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先朝行幸,顿次必高立标识,以禁行者。比闻楚古辈,故低置其标深草中,利人误入,因之取财。自今有复然者,以死论。〈(《辽史》六一《刑法志》。)〉 〈(按《穆宗纪》应历十六年七月壬午谕有司:“凡行幸之所,必高立标识,令民勿犯,违以死论。”似即此诏之节文。)〉
本辽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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