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日风化之坏及其挽救之法
民国二年二月二日,余自粤返沪,候船香港,旅舍临海。波涛澎湃,星月皎洁,闲居无聊,手日报读之。见某报载有自由女现形记,某某报屡载自由男自由女纪事。作而叹曰:天下之事,适中为善,过则为恶。风化之坏,良可慨叹。然有风化之责者,或倒行逆施,躬冒不韪;或舍本齐末,徒弄笔舌。是二者善恶是非,虽迥不同,而其无益于风化则一也。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有欲方有希望,有希望方有进步。社会实赖人欲以生存,以进化,欲固可厚非哉。苟其无害,听之可也。或虽有害,而祸不及于社会国家,则亦听之可也。无如欲念太甚,精力财力日力,消耗于隐隐之中。儿女情长,英雄气短。强者弱,富者贫。虽至愚未有不知其非也。知其非而犯之者累累,果何故哉。岂人之性恶欤,抑亦有所以导之者欤。
余据所见闻,敢下断语曰:实有所以导之者也,家庭导之,社会导之,大人先生导之。夫欲本赋之于天,导之以善,犹时有逾越范围之忧,况导之以恶哉。
所谓家庭导淫者有五。髫龄子女,仍与同室。自谓子女不识不知,实则业已祸之。一也。姬妾众多,甚或出身勾栏。子女成童之际,偏获最不良之模范。二也。童仆女婢,情窦初开。教淫诱奸,时有所闻。三也。子弟娇养,婢媪伴卧。顽婢淫妪无论已,即使贞正不苟,而电气摩感,迫开情窦。四也。谰言秽语,习与性成。五也。所谓学校导淫者有四。聚无数气血未定之男女,有一顽劣便足引坏无数。一也。寄宿人众,舍监疏忽,胡言乱语,甚至同性相奸。二也。〈同性相奸不唯男校有之,女校亦然。余确知之,特不愿宣示校名,损人名誉耳。办学者尤当注意也。〉执事人员,或言谈笑谑,或宿娼妓吃花酒,皆足导学生于淫。至女校执事人,与学生有暗昧情事,或本因渔色而办学,其罪更不容诛矣。三也。〈最近广东曾封闭一校,即办学渔色者也。〉华服敷粉,竞尚修饰。主其事者不唯不加禁抑,或更以身作则。此风女校极盛,男校亦不免焉。商埠都会,女学生与妓女,实难判别,无怪人之指摘。日前某粤报短评,言近日少年无不衣裳楚楚,冀奔走自由女之后而得其一睐。又言近日少年尾自由女后,装腔做势,尚觉可观。然置之文墨场中,已觉毫不足取。若令任事,则更无所能矣。此语虽嫌稍虐,然按之实际,非尽虚语。此学校之过,亦社会风尚之过也。盖吾国今日之社会,有饮食男女之事,无高尚壮美之风。夫人心不可无所寄。公馀之暇或事运动,或事音乐,散步公园,阅览书报。劳动疲其筋骨,格言动其心性,或可冀放心之少收。吾国素无此种设备,于是消遣之法,仅饮食男女及鸦片赌博耳。曩者礼教之说,深入人心。即有荡轶,深畏人知。迩来自由之说,以讹传讹。于是桑间濮上之行,行于稠人广众之中。夫畏人知而密行之,其害仅及一己。不畏人知而公然行之,则人人羡慕,人人效尤,其患不堪设想矣。益以吾国男女之防素严,一旦弛防,则饥不择食,破蕃抉篱,奸诈欺骗,纷纷起矣。于是视苟合如伦常,视离婚如拆伙。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实则只可谓之一男多女,一女多男,盖不成其为夫妇也。〉豪杰伟人提倡于上,乳臭男女响应于下。由今之道,无变今之俗,国亡种灭,可翘足待也。吾人常谓日本为淫国,然较之吾国今日,尚有一日之长。盖彼尽力当兵讲学,以馀力肆淫。吾国自由男女,殆专力为此,不顾其他也。〈古谓英雄好色才子风流,今则好色风流而不英雄才子也。尝见极不通之情书,自命风流可发一笑,尤堪一哭也。〉然则如之何。曰:是不难,亦唯于教育注之意而已。条述于下。
(甲)着家庭教育浅说,各处宣讲,或刊送,详述饮食衣服运动起居之事。其要有五。饮食宜择少刺激者。茶酒等类,不宜多食。一也。衣服宁薄勿厚。二也。奖励运动。三也。自幼养成独眠之习惯。四也。家中勿用婢童,仆人佣妇宜择老成者。五也。
(乙)注意学校管理。其要有六。校舍宜择清旷之地,勿近纷华之场。一也。管理宜严,有寄宿舍者尤宜从严。二也。养成自治之风。三也。讲生理及修身时,说明卫生修己之道,尤须校长教员为之模范。四也。课外阅览之书,宜慎为选择。五也。出外必着校服。六也。饮食运动与甲同。
(丙)改良社会。一面由国家取缔之。如禁演淫戏,内地花鼓戏及天津戏园男女合演尤坏。禁售淫书。妓寮强令设于一街,未成年者及学生,强制不许涉足。
(丁)宣讲生殖之理及淫乱之害。如害于卫生,害于家庭,害于经济,害于国家等。
(戊)提倡优美壮美之游戏。如运动演说音乐公园等。吾国旧有者如弈,如字画,如弄骨牌等,皆可提倡者也。
吾所云云,皆至正至浅之法,纯从利害一方面计,非如腐儒空谈名节也。即无风化之害,亦当行之,不过于今尤急耳。或谓淫乱之人究竟不多,不可一概而论。余曰:不然。正因其不多,而挽救愈不容缓也。盖淫乱有已形者,有未形者。彼未形者,岂皆无欲念哉。或胆小而不敢,或顾名誉而不肯,或因防闲而不能。一遇外诱,其祸立见。盖是皆客观的克制,非主观的克己。盖非心有所寄,或真明其利害,终无主观的克己也。
余著论竟,复读一过。觉意思不甚明晰,恐读者误会,或反益社会之退化。今更假或问,作余谈数则,以明吾志。
或问如君之言,自由结婚,不可行乎?曰恶。是何言也。结婚不自由,社会终无由进步。但须明定界限,年岁。一也。未结婚约前之交际法。二也。将订婚约时之手续。三也。草草苟合,岂真自由结婚哉。
然则离婚奈何?曰:离婚亦无不可,但必须真有不能相处之理由而后可言离婚。若轻易言离,徒留精神之痛苦,大不可也。
然则孀妇当守节否?曰:听其自己。孀妇再醮,人情之至正,犹之男子之续娶也。若不愿再醮,则亦不可强之。
吾国习俗:不自由结婚,不离婚,不再醮,有利否?曰:有利。少年男女阅世尚浅,人之情伪不能尽知,加以当局者迷。故欧美诸国骗婚之事,时有所闻。父母苟非昏愦,苟非别有心肠,断不肯害其子女为配怨偶。况父母年岁较多,阅历较深,不如少年之易受骗也。夫妇离婚,为人世至痛苦之事。故西国常有一造强离,一造自杀者。即彼愿离之一造,清夜自思,精神上讵能免痛苦耶。况既可离婚,则时时为备。不免见利则合,见害则离。若不能离婚,则一与之齐,利害共之,关系切而情谊自浓也。
孀妇强半生有子女。为子女教育计,自以其母不再醮为善。此其一。下等社会,向许再醮,致时有谋害本夫以图再醮之举。世族之家,鲜有此事,以其不能再嫁也。此又其一。但强制不许再醮,甚或过门守节。青春少妇,抑郁以终。强制有人,赡恤无主。至谓失节事大,饿死事小。此则大背人道者也。
或问笔记小说,有女子失身以救其父母,妇人失身以救其夫婿翁姑,孀妇失身以救其子女。某国妇人有失身为国探敌之事,于道德无亏乎?曰:无亏。吾斤斤于风化之善恶,为个人;为社会;为国家之利害计,非空言名节也。若为一己名节,坐视其父母夫子国家之亡而不救。即至贞节,抑亦非人类矣。庸俗不察,妇女偶履嫌疑之地,每至以死殉之。知有名节而不知有家庭国家社会,甚至逼死女媳以求贞烈之名,此又风化之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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