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有司诏
作者:耶律璟 辽代
本作品收录于《全辽文/卷01
应历十六年

自先朝行幸,顿次必高立标识,以禁行者。比闻楚古辈,故低置其标深草中,利人误入,因之取财。自今有复然者,以死论。(《辽史》六一《刑法志》。)

(按《穆宗纪》应历十六年七月壬午谕有司:“凡行幸之所,必高立标识,令民勿犯,违以死论。”似即此诏之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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