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各地区办事处组织通则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各地区办事处组织通则(废止) 立法于民国86年3月2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86年(1997年)3月21日 中华民国86年(1997年)4月16日 公布于民国86年4月16日 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7860 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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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通则依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名称及业务分等)
-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各地区办事处依业务之繁简,分为一、二等;其分等标准,由国有财产局拟订,层报行政院核定。
- 前项各地区办事处,一律冠以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及各该办事处所在地之名称。
第三条 (掌理事项)
- 各地区办事处承国有财产局之命,掌理辖区内下列事项:
- 一、国有财产之清查事项。
- 二、国有财产之管理事项。
- 三、国有财产之处理事项。
- 四、国有财产依法改良及利用事项。
- 五、国有财产资讯业务事项。
- 六、国有财产估价事项。
- 七、国有财产法令与法务案件之处理事项。
- 八、其他有关国有财产事项。
第四条 (各课、室之设置)
- 一等办事处设接管课、勘测课、处分课、管理课、改良利用课及资讯室;二等办事处设接管勘测课、处分课、管理课、改良利用课及资讯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股办事。
第五条 (秘书室之设置)
- 各地区办事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核稿、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其他不属于各课室事项。
第六条 (一等办事处人员编制)
- 一等办事处,置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处务;副处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理处务;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五人,室主任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技正二人,专员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股长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设计师一人,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课员三十人至三十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助理管理师二人;技佐三十人至三十二人,助理员三十人至三十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其中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管理一人,技佐十六人,助理员十六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操作员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三人或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二等办事处人员编制)
- 二等办事处,置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综理处务;副处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襄理处务;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四人,室主任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技正二人,专员八人至十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股长十四人至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设计师一人,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课员九人至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助理管理师一人,技佐八人至十人,助理员八人至十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管理师一人,技佐五人,助理员五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操作员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分处之设置)
- 各地区办事处得视业务需要,于辖区设分处,由国有财产局层报行政院核定设立。一等办事处设五个至六个分处,二等办事处设二个分处。
- 各分处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各地区办事处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人事室之设置)
- 各地区办事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各地区办事处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会计室之设置)
- 各地区办事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各地区办事处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政风室之设置)
- 各地区办事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各地区办事处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人员选用)
-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三条 (办事细则)
- 各地区办事处及其分处之办事细则,由各地区办事处拟订,报请国有财产局核定。
第十四条 (施行日)
-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