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吴元济诏
作者:李纯 
(唐宪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60

吴元济豺狼丑类,敢悖天常,不知覆露之恩,辄辄猖狂之计。拒捍成命,焚劫邻封,诖误我平人,残伤我赤子,县邑黎庶,号呼屡闻。朕为人父母,得不兴愧?亦尝告谕,曾靡悛心,稔慝挻灾,日滋月甚。所以命貔貅之旅,致原野之诛。雷霆所当,巢穴尽覆。获此凶竖,正其刑书,与众弃之,兹为国典。宜准法处斩,其馀支党,并从别敕处分。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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