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民日报社《关于加强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行工作的意见》的函
转发人民日报社《关于加强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行工作的意见》的函 国办函〔1985〕32号 1985年6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转发人民日报社《关于加强人民日报
海外版发行工作的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现将人民日报社《关于加强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行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给予协助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为了有针对性地宣传我们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祖国的新面貌,满足海外侨胞、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外国朋友的需要,人民日报定于七月一日出版发行海外版。
人民日报海外版除在东京、巴黎、旧金山、香港印刷发行外,国内将在北京印刷,向全国发行。
为了使来祖国各地探亲、访问的海外侨胞、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外国朋友能及时看到人民日报海外版,需要国内各有关单位大力支持和协助。
一、凡是海外侨胞、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外国朋友居住比较集中的宾馆、饭店、酒店,尽可能在每间客房订一份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宾馆、饭店,也要积极订阅人民日报海外版或开展零售。
二、全国各地的国际俱乐部、海员俱乐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点、友谊商店、文物商店等,除订阅人民日报海外版外,力求尽快开展零售人民日报海外版业务。没有零售点的,请当地邮局组织有关单位代售。
三、在海外侨胞、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外国朋友经常乘坐的车船上,开展代售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业务,请铁道部、交通部予以安排。
四、在邮局力所不及的地方,人民日报社可以组织零售。
人民日报社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