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电
艳电 作者:汪精卫 1938年12月29日 |
1938年12月29日由林柏生代为发表致蒋介石的电报式声明,表示其支持对日妥协的政策。 |
发电者:副总裁
通讯处:香港
收电:廿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十七时
电报号:三一九
译者:孟传楹
重庆中央党部,蒋总裁,暨 中央执监委员诸同志均鉴:
今年四月,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说明此次抗战之原因,曰:“自塘沽协定以来,吾人所以忍辱负重以与日本周旋,无非欲停止军事行动,采用和平方法,先谋北方各省之保全,再进而谋东北四省问题之合理解决,再政治上以保持主权及行政之完整为最低限度。在经济上以互惠平等为合作原则。”
自去岁七月芦沟桥事变突发,中国认为此种希望不能实现,始迫而出于抗战。顷读日本政府本月二十二日关于调整中日邦交根本方针的阐明:
第一点,为善邻友好。
并郑重声明日本对于中国无领土之要求,无赔偿军费之要求,日本不但尊重中国之主权,且将仿明治维新前例,以允许内地居住营业之自由为条件,交还租界,废除治外法权,俾中国能完成其独立。
日本政府既有此郑重声明,则吾人依于和平方法,不但北方各省可以保全,即抗战以来沦陷各地亦可收复,而主权及行政之独立完整,亦得以保持,如此则吾人遵照宣言谋东北四省问题之合理解决,实为应有之决心与步骤。
第二点,为共同防共。
则此数年,日本政府屡曾提议,吾人顾虑以此之故,干涉及于吾国之军事及内政。
今日本政府既已阐明,当以日德义防共协定之精神缔结中日防共协定,则此种顾虑,可以消除。防共目的在防止共产国际之扰乱的阴谋,对苏邦交不生影响。中国共产党人既声明愿为三民主义之实现而奋斗,则应即澈底抛弃其组织及宣传,并取消其边区政府及军队之特殊组织,完全遵守中华民国之法律制度。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之最高原则,一切违背此最高原则之组织与宣传,吾人必自动的积极的加以制裁,以尽其维护中华民国之责任。
第三点,为经济提携。
此亦数年以来,日本政府屡曾提议者,吾人以政治纠纷尚未解决,则经济提携无从说起。今者日本政府既已郑重阐明尊重中国之主权及行政之独立完整,并阐明非欲在中国实行经济上之独占,亦非欲要求中国限制第三国之利益,惟欲按照中日平等之原则,以谋经济提携之实现,则对此主张应在原则上予以赞同,并应本此原则,以商订各种具体方案。
以上三点,兆铭经熟虑之后,以为国民政府应即以此为根据,与日本政府交换诚意,以期恢复和平。
日本政府十一月三日之声明,已改变一月十六日声明之态度,如国民政府根据以上三点,为和平之谈判,则交涉之途径已开。
中国抗战之目的,在求国家之生存独立,抗战年馀,创钜痛深,倘犹能以合于正义之和平而结束战事,则国家之生存独立可保,即抗战之目的已达。
以上三点,为和平之原则,至其条理,不可不悉心商榷,求其适当。其尤要者,日本军队全部由中国撤去,必须普遍而迅速,所谓在防共协定期间内,在特定地点允许驻兵,至多以内蒙附近之地点为限,此为中国主权及行政之独立完整所关,必须如此,中国始能努力于战后之休养,努力于现代国家之建设。
中日两国壤地相接,善邻友好有其自然与必要,历年以来,所以背道而驰,不可不深求其故,而各自明了其责任。今后中国固应以善邻友好为教育方针,日本尤应令其国民放弃其侵华侮华之传统思想,而在教育上益立亲华之方针,以奠定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此为吾人对于东亚幸福应有之努力。同时吾人对于太平之安宁秩序及世界之和平保障,亦必须与关系各国一致努力,以维持增进其友谊及共同利益也。
谨此提议,伏祈采纳!
汪兆铭,艳。
参考资料
编辑“汪兆铭致蒋总裁电”(1938/12/29),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党史馆,馆藏号:会5.3/1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