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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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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条例
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外交部
维基百科
条目:
中华民国护照
中华民国五十八年五月八日
外交部(58)外领一字第 07682 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六十年六月十六日
外交部(60)外领一字第 011715 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六十六年十月十二日
外交部(66)外领一字第 19002 号函修正发布第 7、10、14~16、19、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外交部(67)外领一字第 25170 号函修正发布第 7 条第 2 项第 1 款
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外交部(68)外领一字第 21874 号函修正发布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七十年一月三十日
外交部(70)外领一字第 02077 号函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外交部(73)外领字第 02650 号函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七月十日
外交部(78)外领一字第 7831640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9 条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五月一日
外交部(85)外领一字第 85303501 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外交部(89)外领(一)字第 8966000884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41 条;并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91)部授领一字第 09166004200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49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部授领一字第0976603096号令
修正发布第 33、4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外交部部授领一字第0996604749号令
修正发布第 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部授领一字第1006600820号令
修正发布第 7、9、15、35、38~4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年五月二十日
外交部部授领一字第1006602046号令
修正发布第 3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部授领一字第1006603187号令
修正发布第 9、15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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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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