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署处务规程
财政部国库署处务规程 民国102年1月4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1月4日 财政部台财人字第10100732420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中华民国102年1月4日财政部台财人字第10100732420号令发布订定全文 17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实施 |
第 1 条(目的)
财政部国库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署设下列组、室:
一、库务管理组,分四科办事。
二、支付管理组,分四科办事。
三、债务管理组,分三科办事。
四、财务规划组,分三科办事。
五、公股管理组,分四科办事。
六、烟酒管理组,分四科办事。
七、秘书室,分三科办事。
八、人事室。
九、政风室。
十、主计室,分二科办事。
十一、资讯室,分二科办事。
第 5 条(库务管理组)
库务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库制度之规划及督导。
二、国库集中支付作业之规划、监督及管理。
三、地方公库行政之督导。
四、中央政府各机关岁出分配预算之审核。
五、中央政府总预算、追加预算、特别预算财源之筹划。
六、国库财务调度事项。
七、其他有关库务管理事项。
第 6 条(支付管理组)
支付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库拨付有关预算与支付法案之建立及管制。
二、支用机关资料之建立及管理。
三、电子支付作业之推动、凭证审核及管理。
四、库款动支日期之研议与支付凭证之收件、审核及控管。
五、签证人员签证资料之保管、验对、更换及管理。
六、国库支票印制、保管、签发、审核及寄发之管理。
七、汇款资料签发、审核及更正之处理。
八、汇拨基金调度、汇款资料传送及存帐业务管理。
九、金融机构资料之建置及维护。
十、其他有关支付管理事项。
第 7 条(债务管理组)
债务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公共债务法规之拟订、修正及解释。
二、对地方政府债务之监督及考核,并定期综计汇编公布各级政府债务资讯。
三、中央公债与国库券之规划、发行、宣导、管理及年度预算筹编。
四、中央政府中长期与短期债务之规划及举借。
五、中央政府债务基金与地方建设基金之管理及运作。
六、债务还本付息及手续费之核拨,债务备用票及样张、暗记之保管。
七、付讫债票之核结、抽查及销毁。
八、逾期债票、债票遗失及大陆时期旧债清偿案件之处理。
九、其他有关债务管理事项。
第 8 条(财务规划组)
财务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强化政府重大公共建设财务规划事项之核议。
二、政府重大公共建设个案计画之会核。
三、行政院各部会中程施政计画、公共建设及社会行政发展计画先期作业之会核。
四、税课收入划分制度之研议。
五、中央统筹分配税款之核算及拨付。
六、地方财政收入业务之辅导及会核。
七、公益彩券发行制度之规划及管理。
八、公益彩券盈馀之分配运用及监督。
九、社会福利等支出法案之会核。
十、其他有关财务规划会核事项。
第 9 条(公股管理组)
公股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公股董(理)监事之核派或荐派、解任及考核。
二、公股事业(不含国营事业)负责人、总经理人选之签报及协调。
三、公股联络人重大事项签报之规范及核议。
四、财政部所属国营事业年度工作考成之评核。
五、关于特种基金年度预算审议之会核。
六、行政院公营事业民营化基金之管理及运作。
七、规费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中央政府各机关学校规费收费基准之审查。
八、中央政府罚(赔)款、规费、财产及其他收入年度预算编列之审核。
九、其他有关财政部所管事业公股管理与罚(赔)款、规费、财产及其他收入事项。
第 10 条(烟酒管理组)
烟酒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烟酒管理法规之订定、修正及解释之研议。
二、进口酒类之查验。
三、烟酒涉外事务及综合性国际经贸事务之研议。
四、烟酒制造业与进口业执照之核发、换发及违规裁罚之拟议。
五、优质酒类认证制度之推行及业者之辅导。
六、烟酒查缉之规划、督导及协调。
七、其他有关烟酒管理事项。
第 11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本署办公厅、宿舍等不动产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五、施政计画之汇报及管制。
六、研究发展计画之管制、执行及考核。
七、国库及支付法规之整理、汇编。
八、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九、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2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项。
第 13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政风事项。
第 14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署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二、本署管理之非营业特种基金预算及会计。
三、国债、国库出纳之特种公务会计。
四、国库支付会计。
第 15 条(资讯室)
资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署资讯应用服务策略之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本署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及管理。
三、本署资通安全之规划及推动。
四、其他有关国库资讯事项。
第 16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7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