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6〕69号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1996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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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宣传文化委员会经过三年时间,在对贵州六个地、州(市)的文物古迹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全面完整的塑造贵州文化新形象的贵州文物调查报告,经省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通过,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关于加强贵州文物工作的建议案》。调查报告和《建议案》肯定了我省文物保护管理取得的成绩,同时,也对我省文物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提出了积极、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于推进贵州文物事业、旅游事业和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经省委同意,省政府特转发省政协宣传文化委员会《塑造贵州文物新形象》的贵州文物调查报吿,并就加强我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贯彻国务院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并且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作为新时期文物工作的重要任务和指导思想,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要认真落实文物工作的“五纳入”,即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要切实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的保护和利用要坚持长远的观点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使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两者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大遗址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设规划。对发生重大破坏文物的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要切实增加文物经费的投入,省和各地、州、市、县要将文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同时,还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发展文物事业。各级政府要强化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在机构改革中,要保留文物管理机构的设置。加强文物队伍的建设,重视文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二、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和文物法制建设
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做到依法管理。要有计划地制定、完善地方性文物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使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要有计划地开展地下文物勘探、发掘工作,确定我省重点文物埋藏区。当前主要是抓紧抓好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和夜郎考古工作。
要切实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坚决打击盗窃、盗掘文物犯罪活动,坚决取缔文物黑市交易,建立正常的文物市场运行机制。对民间收藏的文物要逐步鉴定、登记,加强管理和监督,鼓励个人或社会团体将文物捐赠给国家文物机构。
三、加强博物馆建设
博物馆是收藏、研究文物和社会教育的重要场所,是社会主义情神文明建设的阵地。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博物馆建设规划,井有步骤地进行实施。对我省现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陈列室要抓好全面的整顿、充实、提高工作。要加强科学研究,努力提高陈列、展览水平,面向社会开放,扩大宜传效果。
四、加大文物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加大文物的宣传力度,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中的作用是文物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围绕加大对文物的宣传力度,塑造贵州文化新形象,制定出宣传、出版、报道等工作的方案,逐步使全社会认识我省文物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搞好文物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建立贵州省文物旅游协调办公制度,由省政府组织,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举行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文物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讨论对策和建议,研究制定文物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开发规划,协调处理文物旅游资源运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广和交流文物旅游中的先进典型经脸。要特别做好旅游风景区内文物景点的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利用民族文物优势。制定我省几个较大规模的民族文化社区和以民族村寨为载体的文化生态旅游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丰富旅游的文化内涵。
要利用我省革命文物的优势,“九五”期间建立10个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要利用我省的文物优势与省外、国处开展交流与合作。严格按照规定,精心组织文物对外展出。积极引进海内外资金发展我省文物事业。
我省文物事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广大文物工作者要艰苦奋斗、勤奋工作、勇于实践,积极推动文物事业的发展,开创文物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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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注释
编辑该通知转发的贵州省政协宣传文化委员会《塑造贵州文物新形象》的贵州文物调查报吿,由于不属于公有领域且版权未到期,故暂未收录文库。正文可参见此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