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政府宣言
作者:孙中山
1905年8月20日

序言 编辑

  天运岁月隔年月日,中华国民军军都督奉军政府命,以军政府之宗旨及条理,布告国民。

  今者国民军起,立军政府,涤二百六十年之膻腥,复四千年之祖国,谋四万万人之福祉,此不独军政府责无旁贷,凡我国民皆当引为己责 者也。 维我中国开国以来,以中国人治中国,虽间有异族篡据,我祖我宗常能驱除光复,以贻后人。 今汉人倡导义师,殄除胡虏,此为上继先人遗烈,大义所在,凡我汉人当无不晓然。 惟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国,只以驱除光复自任,此外无所转移。 我等今日与前代殊,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之外,国体民生尚当与民变革,虽纬经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 故前代为英雄革命,今日为国民革命。 所谓国民革命者,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即皆负革命之责任,军政府特为其枢机而已。 自今以往,国民之责任即军政府之责任,军政府之功即国民之功,军政府与国民同心戮力,以尽责任。 用特披露腹心,以今日革命之经纶暨将来治国之大本,布告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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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驱除鞑虏今之满洲,本塞外东胡。 昔在明朝,屡为边患。 后乘中国多事,长驱入关,灭我中国,据我政府,迫我汉人为其奴隶,有不从者,杀戮亿万。 我汉人为亡国之民二百六十年于斯。 满政府穷凶极恶,今已贯盈。 义师所指,覆彼政府,还我主权。 其满洲汉军人等,如悔悟来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杀无赦! 汉人有为满奴以作汉奸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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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复中华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之政治,中国人任之。 驱除鞑虏后,光复我民族的国。 敢有为石敬瑭、吴三桂所为者,天下共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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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民国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 大总统由国民公举。 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 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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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地权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 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 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 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 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

结语 编辑

  上四纲,其措施之次序则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 义师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 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其临敌者宜同仇敌忾,内辑族人,外御寇仇,军队与人民 同受治于军法 之下。 军队为人民戮力破敌,人民供军队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宁。 既破敌者及未破敌者,地方行 政,军政府总摄之,以次扫除积弊。 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压制、官吏之贪婪、差役之勒索、刑 罚之残酷、抽捐之横暴、辫发之屈辱,与满洲势力同时斩绝。 风俗之害,如奴婢之畜养、缠足 之残忍、鸦片之流毒、风水之阻 害,亦一切禁止。 并施教育,修道路,设警察、卫生之制, 兴起农工商实业之利源。 每一县以三年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军法,布约法。

  第二期为约法 之治。 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 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产生。 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 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 以天下 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

  第三期为宪法之治。 全国行约法 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 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 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 此三期,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 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 俾我国民循序以进,养成自由平等 之资格,中华民国之根本胥于是乎在焉。

  以上为纲有四,其序有三,军政府为国戮力,矢信矢忠,始终不渝。 尤深信我国民必 能踔厉坚忍,共成大业。 汉族神灵,久焜耀 于四海,比遭邦家多难,困苦百折,今际光复时 代,其人人各发扬其精色。 我汉人同为轩辕之子孙,国人相视,皆伯叔兄弟诸姑姊妹,一切平等,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休戚与共,患难相救,同心同德,以卫国保种 自任。 战士不 爱其命,闽阎不惜其力,则革命可成,民政可立。 愿我四万万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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