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务署处务规程
财政部关务署处务规程 民国102年1月4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1月4日 财政部台财人字第10100732420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中华民国102年1月4日财政部台财人字第10100732420号令发布订定全文 19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实施 |
第 1 条(目的)
财政部关务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研究委员权责)
研究委员办理关务政策及制度等专案之研究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各组、室)
本署设下列组、室:
一、综合规划组,分四科办事。
二、通关业务组,分六科办事。
三、关务查缉组,分六科办事。
四、调查稽核组,分五科办事。
五、税则法制组,分五科办事。
六、关务资讯组,分六科办事。
七、秘书室,分五科办事。
八、人事室,分三科办事。
九、政风室,分二科办事。
十、会计室,分三科办事。
十一、统计室,分三科办事。
十二、督察室,分四科办事。
第 6 条(综合规划组)
综合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际关务相关业务之执行及国际组织活动之参与。
二、年度施政方针、年度施政计画、中程施政计画、先期作业、中长程个案计画之研拟、规划及协调。
三、施政报告、重大个案计画之管制、考核及评估。
四、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研析、推动及管考。
五、出版品之审核及评估。
六、特别关税相关事项。
七、关税配额政策及法令之研拟。
八、优质企业制度之规划及管理。
九、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7 条(通关业务组)
通关业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税政策、法令订定、修正、解释之研拟及相关业务之督导。
二、进口、出口、转口、转运货物(柜)通关业务。
三、快递货物通关业务。
四、邮递物品通关业务。
五、出、入境旅客行李通关业务。
六、通关相关业者管理法规订修之研议。
七、规费之征收、代征及边境管理代办事项。
八、其他有关通关业务事项。
第 8 条(关务查缉组)
关务查缉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查缉政策、法令订定、修正、解释之研拟及相关业务之督导。
二、智慧财产权边境保护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三、国内外情资搜集、分析、交流及走私漏税密报案件之处理。
四、厂商风险管理基准之订定、维护及执行,进出口报单筛选系统、其他风险资料库与风险系统之建置、维护及运作。
五、风险分析、货物移动安全及厂商守法评估作业。
六、边境安全相关计画之执行及督导。
七、缉毒犬培育及训练业务之规划及执行。
八、缉毒犬队及嗅源管理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九、其他有关关务查缉事项。
第 9 条(调查稽核组)
调查稽核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估价制度及法令之研拟。
二、进口货物国内外价格资料之搜集、调查及建置。
三、货物估价预先审核案件之处理。
四、稽核业务之规划、选案交查及欠税案件之追踪管控。
五、其他有关调查稽核事项。
第 10 条(税则法制组)
税则法制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税税率政策及制度之规划。
二、进口税则分类疑义之解释及各关进口税则预先审核案件之复核。
三、进口税则、税率之修正及机动税率之研拟。
四、关税减让谈判关税议题之研议。
五、法规案件之审查、法规疑义之研议、阐释及国家赔偿案件之拟议。
六、其他有关税则法制事项。
第 11 条(关务资讯组)
关务资讯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署及所属机关资讯应用服务策略之规划、协调推动。
二、海空运进口与出口通关应用系统之规划、设计及管理。
三、关务行政应用系统之规划、设计及管理。
四、本署及所属机关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管理。
五、资讯预算之编列与管理、资讯推广服务及教育训练。
六、本署及所属机关资讯资通安全之规划、推动。
七、其他有关关务资讯事项。
第 12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本署办公厅舍等不动产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五、公务行销及政令宣导等有关事宜。
六、档案库房、关务图书资料库及海关博物馆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八、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3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项。
第 14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政风事项。
第 15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署岁计与会计事项。
第 16 条(统计室)
统计室掌理本署统计事项。
第 17 条(督察室)
督察室掌理本署督察事项。
第 18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9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