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务署组织法 (民国31年)
← | 财政部关务署组织法 (民国25年) | 财政部关务署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31年7月10日(非现行条文) 1942年7月10日 1942年7月23日 公布于民国31年7月23日 |
财政部关税总局组织条例 |
(民国二十五年)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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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组织法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六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关务署承财政部部长之命,掌理全国关务行政。
第三条
- 关务署置左列各科:
- 一、总务科。
- 二、关政科。
- 三、税则科。
第四条
- 总务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撰拟、缮校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三、关于本署职员之任免、迁调及训练事项。
- 四、关于本署财产物品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 五、关于本署现金、票据、证券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 六、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 七、关于本署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科事项。
第五条
- 关政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关政之规划及施行事项。
- 二、关于各种关务法规之拟订、审核及解释事项。
- 三、关于各关之组织,及关卡设置或裁并事项。
- 四、关于各关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考绩之监督事项。
- 五、关于税务所用一切票照单证之审核、拟订及考核事项。
- 六、关于征免税项之考核事项。
- 七、关于货物进出口之禁止,及漏税之防止事项。
- 八、关于违禁科罚案件之处理事项。
- 九、关于各关关产管理及建筑修缮工程之监督事项。
- 十、关于海关代管事务之监督事项。
- 十一、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 十二、关于关政之其他事项。
第六条
- 税则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关税税则之审订、修改及解释事项。
- 二、关于倾销货物税税率之审定、修改及解释事项。
- 三、关于税则分类与估价争议事件之处理事项。
- 四、关于条约上有关税则之审核事项。
- 五、关于国际贸易情形之研究及考查事项。
- 六、关于奖励实业案件之审查及核定事项。
- 七、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 八、关于税则之其他事项。
第七条
- 关务署设署长一人,综理全署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机关及职员;副署长一人,辅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八条
- 关务署设秘书二人,荐任,承署长之命,办理机要、文牍及交办事项。
第九条
- 关务署设科长三人,荐任;科员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助理员九人至十五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十条
- 关务署设编译二人,荐任,承署长之命,分掌关于关税制度法规,及图书文件之编译事项。
第十一条
- 关务署设视察四人,荐任,承署长之命,分赴各关考察关务成绩,及查办临时发生之案件。
第十二条
- 关务署设技正一人或二人,荐任;技士二人至四人,委任,承署长之命,办理关于技术事项。
第十三条
- 关务署设会计主任一人,荐任,统计员一人,科员八人至十人,助理员三人至五人,委任,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受署长及财政部会计长之监督指挥。
第十四条
- 关务署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十五条
- 关务署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发署令:
- 一、遵照部令应行通饬事项。
- 二、依照部令所订办法督率进行事项。
- 三、曾经呈部核准事项。
第十六条
- 关务署办事规则,由关务署拟订,呈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七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