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定决狱日限奏(太和七年九月御史台)

请定决狱日限奏(太和七年九月御史台)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66

准太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敕,大理寺决断刑狱,大事二十日,中事十五日,小事十日奏毕。刑部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八日奏毕。近日省寺详断,有逾敕限七十馀日者,抑由条奏之间,未尽事理。舞文之吏,得以迁延。往往决断未下,瘐死狱中。臣请自今以后,刑狱本曹,详览奏状。有节目未具者,大事七日内。小事五日内,条流事由,只行一牒再勘本推官,三日内具事由牒报省寺。如情状要节,已具省寺,不得以小小节目,移牒往来。四远州府牒勘本推后,事有不具,结罪不得者,请具事由奏闻,不得更逾敕限。

又准贞观三年七月十七日敕,允推状内钱物大段事状已具,小小节目未尽,不妨详断者,省寺更不要移牒盘勘。又准名例律,二罪俱发,以重者论。臣深详敕文律意,唯惧刑狱淹延,使无辜者拘系囹圄,罪恶者潜启幸门。臣请敕下后,御史台严加察访。如或踵前废格,知弹御史台不举;又省寺可断不断,不具可结断事情闻奏,使结断不得,须便牒本处,致其稽迟。并请临时量事大小,论罪按罚。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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