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通典卷第一[1]
食货一 
京兆杜佑字君卿纂[2]
食货二 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田制上

  佑少尝读书,而性且蒙固,不达术数之艺,不好章句之学。所纂《通典》,实采群言,征诸人事,将施有政。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易》称聚人曰财。《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管子》曰:“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夫子曰:“既富而教。”斯之谓矣。夫行教化在乎设职官,设职官在乎审官才,审官才在乎精选举,制礼以端其俗,立乐以和其心,此先哲王致治之大方也。故职官设然后兴礼乐焉,教化隳然后用刑罚焉,列州郡俾分领焉,置边防遏戎敌焉。[3]是以食货为之首,十二卷。选举次之,六卷。职官又次之,二十二卷。礼又次之,百卷。乐又次之,七卷。刑又次之,大刑用甲兵,十五卷。其次五刑,八卷。州郡又次之,十四卷。边防末之。十六卷。或览之者庶知篇第之旨也。本初纂录,止于天宝之末,其有要须议论者,亦便及以后之事。

 食货

  第一、[4]田制上

  第二、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第三、乡党土断、版籍并附

  第四、赋税上

  第五、赋税中

  第六、赋税下

  第七、历代盛衰户口 丁中

  第八、钱币上

  第九、钱币下

  第十、漕运 盐铁

  第十一、鬻爵 榷酤 算缗 杂税 平准均输附

  第十二、轻重

田制上唐 周 秦 汉 后汉 晋 宋 后魏[5]

编辑

  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则国用备,辨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知此三者,谓之治政。夫地载而不弃也,一著而不迁也,安固而不动,[6]则莫不生殖。圣人因之设井邑,列比闾,使察黎民之数,赋役之制,昭然可见也。自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逾僭兴矣。降秦以后,阡陌既弊,又为隐核,隐核在乎权宜,[7]权宜凭乎簿书。簿书既广,必藉众功,藉众功则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夫行不信之法,委政于众多之胥,欲纪人事之众寡,明地利之多少,虽申商督刑,挠首总算,亦不可得而详矣。不变斯道而求理者,未之有也。夫《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若使豪人占田过制,富等公侯,是专封也;卖买由己,[8]是专地也。欲无流冗,[9]不亦难乎!

  陶唐以前,法制简略,不可得而详也。及尧遭洪水,天下分绝,使禹平水土,别九州,其分别疆理所在,具《州郡篇》。冀州,厥土惟白壤,无块曰壤。厥田惟中中。田第五。兖州,厥土黑坟,色黑而坟起。厥田惟中下。第六。青州,厥土白坟,厥田惟上下。第三。徐州,厥土赤埴坟,土黏曰埴。厥田惟上中。第二。扬州,厥土惟涂泥,地泉湿。厥田惟下下。第九。荆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中。第八。荆河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高者壤,下者垆。垆,疏也。厥田惟中上。第四。梁州,厥土青黎,色青黑,沃壤也。厥田惟下上。第七。雍州,厥土惟黄壤,厥田惟上上。第一。九州之地,定垦者九百一十万八千二十顷。虞夏殷三代凡千馀载,其闲定垦,书册不存,无以详焉。

  周文王在岐,今扶风郡岐山县。用平土之法,以为治人之道,地著为本,地著谓安土。故建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故丘有戎马一匹,[10]牛三头,甸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匹,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谓之千乘之国。天子之畿内,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戎卒七十二万人,故曰万乘之主。”小司徒之职,“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郑玄曰:[11]“均、平也。周犹遍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12]因取名焉。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13]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是之谓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四井为邑,方二里;四邑为丘,方四里;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四甸为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也。积万井九万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井田之法,备于一同。今止于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于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于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于王。地事谓农牧衡虞也,贡谓九谷山泽之材也,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谓廛里者,若今云邑居里矣。[14]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圃树果蓏之属,[15]季秋于中为场。樊圃谓之园。[16]宅田者,致仕之家所受之田也。[17]《士相见礼》曰:“宅者在邦,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茅之臣。”士读为仕,仕者亦受田,[18]所谓圭田也。《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赏田者,赏赐之田。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王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职贡,[19]取正于是耳。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爰,于也。更谓三岁即改与别家佃,以均厚薄。[20]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受田如比。比,例也。必寐反。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口二十亩。[21]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淳,尽也,泽卤之田不生谷。各以肥硗多少为差。硗,硗确,谓瘠薄之田。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22]上所强也。勉强劝之,令习事。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三晋,韩赵魏三卿,今河东道之地。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孝公十二年之制。数年之闲,国富兵强,天下无敌。

  汉孝文时,民近战国,皆多背本趋末。贾谊说上曰:“古之治天下,至孅至悉,故其畜积足恃。今背本而趋末,游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本,农桑也。末,工商也。言人已弃农而务工商矣,其食米粟者又甚众也。残谓伤害。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几,近也。公私之积,犹可哀痛。言年载已多,而无储积。即不幸有方二三千里之旱,国胡以相恤?卒然边境有急,数十万之众,[23]国胡以馈之?兵旱相乘,天下大屈。今驱人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伎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言皆趋农作。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帝感谊言,始开籍田,躬耕以劝百姓。

  诏曰:[24]“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度谓量计。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馀,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无乃百姓之从事于末以害农者蕃,蕃,多也。为酒醪以靡谷者多,靡,散也。靡读曰縻。六畜之食焉者众与?细大之义,吾未能得其中。竹仲反。其与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议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远思,无有所隐也。”

  晁错复说上曰:[25]“圣王在上而民不冻饥者,非能耕而食之,织而衣之,食读曰嗣。为开其资财之道也。故尧禹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亡捐瘠者,捐,谓人饥相弃捐也。瘠,瘦病也。言无相弃捐而瘦病者。以畜积多而备先具也。今海内为一,土地人民之众不避汤、禹,加以亡天灾数年之水旱,而畜积未及者,何也?地有遗利,民有馀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民贫则奸邪生,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夫寒之于衣,不待轻暖;苟御风霜,不求靡丽。饥之于食,不待甘旨;旨,美也。饥寒至身,不顾廉耻。夫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父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务民于农桑,[26]薄赋敛,[27]广畜积,以实仓廪,备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是故明君贵五谷而贱金玉。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服,事也。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闲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28]本直千钱者,[29]价得五百。亡者取倍称之息,取一偿二为倍称。称,举也。[30]今俗所谓举钱。[31]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帝从之。其后务敦农本,仓廪充实。

  孝景元年,制曰:“闲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狭,[32]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草稠曰荐,草深曰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后元三年,诏曰:“农,天下之本也。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以为币用,不识其终始。闲岁或不登,意为末者众,农民寡也。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

  孝武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而民去本。董仲舒说上曰:“《春秋》它谷不书,至于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于五谷最重麦与禾也。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愿陛下幸诏大司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令毋后时。”宿麦,谓苗经冬。仲舒又说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33]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音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塞并兼之路,然后可善治也。”竟不能用。

  元狩三年,遣谒者劝有水灾郡种宿麦,[34]举吏人能假贷贫人者以名闻。及末年,帝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下诏曰:“方今之务,在于力农。”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一亩三甽,甽,垄也,音工犬反,字或作畎。岁代处,故曰代田,代,易也。古法也。后稷始甽田,以二耜为耦,并两耜而耕。广尺深尺曰甽,长终亩。一亩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种于甽中。播,布也。种谓谷子。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耨,鉏也。因𬯎其土以附苗根。𬯎谓下之。音颓。故其《诗》曰:“或芸或秄,黍稷儗儗。”音拟。《小雅‧甫田》之诗。儗儗,盛貌。秄音子。芸,除草也。秄,附根也。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必寐反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能读曰耐。故儗儗而盛也。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九夫为井,三夫为屋。夫百亩,于古为十二顷。古百步为亩,汉时二百四十步为亩,古千二百亩,则得今五顷也。用耦犂,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缦田,谓不甽者。音莫干反。善者倍之。善为甽者,又过缦田二斛以上。过使教田太常、三辅,太常主诸陵,有民,故亦课田种。[35]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为法意状。民或苦少牛,无以趋泽,趋读曰趣,及也。泽,雨之润泽。故平都令光教过以人挽音晚犂。挽,引也。史失光姓。过奏光以为丞,教民相与庸挽犁。庸,功也,言换功共作也。义与佣赁同。率多人者田日三十亩,少者十三亩,以故田多垦辟。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壖而缘反地,离宫,别处之宫,非天子所常居也。壖,馀也。宫壖地,谓外垣之内,内垣之外也。诸缘河壖地,庙垣壖地,其义皆同。守离宫卒,闲而无事,因令于壖地为田。课得谷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令,使也。命者,教也。令离宫卒教其家田公田也。又教边郡及居延城。居延,张掖县也。时有甲卒也。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至孝昭时,流民稍还,田野垦辟,颇有畜积。

  孝宣地节三年,诏曰:“郡国宫馆,勿复修治。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种,五谷种。

  孝元初元元年,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建昭五年,诏曰:“方春农桑兴,百姓勠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桑,[36]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按小罪,征召证按,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时之作,亡终岁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

  孝成帝之时,张禹占郑白之渠四百馀顷,他人兼并者类此,而人弥困。阳朔四年正月,诏曰:“夫《洪范》八政,以食为首,斯诚家给刑错之本也。先帝劭农,薄其租税,宠其强力,令与孝弟同科。闲者,民弥惰怠,乡本者少,趋末者众,将何以矫之?方东作时,其令二千石勉劝农桑,出入阡陌,致劳来之。《书》不云乎,‘服田力啬,乃亦有秋’。其勗之哉!”

  孝哀即位,师丹辅政,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钜万,而贫弱逾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后,须,待也。遂寝不行。孝平元始元年,置大司农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劝农桑。二年,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顷。盖纪汉盛时之数。据元始二年户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每户合得田六十七亩百四十六步有奇。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设井田,则国给人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于是“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馀田与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百姓涕泣于市道。坐卖买田宅奴婢,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人,抵罪者不可胜数。经二年馀,中郎区博谏曰:“井田虽圣王法,其废已久。周道既衰,而人不从。秦顺人心,改之可以获大利,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弊。今欲违人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生,而无百年之渐,不能行也。”莽知人愁,乃以许卖。[37]其后百姓日以凋弊。

  后汉之初,百姓虚耗,率土遗黎,十才一二。光武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检覆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不实下狱死。顺帝建康元年,定垦田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九十四步。据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九十,每户合得田七十亩有奇。

  荀悦论曰:“昔文帝十三年六月,诏除人田租。且古者十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今汉人田,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富强人占田逾多,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而人输豪强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以惠不下通,而威福分于豪人也。今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富强也。孝武皇帝时董仲舒尝言,宜限人占田。至哀帝时,乃限人占田不得过三十顷,虽有其制,卒难施行。然三十顷又不平矣。且夫井田之制,不宜于人众之时,田广人寡,苟为可也。然欲废之于寡,立之于众,土地布列在豪强,[38]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由是观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兴之后,人众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卖买,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虽古今异制,损益随时,然纪纲大略,其致一也。”

  崔寔《政论》曰:“昔圣人分口耕耦地,各相副适,使人饥饱不变,劳逸齐均。富者不足僭差,贫者无所企慕。始暴秦隳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纲纪,[39]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乌氏以牧竖致财,宠比诸侯;寡妇清以攻丹殖业,礼以国宾。于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巨亿之赀,斥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乱执政,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故下户踦𨄅,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故富者席馀而日炽,贫者蹑短而岁踧,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其所以伤心腐藏、失生人之乐者,盖不可胜陈。故古有移人通财,以赡蒸黎。今青、徐、兖、冀,后汉青州,今北海、济南、淄川、东莱、东牟、高密、平原等郡地。徐州,今东海、琅邪、彭城、临淮、广陵等郡地。兖州,今陈留、灵昌、濮阳、东平、济阳、济阴、鲁等郡地。冀州,今魏郡、邺郡、钜鹿、清河、常山、赵郡、博陵、信都、景城等郡地。人稠土狭,不足相供。而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凉州,今安定、彭原之北、天水、陇西并其地。幽州,今上谷、范阳之北,东至辽东并其地。皆土旷人稀,厥田宜稼,悉不垦发。[40]小人之情,安土重迁,宁就饥馁,无适乐土之虑。故人之为言瞑也,谓瞑瞑无所知。犹群羊聚畜,须主者牧养处置,置之茂草,则肥泽繁息,置之硗卤,则零丁耗减。是以景帝六年,下诏郡国,[41]令人得去硗狭,就宽肥。至武帝,遂徙关东贫人于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陇西,今陇西、天水、金城、会宁、安乡等郡地。北地,今安定、彭原、安化、平原、灵武、五原等郡地。西河,今银川、新秦、[42]西河、昌化等郡地。上郡,今延安、咸宁、洛交、中部等郡地。会稽,今浙江东晋陵郡以东,直至信安、永嘉郡地。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后加徙猾吏于关内。今宜复遵故事,徙贫人不能自业者于宽地,此亦开草辟土,振人之术也。”

  仲长统《昌言》曰:“远州县界至数千,而诸夏有十亩共桑之迫。远州有旷野不发之田,代俗安土有死无去。君长不使,谁能自往缘边之地。亦可因罪徙人,便以守御。”

  晋武帝泰始八年,司徒石苞奏:“州郡农桑未有殿最之制,宜增掾属令史,有所循行。”[43]帝从之。苞既明劝课,百姓安之。平吴之后,有司奏:“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之处,近郊有刍稿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宅一处。近郊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其官第一品五十顷,每品减五顷以为差,第九品十顷。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代。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量其官品以为差降。[44]自西晋则有荫客之制,至东晋其数更加,具《赋税上篇》。

  宋孝武帝大明初,羊希为尚书左丞。时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虽有旧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许气反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斯实害理之深弊。请损益旧条,更申恒制。”有司检壬辰诏书:“擅占山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45]希以“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一朝顿去,易致怨嗟。今更刊革,立制五条。凡是山泽,先恒熂爈力居反。种养竹木杂果为林仍,[46]及陂湖江海鱼梁䲡𫚖七由反,即移反。场恒加工修作者,[47]听不追夺。[48]官品第一、第二品,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49]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50]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51]除晋咸康二年壬辰之科”。从之。

  时山阴县人多田少,孔灵符表请徙无赀之家于馀姚、鄮、莫侯反银音三县界,垦起湖田。[52]馀姚,今会稽郡县。鄮、鄞则今馀姚郡地。帝令公卿博议,咸曰:“夫训农修政,有国所同。土著之人,习翫日久,如京师无田,不闻徙居他县。寻山阴豪族富室,顷亩不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又缘湖居人,鱼鸭为业,小人习始既难,劝之未易。远废之畴,方翦荆棘,率课穷乏,其事弥难,资徙粗立,徐行无晚。”帝违众议,徙人并成良业。

  后魏明帝永兴中,频有水旱。神瑞二年,又不熟,于是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敕有司劝课田农曰:“前志有之,人生在勤,勤则不匮。凡庶人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死无椁,不蚕者衣无帛,不绩者丧无缞。教行三农,生殖九谷。”自是人皆力勤,岁数丰穰,畜牧滋息。

  景穆帝初为太子监国,[53]曾令有司课畿内之人,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殖锄耨。其有牛家与无牛家一人种田二十亩,偿以耘锄功七亩,如是为差。至与老小无牛家种田七亩,老小者偿以锄功二亩。皆以五口下贫家为率。各列家别口数、所种顷亩,明立簿目。所种者于地首标题姓名,以辨播殖之功。

  孝文太和元年三月,诏曰:“去年牛疫,死伤太半,[54]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55]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佣于馀年。一夫制理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馀力,地有遗利。”时李安世上疏曰:“臣闻量地画野,[56]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理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窃见州郡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代。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凉,[57]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彊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58]近引亲旧之验。[59]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人获资生之利,豪右靡馀地之盈。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诈之人,绝于觊觎,守分之士,免于凌夺。”帝深纳之,均田之制起于此矣。

  九年,下诏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60]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馀,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馀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61]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代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疾者,[62]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63]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诸土广人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人种莳。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64]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闲,亦借其所亲。诸宰人之官,各随近给公田:[65]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职分田起于此。

校勘记

编辑
  1.  通典卷第一 原无“第”,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补。以后迳补不出校。
  2.  京兆杜佑字君卿纂 原“京”上有“唐”,“佑”下脱“字”,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删补。
  3.  戎敌 “敌”原作“狄”,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改。
  4.  第一 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无“第”字。下同。
  5.  唐周秦汉后汉晋宋后魏 此等题下朝代名称,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无,乃后人所加。下同。
  6.  安固而不动 “安”原讹“国”,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7.  又为隐核隐核在乎权宜 “为”原讹“谓”,下“隐核”涉上而脱,据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补。
  8.  卖买由己 “卖买”原倒,据北宋本、明抄本乙。
  9.  欲无流冗 “冗”原作“窜”,后人擅改。今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按:《汉书‧成帝纪》有“关东流冗者众”之语。
  10. 故丘有戎马一匹 “丘”原作“邱”,清人避孔子讳改。今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以后迳改。
  11. 郑玄 “玄”原作“元”,清人避康熙讳改。今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以后迳改。
  12. 其制似井之字 原脱“之”,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补。按:《周礼‧小司徒注》、《册府元龟》(下简称《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一八页引《周礼注》俱有“之”。
  13. 二牧而当一井 原脱“牧”,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补。
  14. 若今云邑居里矣 “邑居里”,《周礼‧载师注》作“邑里居”。阮元《周礼校勘记》云:“岳本、嘉靖本作‘邑居里’。按:当作‘若今云邑居矣’。‘里’,衍文。下云‘民之邑居在都城者’可证。”
  15. 圃树果蓏之属 “圃”原讹“园”,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刻本改。按:《周礼‧载师注》作“圃”。
  16. 樊圃谓之园 “谓”原讹“为”,据《周礼‧载师注》改。
  17. 致仕 “仕”原讹“士”,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周礼‧载师注》作“仕”。
  18. 仕者亦受田 原脱“者”,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补。按:《周礼‧载师注》有“者”。
  19. 其所生育职贡 “职”,《周礼‧载师注》作“赋”。
  20. 即改与别家佃以均厚薄 原脱“改”,据北宋本补。按:《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一八页引《通典》有“改”。
  21. 口二十亩 “口”下原有“田”,据北宋本删。按:《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一八页引《通典》亦无“田”字。
  22. 十一以上 “一”原讹“二”,据北宋本改。按:《汉书‧食货志》上一一二0页、《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一八页均作“一”。
  23. 数十万之众 按:《汉书‧食货志》上一一二九页“十”下尚有“百”字。
  24. 诏曰 按:《书‧文帝纪》,文帝始开籍田在其即位后二年正月,而此诏则颁于后元二年三月,二者相隔十六年。《通典》于此“诏曰”上未曾系年,而与上文“始开籍田躬耕以劝百姓”连书,则似事发同时矣。
  25. 晁错复说上曰 原脱“上”,据《汉书‧食货志》上一一三0页补。
  26. 故务民于农桑 原脱“民于”,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补。按:《汉书‧食货志》上一一三一页有“民于”。
  27. 薄赋敛 “赋”原作“税”,据北宋本改。按:《汉书‧食货志》上一一三一页作“赋”。
  28. 当具有者 “具”原讹“其”,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改。按:《汉书‧食货志》上一一三一页作“具”。
  29. 本直千钱者 “钱”原作“金”,据《汉书‧食货志》上师古注一一三三页改。
  30. 称举也 “称”原涉上而脱,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补。按:《汉书‧食货志》上师古注一一三三页有“称”。
  31. 今俗所谓举钱 “举钱”原作“举债”,后人擅改。今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回。按:《汉书‧食货志》上师古注一一三三页作“举钱”。
  32. 郡国或硗狭 原“或”下衍“地”,据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删。按:《汉书‧景帝纪》一三九页无“地”。
  33. 民得卖买 “卖买”原倒,据北宋本乙。按:《汉书‧食货志》上一一三七页作“卖买”。
  34. 遣谒者劝有水灾郡种宿麦 “有水灾郡”原脱,据《汉书‧武帝纪》一七七页补。
  35. 故亦课田种 “课”原讹“谓”,据《汉书‧食货志》上苏林注一一四0页及王吴本改。
  36. 劳农劝桑 “桑”《汉书‧元帝纪》二九六页作“民”,《通典》避太宗讳改。
  37. 乃以许卖 原作“乃许买卖”,后人擅改。今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38. 土地布列在豪强 “地”原作“田”,据北宋本改。
  39. 既无纲纪 “纲纪”原作“纪纲”,据北宋本乙。
  40. 悉不垦发 “垦发”原讹“肯垦”,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41. 下诏郡国 原脱“下”,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补。
  42. 新秦 “秦”原讹“泰”,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改。按:新秦郡属关内道,见《新唐书‧地理志》一九七五页
  43. 有所循行 “循行”原讹“巡幸”,据《晋书‧食货志》七八七页改。
  44. 量其官品以为差降 “其”原讹“给”,据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45. 赃一丈以上皆弃市 “丈”原讹“贯”,“上”原讹“下”,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宋书‧羊希传》一五三七页、《南史‧羊希传》九三五页、《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页引《宋书》均作“丈”“上”。
  46. 先恒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仍 原脱“养”,“杂”原讹“薪”,据《宋书‧羊希传》一五三七页、《南史‧羊希传》九三五页补改。按:“仍”南史作“芿”,古今字。《集韵》:“芿,草不剪也。”林仍犹林薄也。
  47. 及陂湖江海鱼梁䲡𫚖场 “𫚖”原讹“[上此下黑]”,并脱“场”,据《宋书‧羊希传》一五三七页、《南史‧羊希传》九三五页改补。按:《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页引《宋书》亦作“𫚖”有“场”。
  48. 听不追夺 “夺”原讹“旧”,据《宋书‧羊希传》一五三七页、《南史‧羊希传》九三五页改。
  49. 第九品及百姓一顷 “及”原作“与”,据北宋本改。按:《宋书‧羊希传》一五三七页、《南史‧羊希传》九三五页均作“及”。
  50. 先占阙少依限占足 原脱“阙少依限占”五字,据《宋书‧羊希传》一五三七页、《南史‧羊希传》九三五页补。
  51. 依常盗律论 原脱“律”,据《宋书‧羊希传》一五三七页、《南史‧羊希传》九三五页补。按:《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页亦有“律”字。谓依处置常盗之律条论罪也。
  52. 孔灵符表请徙无赀之家于馀姚鄮莫侯反银音三县界垦起湖田 “银音”原脱,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补。原脱“界”,据《宋书‧孔灵符传》一五三三页补。“起”原作“开”,据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宋书‧孔灵符传》亦作“起”。
  53. 景穆帝初为太子监国 “景穆”原讹“太武”,据《魏书‧世祖纪》下一0七——一0九页订正。按:彼《纪》云:“恭宗景穆皇帝讳晃,太武皇帝之长子也。延和元年春正月丙午,立为皇太子。及长好读经史,皆通大义。太武西征凉州,诏恭宗监国。”又载“初,恭宗监国,曾令有司课畿内之民,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云云,与《通典》下文所引俱同。
  54. 死伤太半 原脱“伤”,据《魏书‧高祖纪》上一四四页补。
  55. 人须肄业 “肄”原作“肆”,据《魏书‧高祖纪》上一四四页补。
  56. 量地画野 “地”原讹“人”,据《魏书‧李安世传》一一七六页改。按:《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页亦作“地”。《周礼‧县师》:“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礼记‧王制》:“量地远近,兴事任力。”
  57. 荒凉 “凉”《魏书‧李安世传》一一七六页作“毁”。
  58. 远认魏晋之家 “魏晋”原倒,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按:《魏书‧李安世传》一一七六页、《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四页均作“魏晋”。
  59. 近引亲旧之验 “引”原讹“因”,据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魏书‧李安世传》一一七六页、《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四页作“引”。
  60. 没则还田 此四字原脱,据《魏书‧食货志》二八五三页补。
  61. 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馀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二十六字,原涉上“莳”而脱,据《魏书‧食货志》二八五三页、《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页补。
  62. 及疾者 原“疾”上有“废”,据北宋本删。按:《魏书‧食货志》二八五四页作“及癃者”,《通典》避玄宗嫌名而改“疾”。“废”是后人臆增。
  63. 亦授妇田 “授”原作“受”,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魏书‧食货志》二八五四页作“授”。
  64. 进丁受田 “受”原作“授”,据北宋本改。按:《魏书‧食货志》二八五四页、《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四页均作“受”。
  65. 各随近给公田 “近”原讹“匠”,据《册府》卷五0五六0六四页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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