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强化粮食统一购销的布告
辰溪县人民政府布告 (54)府秘办字第026号 1954年8月 |
一年来,国疼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保证了军需民食,有力地支持了国家建设,使粮价物价稳定;出售粮食的农民免受投机商与农村资本主义分子的剥削,得以扩大生产,提高生活;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从而充分显示了国象实行粮食计划购销的优越性与必要性。又建立了新型的国家领导的、没有私商参加的粮食市场一即粮食交易所。使粮食统购统销后,农民间可调剂供求,互通有无,调换品种,弥补了粮食计划购销难以周全之处。广大城乡人民都探细体会到粮食计划购销好处。但仍有少数唯利是图的粮食商贩,不顾国家人民利益,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进行粮食投机活动。现新谷收获,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的政策;维护国家及人民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谷登场,即为粮食统购统销的开始,在农民未完成交纳国家公粮及按国家规定应统购的粮食任务之前,一律不准粮食自由交易,农民出售粮食一律由国家收购。在此期间,国家粮食交易所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收购粮食:农民间仍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所进行杂粮的小量交换调剂。
二、国家收购农民的余粮,给予公平合理的价格,并开具证明可抵今秋的粮食统购任务;农民在增产节约的基础上节约粮食卖给国家;是光荣的爱国行动,已和国家签定合同预售粮食,又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遵守信用履行令同,按期如数向国家送交预售的粮食,并响应政府号召,积极预交公粮和出售粮食给国家。为贪图小利黑市交易,提高价格,把粮食卖给私商或私人是违法行为,不能抵算统购任务。
三、秋前买卖青苗或新谷,不是正当交易,其属于农民之间借贷性质的应改为货币借贷关系。已收进粮食者,分别情况,或抵算该户的统销,或按牌价卖给国家。如系趁对方困难,高利卡制或以贪图暴利制造黑市投机倒把为目的者,卖方应主动废弃契约并狼告政府,政府得依实际情节适当予以废约、悔过、没收预付款,或退回和没收粮食等处分。其木如系一贯买卖青苗,或以债利盘剥为主,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制裁。
四、国家严厉取缔粮食投机活动。任何粮商或私人一律不准私自买卖粮食,对一切粮商粮贩或粮食投机者违法经营粮食的行为,如黑市成交、市场收购、拦购、截购,到农家骗购、以货换粮、收买青苗和卖粮户出售与私人者,人人有责检举。政府对检举人姓名确保秘密。检举报告经稽查属实破案处理后,检举有功者适当进行奖励。凡胆敢破坏国家粮食收购工作及粮、油等价格政策,进行投机活动捣乱市场,或造谣破坏惑乱人心者,政府并予依法严办。
以上各项,布告周知,望我全县城乡人民一体遵照为要。
此布
县长王怀珠
公元一九五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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