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原住民族语言研究发展基金会设置条例

财团法人原住民族语言研究发展基金会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107年1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8年11月20日
2018年12月5日
公布于民国107年12月5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1309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12月7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制定21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12 月 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1309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1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制定依据)

  为办理原住民族语言研究发展事项,依据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条例,设置财团法人原住民族语言研究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 (法律适用范围)

  本基金会之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主管机关)

  本基金会之主管机关为原住民族委员会。

第四条 (创立基金)

  本基金会之创立基金新台币二千万元,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捐助之。

第五条 (经费来源)

  本基金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政府编列预算之捐赠。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法人或个人之捐赠。但不包括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捐赠。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六条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之业务范围如下:
  一、原住民族语言研究。
  二、研发原住民族语言教学。
  三、典藏原住民族语料。
  四、编纂原住民族语辞典。
  五、建置原住民族语言资料库。
  六、推广使用原住民族语言。
  七、办理原住民族语言能力认证及发行学习教材。
  八、其他有关原住民族语言研究发展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与监事会之设置;各会成员人数及董事长、常务监察人之选任方式)

  本基金会设董事会,置董事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为董事长,由董事互选之。
  董事长对内综理会务,主持董事会,对外代表本基金会。董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逾三个月时,董事会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决议解除其董事长职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置监察人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察人,由监察人互选之。
  常务监察人应列席董事会。如因故不能列席时,由监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八条 (董事、监察人之产生方式)

  董事、监察人人选,由主管机关提请行政院院长遴聘之;董事、监察人之原住民代表比例,各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任一性别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董事长应具原住民身分。其遴聘办法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董事之选任,应顾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并考量语言、教育、文化之专业性。监察人应具有语言、法律、会计或财务之相关经验或学识。
  董事、监察人之聘期为三年,以连任一次为限。连任之董事、监察人人数,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监察人总人数三分之二。

第九条 (董事、监察人聘期及出缺处理)

  董事、监察人因辞职、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额者,其所遗缺额,由主管机关依前条规定补聘之。
  补聘之董事、监察人,其聘期以补足原任者之聘期为止。

第十条 (董事会之职掌)

  董事会之职掌如下:
  一、工作方针之核定。
  二、重大计划之核定。
  三、基金之筹集、保管及运用。
  四、预算及决算之审核。
  五、捐助章程变更之拟订。
  六、重要规章之订定及修正。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项之审议或核定。
  董事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请求,得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之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十一条 (监事会之职掌)

  监事会之职掌如下:
  一、基金、存款之稽核。
  二、业务、财务状况之审核。
  三、财务帐册、文件及财产资料之稽核。
  四、决算表册之审核。
  五、其他重大事项之审核或稽核。

第十二条 (董事及监察人均为无给职;专职董事长为有给职)

  董事及监察人除董事长为专任有给职外,均为无给职。

第十三条 (董事与监察人之解聘事由及方式)

  董事、监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报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
  一、执行职务违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明显之不适任行为。
  三、其他经董事会决议认定有违反职务上义务或有不适于董事职位之行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监察人;其已充任者,当然解任:
  一、政党党务工作人员。
  二、受破产宣告或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经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尚未复权。
  三、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董事、监察人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不得假借职务上权力、机会或方法,图谋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并准用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之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长之聘请方式、任期及其职务)

  本基金会置执行长一人。
  执行长由董事长经公开甄选程序后,提请董事会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聘请之。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
  执行长受董事长之指挥监督,执行本基金会会务。
  执行长如有第十三条或其他显不适任之情事,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解聘之。执行长辞职、死亡或解聘者,其补聘执行长之任期,以补足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之资格)

  本基金会之工作人员,除会计相关人员外,应具备原住民族语言能力认证中级以上资格。

第十六条 (组织编制及人员薪资之核定程序)

  本基金会组织编制及人员薪资,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十七条 (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之会计年度一致)

  本基金会之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之会计年度一致。

第十八条 (预算、决算之编审程序)

  本基金会预算、决算之编审,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画,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预算程序办理。
  二、会计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应将工作成果及收支决算,提经董事会审定,并送请监事会审核后,报请主管机关循决算程序办理。
  三、本基金会之经费,于事业年度终了,除保留项目外,如有賸馀应留存基金运用。

第十九条 (捐助章程之订定及变更程序)

  本基金会捐助章程,由主管机关依本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订定之;变更时,由董事会拟订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第二十条 (解散之事由及賸馀财产之归属)

  本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解散之,解散后其賸馀财产归属国库:
  一、已完成设立目的、无法达成设立时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无存续之必要。
  二、因情事变更,而无存续之必要。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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