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署处务规程

财政部国库署处务规程
民国102年1月4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1月4日
财政部台财人字第10100732420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102年1月4日财政部台财人字第10100732420号令发布订定全文 17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财政部国库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署设下列组、室:

一、库务管理组,分四科办事。

二、支付管理组,分四科办事。

三、债务管理组,分三科办事。

四、财务规划组,分三科办事。

五、公股管理组,分四科办事。

六、烟酒管理组,分四科办事。

七、秘书室,分三科办事。

八、人事室。

九、政风室。

十、主计室,分二科办事。

十一、资讯室,分二科办事。

第 5 条(库务管理组)

库务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库制度之规划及督导。

二、国库集中支付作业之规划、监督及管理。

三、地方公库行政之督导。

四、中央政府各机关岁出分配预算之审核。

五、中央政府总预算、追加预算、特别预算财源之筹划。

六、国库财务调度事项。

七、其他有关库务管理事项。

第 6 条(支付管理组)

支付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库拨付有关预算与支付法案之建立及管制。

二、支用机关资料之建立及管理。

三、电子支付作业之推动、凭证审核及管理。

四、库款动支日期之研议与支付凭证之收件、审核及控管。

五、签证人员签证资料之保管、验对、更换及管理。

六、国库支票印制、保管、签发、审核及寄发之管理。

七、汇款资料签发、审核及更正之处理。

八、汇拨基金调度、汇款资料传送及存帐业务管理。

九、金融机构资料之建置及维护。

十、其他有关支付管理事项。

第 7 条(债务管理组)

债务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公共债务法规之拟订、修正及解释。

二、对地方政府债务之监督及考核,并定期综计汇编公布各级政府债务资讯。

三、中央公债与国库券之规划、发行、宣导、管理及年度预算筹编。

四、中央政府中长期与短期债务之规划及举借。

五、中央政府债务基金与地方建设基金之管理及运作。

六、债务还本付息及手续费之核拨,债务备用票及样张、暗记之保管。

七、付讫债票之核结、抽查及销毁。

八、逾期债票、债票遗失及大陆时期旧债清偿案件之处理。

九、其他有关债务管理事项。

第 8 条(财务规划组)

财务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强化政府重大公共建设财务规划事项之核议。

二、政府重大公共建设个案计画之会核。

三、行政院各部会中程施政计画、公共建设及社会行政发展计画先期作业之会核。

四、税课收入划分制度之研议。

五、中央统筹分配税款之核算及拨付。

六、地方财政收入业务之辅导及会核。

七、公益彩券发行制度之规划及管理。

八、公益彩券盈馀之分配运用及监督。

九、社会福利等支出法案之会核。

十、其他有关财务规划会核事项。

第 9 条(公股管理组)

公股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公股董(理)监事之核派或荐派、解任及考核。

二、公股事业(不含国营事业)负责人、总经理人选之签报及协调。

三、公股联络人重大事项签报之规范及核议。

四、财政部所属国营事业年度工作考成之评核。

五、关于特种基金年度预算审议之会核。

六、行政院公营事业民营化基金之管理及运作。

七、规费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中央政府各机关学校规费收费基准之审查。

八、中央政府罚(赔)款、规费、财产及其他收入年度预算编列之审核。

九、其他有关财政部所管事业公股管理与罚(赔)款、规费、财产及其他收入事项。

第 10 条(烟酒管理组)

烟酒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烟酒管理法规之订定、修正及解释之研议。

二、进口酒类之查验。

三、烟酒涉外事务及综合性国际经贸事务之研议。

四、烟酒制造业与进口业执照之核发、换发及违规裁罚之拟议。

五、优质酒类认证制度之推行及业者之辅导。

六、烟酒查缉之规划、督导及协调。

七、其他有关烟酒管理事项。

第 11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本署办公厅、宿舍等不动产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五、施政计画之汇报及管制。

六、研究发展计画之管制、执行及考核。

七、国库及支付法规之整理、汇编。

八、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九、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2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项。

第 13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政风事项。

第 14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署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二、本署管理之非营业特种基金预算及会计。

三、国债、国库出纳之特种公务会计。

四、国库支付会计。

第 15 条(资讯室)

资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署资讯应用服务策略之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本署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及管理。

三、本署资通安全之规划及推动。

四、其他有关国库资讯事项。

第 16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7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