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奖章条例 (民国110年立法111年公布)
← | 警察奖章条例 (民国32年) | 警察奖章条例 立法于民国110年12月2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2月21日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1月12日 公布于民国111年1月1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10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1年(2022年)7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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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警察人员著有功绩或特殊优良事迹者,依本条例颁给警察奖章。
第二条
- 警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内政部颁给警察奖章:
- 一、办理警政工作,于警察之建置、制度改进及教育,有特殊成绩。
- 二、研究警察学术,有特殊贡献。
- 三、防范制止暴动或其他重大事变。
- 四、举发或缉获内乱、外患或其他重大危害国家安全之犯罪。
- 五、缉获所犯为最轻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影响治安重大或特殊之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财产。
- 六、缉获脱逃人犯或在逃刑事被告,经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七、查获携带或藏匿之军器凶器或其他危险物,情节重大。
- 八、查禁违禁品,有重大成绩。
- 九、抢救重大灾害,奋不顾身,著有功绩。
- 十、尽瘁职务,足资矜式。
- 十一、在职继续满十年以上,成绩优良。
第三条
- 警察奖章分为四等,每等分三级,均自三级起依次晋级,并得因积功晋等级,最高晋至一等一级。
第四条
- 依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十款请颁者,视功绩颁给一至三等之警察奖章,但同一事迹不得重复请颁奖章。
- 依第二条第十一款请颁者,警监职颁给一等,警正职颁给二等,警佐职颁给三等,比照警佐职颁给四等。
第五条
- 警察奖章由内政部核颁奖章及证书,并办理登记管理事项。
- 警察奖章遗失者,得经由服务机关请补发证书。
第六条
- 警察奖章得于参加国家重要庆典集会时佩带。佩带警察奖章应服装整齐;有勋章时,应佩带于勋章之次。
第七条
- 获颁警察奖章人员依刑事确定判决,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应缴还警察奖章及证书。
第八条
- 警察奖章及证书式样,由内政部定之。
第九条
- 依警察机关、学校组织法规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及教育人员,准用本条例颁给警察奖章。
第十条
-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内政部定之。
第十一条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