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检查令宣布,心的法官是检查官而不是神。又如,检查令禁止使用侮辱个别人的词句和进行毁坏其名誉的判断,可是它又使你们每天都遭到检查官的侮辱和毁坏你们名誉的判断。又如,检查令想要消灭来自居心叵测和听信坏话的人物方面的流言蜚语,同时又迫使检查官相信这种流言蜚语,要他们依赖上述这些人所进行的侦探活动,幷把判断从客覌内容的范围转移到主覌意见或专横的范围中去。又如,国家的意图不应当遭到怀疑,但检查令却正好从怀疑国家出发。又如,好的外表不应当用来掩饰任何坏的意图,但检查令本身就是建立在骗人的假象之上的。又如,检查令指望提高民族感,伹它本身却是建立在玷辱民族的覌点之上。你们要求我们的行为合乎法律,要求我们尊重法律,同时我们又必须尊重那些把我们置于法律之外,幷把专横提升为法的制度。我们必须绝对承认人格原则:尽管书报检查这种制度满是缺点,但我们还是不得不信任检查官;你们却任意破坏人格原则:你们竟不根据行为来判断人,而根据你们杜撰出来的那一套对人的意见和行为的动机的看法来判断人。你们要求谦逊,但你们的出发点却是骇人听闻的不谦逊,你们竟把个别官员说成是最了解旁人和无所不知的人,说成是哲学家、神学家、政治家,幷把他们同德尔斐城的阿波罗相提幷论。你们一方面一定要我们尊重不谦逊,但另一方面又禁止我们不谦逊。把人类的完美硬加在个别人身上,这才是真正的不谦逊。检查官是个别人,出版物却体现了整个人类。你们命令我们信任,同时又使不信任具有法律效力。你们把自己的国家制度估计得如此高,竟认为它们能使平凡的人——官员成为神圣的人,能替他们把不可能的事情变为可能。可是你们又非常不信任自己的国家机构,竟害怕私人的孤立的意见,因为你们把出版物看成是私人。在你们看来,官员们已完全没有个人动机,硬说他们在行动中没有怨恨,没有私欲,眼光远大,也没有人类的弱点。而某种无人格的东西,思想,你们却怀疑它们,认为它们充满了个人阴谋和主覌卑贱。检查令要求对官员阶层无限信任,而它对非官员阶层却是从无限不信任出发的。可是,为什么我们就不应当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呢?为什么我们就不应当认为这一官员阶层才是值得怀疑的呢?品性也是一样。同秘密行动的批评家的品性比较起来,公开出现的批评家的品性从一开始就应该受到不抱偏见的人们的更大尊敬。
凡总的说来是坏的东西就始终是坏的,不论体现它的是谁,是私人的批评家还是政府任命的批评家;不过,在后一种场合下,这种坏的东西会得到上司批准,幷被认为是一种自下而上地来实现好事情所必需的东西。
倾向的书报检查和书报检查的倾向,这就是自由主义的新检查令带来的礼物。要是我们对检查令的以下几点采取某种不信任的态度,那末谁也不会因此而指摘我们。
“凡使用侮辱个别人的词句和进行毁坏其名誉的判断的作品,均不得发表。”好一个不得发表!使侮辱和毁坏名誉的判断获得一个客覌的规定,倒要比这种宽大为怀好得多。
“凡怀疑个别人的或者(意味多深长的“或者”呵!)[note 5]整个阶级的思想方式的作品,使用党派的绰号和进行类似人身攻击的作品,也同样不得发表。”可见,划分等级、攻击整个阶级和使用党派的绰号的做法都是不能容忍的。可是,人为了要使一切东西对他来说都是存在的,他就必须像亚当那样给它们都起个名称;党派的名称对政治性报刊来说则是一种必要的范畴,因为:
正如萨萨弗拉斯医生所说的,
为了能医好毎一种疾病,
我们首先就得给它起一个名称。
以上这一切都属于人身攻击。究竟应该怎么办呢?触及个别人是不许可的;同样,触及阶级、一般的东西和法人也都是不许可的。国家不愿意容忍(这是完全正确的)任何侮辱和任何人身攻击;可是,通过“或者”这两个不显眼的字,一般的东西也就变成了个人的东西。通过“或者”引来了一般的东西,而通过一个小小的“和”字,我们又终于看到:原来这里所谈的只是个人的东西。但这就极其轻易地造成了如下的结果:报刊不仅被剥夺了对官员进行任何监督的可能性,而且被剥夺了对作为许多个别人的某一阶级而存在的各种制度进行任何监督的可能性。
“如果书报检查能按照这些根据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制定的指令办事,这将为合乎礼貌和开诚布公的政论开辟足够的活动场所;幷能指望,这将引起人们对祖国的事情发生更大的兴趣,幷提高他们的民族感。”
根据这些指令办事,就能为合乎礼貌的,即书报检查认为是合乎礼貌的政论开辟足够的活动场所,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活动场所”[note 6]这几个字选得十分恰当,因为在这里已为像卖艺者那样手舞足蹈地供人取乐的报刊开辟了广阔的场地。但开诚布公的政论是否能得到这种活动场所,开诚布公是否能找到容身之地,那就只有让有洞察力的读者去判断了。至于检查令所表示的希望,那末民族感自然能够像送来的绳子提高土耳其的民族感那样来提高。可是,既谦逊又严肃的报刊究竟能不能引起人们对祖国的事情发生兴趣,这个问题我们交给报刊本身去解决。金鸡纳霜治不好枯竭的报刊。不过,也许我们已把上述引文的意义看得太严重了。如果我们只把它看成是玫瑰花圈上的一枚刺,也许会更容易猜中它的意义。可能在这个自由主义的刺上挂着一颗价格极其含糊的珠宝。让我们更仔细地来看一下。一切都要看上下文来决定。引起人们对祖国的事情发生兴趣和提高他们的民族感(这是上述引文在表示自己的希望时谈到的),现在却悄悄地变成了一种隐藏着对我们那些可怜而虚弱的日报施加新压迫的命令。
“如果这样办,那就能指望:政治性著作和日报将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使命,它们在获得更丰富的材料同时也将学会使用较为适当的语调,今后将认为自己不应该为了投合读者的好奇心而去转载居心叵测或听信坏话的记者在外国报纸上发表的那些内容贫乏和耸人听闻的新闻,或去登载各种流言蜚语和人身攻击的议论,——这是书报检查无疑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趋向。”
检查令指望:如果这样办,政治性著作和日报将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使命,如此等等。可是,更清楚的了解幷不是一种能够加以命令的东西;这不过是一种期待中的成果,而希望不过是希望而已。但检查令是非常讲求实际的,它不会满足于希望和善良的愿望。善意的检查令赋予报刊一种在今后改善自己状况的希望作为新的优待,但同时它却剥夺了报刊目前享有的权利。在改善自身状况的希望中,报刊失去了在目前还享有的东西。它遭到了可怜的桑乔·邦萨的命运:御医剥夺了他的全部食物,使他不致因消化不良而不能很好地去完成公爵交给他的任务。
同时,我们不应当放过机会,要号召普鲁士的作家去领会这种合乎礼貌的笔法。上述引文的开头一句就这样指出:“如果这样办,那就能指望:……”一系列的规定都取决于这一冒号,譬如说:政治性著作和日报将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使命,它们将学会使用更为适当的语调,如此等等,它们将认为自己不应该转载外国报纸上的内容贫乏的通讯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还是属于希望的范围以内的,“这是书报检查无疑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趋向”,可是借破折号同上文连接起来的这一结束语,却免除了检查官去等待日报得到预期改善的那种无聊任务,同时这一结束语还授权检查官毫不踌躇地删去不合他的口味的东西。内科治疗竟用切断肢体的手术来代替了。
“然而,为了接近这一目的,在批准新的定期出版物和新的编辑时就得非常谨慎,使日报仅仅由完满无缺的人去办理,这些人的学术才能、地位与品性是他们的意图严正、思想方式忠诚的保证。”
在开始详细分析之前,我们先来总的提一下。对新的编辑即对以后所有的编辑的批准,完全取决于“非常谨慎”,当然,这里所指的是公职人员和书报检查的谨慎;旧法令却是把选择编辑的工作(至少在一定的保证下)交给出版者去处理的:
“第九条:书报检查总局有权向报纸出版者声明:在出版者提出的编辑不足信任的情况下,他应立即另聘编辑;如出版者愿意留用原编辑,他就应为原编辑交纳由上述我们内阁的各个部根据书报检查总局建议而规定的押金。”
在新的检查令中则出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深奥,可以说出现了一种精神的浪漫性。旧的法令要求外表的、实际的、因而也是由法律规定的押金(只要有了这种押金做保,就是不称职的编辑也能得到任用的),检查令则剥夺了报纸出版者本人的全部意志。根据检查令的规定,政府的英明预见、上司的非常谨慎和洞察能力,都应当同内在的、主覌的、即不由外界决定的品质有关。可是,如果浪漫派的不确定性、机智敏感和主覌激昂都变成了下面这种纯外表的现象,即外表的偶然性已不再表现为它那种实际的确定性和局限性,而表现为某种幻想的圣光、表现为某种虚构的深奥和壮覌,那末,检查令也未必能逃脱这种浪漫的命运。
日报(整个新闻业都可以列入这一范围)的编辑应当由完满无缺的人去担任。检查令首先指出“学术才能”是这种完满无缺的保证。检查官究竟能不能具有用来判断各种各样学术才能的学术才能,这一点就不会有丝毫怀疑了。既然在普鲁士有这么一批政府所熟悉的万能天才(每个城市里至少有一个检查官),那末,这批博学多才的人物为什么不以作家的姿态出现呢?要是这些因人数众多、更因博学多才而显得声势浩大的官员们一旦行动起来,用自己的声势去压倒那些仅仅用某一种体裁写作、而且自己的才能也未经官方承认的可怜作家们,那末,这就会比用书报检查更快地消灭报刊中的一切混乱现象。这些老练机智的、像罗马的鹅一样只要嘎嘎叫几声就可以挽救卡皮托里山的人们,为什么一声也不响呢?这些人实在太谦逊了。学术界幷不知道他们,伹是政府知道他们。
可是,假如这真正是一些哪一个国家也找不出来的人材(因为任何国家都没有见过整个阶级完全是由万能的天才和博学的才子组成的),那末,挑选这些人材的人又该是多么有天才的人物呵!为了证明在学术界默默无闻的官员们的确有万能的学术才能,这些挑选者又该具有多么高深的学问呵!我们在这种博学多才的官僚的阶梯上登得愈高,接触到的人物也就愈使人感到惊奇。一个拥有完善的报刊这样一种支柱的国家,是不是值得把这些人材变成充满缺点的报刊的看守人呢?使一种完善的东西沦为对付不完善的东西的工具,这样做是不是适当呢?
你们所任命的这种检查官的人数愈多,报刊界改进的机会就愈少。你们把自己军队中身强力壮的人抽调出来,使他们成为病人的医生。
只要你们像庞培那样跺一下脚,从政府的每一幢大厦中就会跳出一个全副武装的雅典娜·帕拉斯来。孱弱无力的日报在官方的报刊面前就会化为乌有。只要光明出现,黑暗就会消失。让你们的光芒放射出来吧,切不要把它收藏起来。我们不要那种恶劣的书报检查制度,因为甚至你们自己也不相信它是十全十美的,请给我们(这只要你们命令一声就够了)一种完善的报刊,这种报刊的原型好几个世纪以来就一直在中国存在了。
然而,想使学术才能成为定期出版物作家唯一的和必要的条件的那种企图,既不是保护特权,又不是要求遵守惯例,那末它不正是精神的表现吗?难道这种条件不是事物本身的要求,而是一定人物的要求吗?
遗憾的是,检查令竟打断了我们对它的称颂。除了学术才能这种保证之外,它还提出了对地位和品性的要求。地位和品性呵!
品性这样紧跟着地位,看来它好像就是从地位中产生出来的。因此,我们现在就从地位谈起。地位被紧紧地夹在学术才能和品性之间,使你不能不开始怀疑这种做法的意图是否纯洁。
学术才能是总的要求,这是多么的自由主义呵!地位是个别的要求,这是多么的非自由主义呵!把学术才能同地位拉在一起,这又是多么虚伪的自由主义呵!既然学术才能和品性都是极其不确定的东西,相反地,地位倒是一种极其确定的东西;那末,根据必然的逻辑规律,不确定的东西要依赖确定的东西,幷从它那里得到支持和内容,——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得出这种结论呢?如果检查官这样来解释检查令,即认为地位是学术才能和品性借以在社会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外表形式,那他们是不是就犯了严重的错误呢?然而检查官本身的职位就保证他们的这种覌点和国家的覌点完全一致。不这样解释,至少下面的一些问题就根本无法理解:学术才能和品性为什么还不足以当做作家的保证?地位为什么是必备的第三个保证?可是,如果检查官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如果这些保证之间很少有联系,或者甚至从来就不结合在一起,那他们又应该怎样进行选择呢?可是选择无论如何都是必要的,因为总得有人来担任报纸和杂志的编辑工作呵!检查官可能认为没有地位的学术才能和品性都是成问题的,因为它们都是不确定的。而且他们当然也要感到奇怪,学术才能和品性怎么能离开地位而单独存在。相反地,要是有了地位,检查官是不是还应当怀疑品性和学问的存在呢?在这种场合下,同国家的见解比较起来,检查官会更相信自己的见解,在相反的场合下,他们信任作家又甚于信任国家。检查官能这样笨拙和居心不良吗?不能希望这样,当然,谁也不会希望这样。因为地位在疑难的情况下是决定性的标准,所以它也就是绝对决定性的标准。
这样看来,如果检查令过去由于自己的正统信仰而同法令发生冲突,那末它现在就由于自己的浪漫主义(同时它总是带有倾向的诗篇)而同法令发生冲突。押金这种实际的真正的保证变成了一种槪念上的保证,而槪念上的保证又变成了一种完全现实的、具有魔力一样想像意义的个人的地位。同样,保证的作用也起了变化。现在已不是由出版者来选择那种需要他向上司担保的编辑,而是由上司替他选择向它自己担保的编辑了。旧法令关心的是由出版者的押金做保的编辑的工作;新检查令则不谈编辑的工作,而只谈编辑的人格;它要求体现在编辑身上的一定的个体性,而出版者的押金就应当获得这种个体性。新的检查令像旧的法令一样,也具有外表的性质。不过,旧的法令按照自己的本性宣布幷确立了某种实际上确定的东西和有限制的东西,而检查令则赋予纯粹的偶然性以想像的意义,幷以普遍性的感动力宣布了某种纯粹个人的东西。
但是,如果说浪漫主义的检查令在编辑问题上使最外表的确定性具有最亲切的不确定性的语调,那末,它在检查官问题上就使最暧昧的不确定性具有立法上的、严格的确定性的语调。
“在任命书报检查官时也应采取同样谨慎的态度,以便保证检查官一职仅仅由那些思想方式经过审查和有才能的人去担任,即由完全符合该职务所要求的那种光荣的信任的人去担任;这种人同时又是善意的和有洞察力的,他们善于区别事物的形式与本质,当作品的内容与倾向本身业已证实没有必要对它们加以怀疑时,善于用坚定的机智抛开怀疑。”
在这里,向作家要求的幷不是地位和品性,而是经过审查的思想方式,因为地位早就有了。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向作家要求的是学术的才能,而向检查官要求的则是不附加任何规定的一般的才能。除了政治问题以外,全部贯串着唯理论精神的旧法令,在第三条中要求的是“有学术修养的”、甚至是“文明的”检查官。在检查令中,这两个附加语就都不见了,同时,它向检查官要求的幷不是如人们所理解的那种一定的、已发展幷变成了实际才能的作家的才能,而是才能的萌芽即一般的才能。由此可见,才能的萌芽对真实的才能应起检查官的作用,虽然,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分明应该是颠倒过来的。最后,我们在这里只顺便提一下:检查官的才能在客覌的内容方面幷没有更详细的规定,因而这种才能的性质无论如何都是模棱两可的。
其次,检查官一职应由“完全符合该职务所要求的那种光荣的信任”的人去担任。这种规定强调必须选择受人信任的人去担任检查官的职务,即认为这种人要完全符合(将要符合?)别人给予的那种光荣的信任(而且是完全的信任);关于这种累赘而虚伪的规定,就用不着详细分析了。
最后,检查官应当是这样的人:“这种人同时又是善意的和有洞察力的,他们善于区别事物的形式与本质,当作品的内容与倾向本身业已证实没有必要对它们加以怀疑时,善于用坚定的机智抛开怀疑。”
可是恰恰相反,检查令在上面却是这样规定的:
“与此相适应(即与追究倾向相适应)[note 7],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如果作品因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的倾向时,应禁止其发表。”
这样一来,检查官就必须时而根据形式去判断倾向,时而又根据倾向去判断形式。如果作为检查标准的内容过去就已经完全消失了,那末,形式目前也正在消失中。只要倾向是好的,形式的毛病据说就无关紧要了。让作品既不要显得特别谦逊,也不要显得特别严肃,让它们看起来似乎充满尖锐、热情和傲慢,——谁会害怕这种粗糙的外表呢?必须善于把形式和本质区别开来。因此,结果就是规定的一切外表都被抛弃,而检查令的结局除了完全自相矛盾之外,也不可能是别的,因为用以辨别倾向的一切东西,在这里反而由倾向本身来确定,而且这些东西本身也还得从倾向中辨别出来。爱国者的尖锐就是一种神圣的勤勉,他们的热情就是一种炽烈的爱,他们的傲慢就是一种自我牺牲的忠诚;这种忠诚是无限的,因而不可能是温和的。
所有的客覌标准都已消失了,一切都被归结为个人的关系,只有检查官的机智才是保证。检查官能破坏什么呢?能破坏机智。而不机智又幷不是犯罪的行为。作家的什么东西已遭到了威胁呢?他们的生存。哪一个国家曾经让官员们的机智来决定整个阶级的人的生存呢?
我再说一遍: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巳消失了。要是从作家方面来说,那末倾向就是向他们要求的和给他们规定的最后内容。倾向作为一种无定形的意见,在这里表现为客体;倾向作为一种主体,作为关于意见的意见,则被归结为检查官的机智,而且是他们的唯一标准。
可是,如果检查官的专横(发表独断意见的权利就是专横的权利)是从检查令中得出来的、但被它巧妙地伪装成客覌规定的逻辑结论,那末,相反地,这一检查令却完全有意识地表达了那无条件享有完全信任的总督署的专横,而这种对总督的信任就是报刊的最后保证。由此可见,书报检查制度本质上是建立在警察国家对它的官员的那种虚幻而高傲的槪念之上的。公众的智慧和善良意志都被看做甚至对最简单的事物也是无能为力的东西,但对于官员们来说,却连不可能办到的事情也被认为是可能的。
这一痼疾隐藏在我们的一切制度中。譬如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可是,据说官员是超乎心理学规律之上的,相反地,公众则是处于这种规律之下的。不过,不能令人满意的国家原则还是情有可原的,但当它不够正直因而表现得不彻底时,那就是不可原谅的了。官员的责任应当比公众的责任大得无可比拟,正如检查令使得检查官的地位比公众高得无可比拟一样。正是在只有彻底性才能证实原则的正确幷使它在自己的范围内具有法的基础的地方,这种原则被摈弃了,也正是在这里,另一种直接对立的原则被采用了。
检查官也就是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三位一体的人。检查官被委任去管理精神,然而他是不负重责的。
假如书报检查受普通法庭的支配(诚然,这在还没有客覌的检查法以前是不可能的),那末它就只可能有暂时忠诚的性质。可是,最恶劣的手段却莫过于把书报检查又交给书报检查去判断,把它又交给某一个总督或最高书报检查评议会去判断。
我们在报刊和书报检查的关系方面所谈的一切,同时也就说明了书报检查和最高书报检查的关系,说明了作家和总检查官的关系,虽然在这里也出现了一个中间环节,但这是同样的一种关系,只是处在较高阶段上而已。要使事物保持原状,同时又企图只用更换人员的办法使它具有另一种本质,这真是荒谬绝偷的做法。如果一个专制的国家想表现得忠诚,那它就会自取灭亡;每一点都会遭到同样的压制,幷会显示出同样的反抗来。最高书报检查也要遭到检查。为了不致陷入这种迷魂阵,于是就决定采取不忠诚的态度,在第三个或第九十九个阶段上为非法行为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可是对这种关系始终认识不清的官僚主义国家,力图至少要把非法行为的范围抬到人们看不到的高度,这样就以为非法行为已经消失了。
治疗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一无用处的,可是它却比人还要威风。我们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不过无论如何,普鲁士的作家终究因为有了新的检查令而获得更多的真正的自由或覌念的自由,也就是说,获得更多的意识。
Rara temporum felicitas,ubi quae velis sentire et quae sentias dicere licet〔当你能够感覚你愿意感覚的东西,能够说出你所感覚到的东西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note 8]。
脚注
编辑卷末注
编辑- ↑ “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是卡尔·马克思的第一篇政论性文章,他的政治活动就是从这时开始的,当时他是一个革命民主主义者。
19世纪40年代初,德国正处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争取自由和民主的运动非常高涨,所以本文所谈到的问题,即关于普鲁士的出版状况问题,在当时显得特别尖锐。普鲁士政府于1841年12月24日颁布的新书报检查令,在表面上表示不赞成对作家的写作活动加以限制,实际上不仅保存了反动的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而且更加强了这种制度。
马克思这篇揭露新检查令的虚伪自由主义的文章,没有在德国发表。这篇文章是在1842年1月15日至2月10日间写成的,但直到1843年2月才在瑞士发表,载于“德国现代哲学和政论界轶文集”(«Anekdota zur neuesten deutschen Philosophie und Publicistik»)第1卷。阿·庐格出版的这一文集(两卷集),除卡·马克思的两篇文章之外,还收集了布·鲍威尔、路·费尔巴哈、弗·科本以及阿·庐格等人的文章。
1851年,海·贝克尔开始在科伦出版卡尔·马克思文集(Gesammelte Aufsätze von Karl Marx, herausgegeben von Hermann Becker. I. Heft, Köln, 1851),马克思把“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这一篇文章作为该文集的第一篇。由于普鲁士政府的查禁,这一版本在第一版出版后即被禁止发行。——第3页。 - ↑ 引自歌德的“总结”(«Rechenschaft»)一诗。——第7页。
- ↑ 引自席勒的“论纯朴的和感伤的诗”一文。——第7页。
- ↑ 斯特恩“特利斯屈兰·善第先生的生平和见解”第1卷第11章。——第8页。
- ↑ 引自伏尔泰的喜剧“流浪子”(«L’Enfant prodigue»)一书的前言。——第9页。
- ↑ 联邦条例是1815年6月8日在维也纳会议上通过的;根据这一条例的规定,德意志的许多邦在形式上都被联合成所谓德意志联邦,但这一联邦的建立幷没有消灭德意志的分裂状态;德意志联邦的总机关——联邦议会是由德意志各个邦的代表组成的,开会地点在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这一议会成了全德意志的反动堡垒。——第10页。
- ↑ 指普鲁士外交家受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委托同罗马教皇所进行的谈判,其目的在调解普鲁士政府和天主教会之间的冲突。这一通常称做“教会纠纷”或“科伦纠纷”的冲突是由不同宗教间通婚(天主教徒和新教徒的通婚)所生子女的信教问题而引起的。1837年,科伦大主教因拒绝服从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的要求以叛国罪名被捕,冲突就此开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时,普鲁士政府投降,这一冲突遂宣告结束。“普鲁士在全世界面前亲吻教皇的鞋子……”——这就是1842年7月9日马克思在致卢格的信中对这一冲突所做的结论。——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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