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倩与重庆扬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倩与重庆扬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2民初2436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重庆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于2020年7月14日在一冷冻仓库检出由厄瓜多尔入口的冻南美白虾外包装含有2019新型肺炎病毒,当地曾购买白虾的客户资料在两日后随即被泄露。 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24368号

原告:赵倩,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现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扬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智云大道1580号5幢4单元5-1-自编号4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J3RH60。

法定代表人:汪洋。

原告赵倩与被告重庆扬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启营销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扬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以登报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微信公众号“扬启策划推广”发布书面道歉文章(不少于30天);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6日,被告在未获得原告授权,且未获得重庆新冠防疫工作相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重庆已购南美白虾顾客名单”,并擅自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并提供给公众自由下载,上述名单包含了原告在内的一万多人员的详细真实个人信息。被告发布该文章并提供下载后,导致原告所居住的小区各个微信群迅速传播,造成了极大恐慌。被告擅自发布原告个人信息,导致原告被各种骚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及家人在本小区被视为接触者而被歧视,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扬启营销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其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微信公众号名为“扬启策划推广”的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重庆扬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扬启策划推广”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该文章首页简介“含所有购买者地址、电话、姓名、门店、身份证号等,共计10000余名。”该文章正文包括事因截图、部分群众收到的短信、重庆已购进口白虾人员名单几个部分,其中“重庆已购进口白虾人员名单”部分载明:“这是供货平台及各部门收集整理,截止目前已购此类产品相关人员名单,excel格式,体积1.59M。本文末提供电子版下载。……名单信息包含下单时间、购买产品名称、重量、包装特征、购买门店、购买门店所在具体地址、电话、购买份数、购买者姓名及购买者身份证号等。希望以上购买人员第一时间按官方要求主动联系相关部门采取核酸检测及相关措施。”。该文章中还有关于“是否涉及隐私侵犯”的说明:“因同名同姓的缘由,公布身份证号的目的是为了让每条线索更具特指性,其目的在于,除希望涉及到的群众主动配合官方外,也欢迎大众根据以上信息向官方提供相关线索。希望明白,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通过该文章文末提供的下载链接可以下载一份名为“已购南美白虾名单(总和含各区明细)”的名单,该名单记载了购买日期、购买商家名、商家地址、买家住址(具体到小区、门牌号)、买家电话、购买数量、买家姓名、买家身份证号码等详细信息。原告赵倩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详细信息记载在该名单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手机录屏显示,截至2020年7月21日11点50分,该文章阅读量为3106人。

2020年7月18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报:“7月14日,我市沙坪坝区检测发现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卫生健康委配合有关部门紧急开展排查处置,迅速对涉事产品及人员进行了核酸检测,冻虾虾体及有关接触人员均未发现阳性。”

2020年7月21日,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受原告赵倩委托,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删除涉事文章及名单,并在公众号和核心报刊上发布公开声明、赔礼道歉。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于2020年7月2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扬启策划推广”删除涉事文章。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众号主体信息、公众号文章截图、公众号文章录屏、名单、通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根据国家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规定,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本案虽处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公共事件发生的非常时期,被告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原告等名单当事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以“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于希望涉及到的群众主动配合官方”为借口擅自将涉及原告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案涉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被告在其公众号发布的涉事文章不但被公众大量浏览转载,还提供下载,造成了广泛的二次传播,致原告隐私严重泄露,情节恶劣,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和案涉微信公众号“扬启策划推广”刊登发布书面道歉文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请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在公众平台发布《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行为不仅仅是单纯泄露原告个人信息,侵害原告隐私,更是在爆发出“部分进口冻虾外包装检测出新冠病毒”这一公众事件的背景下公开原告等人的购买记录,其行为不但会导致原告个人信息被泄露并被广泛传播,为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还会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人人谈“新冠”色变的特殊时期造成社会公众恐慌,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扬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被告注册管理的公众号“扬启策划推广”首页刊登书面道歉信向原告赵倩道歉(道歉信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刊登时间不少于七天);

二、被告重庆扬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向原告赵倩道歉(报纸种类和道歉信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重庆扬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倩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四、驳回原告赵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扬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治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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