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礼十二 通典
卷九十一
礼五十一 凶礼十三
凶礼十四 

通典卷第九十一

礼五十一沿革五十一凶礼十三 五服年月降杀之四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不为殇议附大功成人九月为众子妇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不为殇议附 周制,丧服:“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大功小功皆谓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缞之殇中亦从上,此主谓大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又曰:“齐缞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齐缞大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五服之中,亲者上附,疏者下附。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也。以日易月者,生子一月,哭之一日。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卢植云:“女年十五笄。”郑玄曰:“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公羊传云:“许嫁则笄而字之,死以成人之丧服之。” 齐鲁战于郎,鲁哀公十一年,齐师伐我也。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边界小城曰保。叹曰:“君子不能为谋也,士不能死也,不可,我则既言矣。”欲敌齐师践其言。与其邻童汪踦往,皆死焉。鲁人欲勿殇童汪踦,问于仲尼。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不亦可乎。”

凡臣不殇君,子不殇父,妻不殇夫。

汉戴德云:“七岁以下至生三月,殇之,以日易月。生三月哭之。朝夕即位哭。葬于园。既葬,止哭,不饮酒食肉。毕丧各如其日月。此独谓父母为子与昆弟相为耳。”吴徐整问射慈曰:“八岁以上为殇,有服,未满八岁为无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岁十二月死,此为七岁,则无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跨八年,计其日月,适六岁耳。然号为八岁,日月甚少;全七岁者,日月为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岁者独无服,则父母之恩有偏颇。”答曰:“凡制数自以生月计之,不以岁也。”问曰:“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于何处?有位无?”答曰:“哭之无位。礼,葬下殇于园中,则无服之殇亦于园也。其哭之就园也。”

晋袁准丧服传曰:“按孔子家语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按左氏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然则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女七岁男八岁而堕齿,此堕齿之大例也。以是而处殇之义,则七岁至九岁宜为下殇,十岁至十二宜为中殇,十三至十五宜为长殇,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义。十九以下,四岁之差,传所记言,非经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无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则舜适为得礼矣,奚为称鳏哉!”

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周亲者,则以十三日为之制。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传之发正于周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周亲之重,虽未成殇,应有哭日之差。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无复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长殇俱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则已过绝,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据周亲以明之。且缌麻之长殇,服名已绝,不应制哭,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

范甯与戴逵书,问马、郑二义。逵答曰:“夫易者,当使用日则废月,可得言易耳。郑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谓之易。且无服之殇,非唯周亲七岁以下也,他亲长中,降而不服,故传曰‘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也’。如马义,则以此文悉关诸服降之殇者。若如郑义,诸降之殇当作何哭邪?若复哭其生月,则缌麻之长殇,决不可二百馀日哭。郑必推之于不哭,则小功之亲,以志学之年,成童而夭,无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甯又难逵曰:“传云不满八岁为无服,则八岁已上不当引此也。寻制名之本意,父之于子,下殇小功,犹有缌麻一阶,非为五服已尽。而不以缌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

长史姜辑议安平嗣孙服曰:“诸侯体国,嗣孙至重,欲其胤嗣早继者。文王之为世子,在于王季之时,亦犹凡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则礼许世子以早冠。礼,男子冠而不为殇。既冠婚姻,不复得以殇服服之。谓以为嗣孙,年已十八,备礼冠娶,当从成人之例。”

宋庾蔚之谓:“汉戴德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不如郑以周亲为断。周亲七岁以下,容有缌麻之服,而不以缌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于礼,故有哭日之差耳。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及,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弥觉其踬,范甯难之,可谓当矣。按束皙通论无服之殇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月哭,唯齐缞乃备四殇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并礼之大断。至于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郑玄曰:‘殇年为大夫,乃不为殇,为士犹殇之。’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周制,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马融曰:“子者男子之已为子及女子子之殇服也。成人服周,长中殇降一等,服大功也。不书男子女子者,男女异长也。男子二十而不为殇,女子十五许嫁笄而不为殇也。其未嫁,如男子二十,乃不为殇。”叔父、姑姊妹、昆弟、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嫡孙,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公为嫡子,大夫为嫡子,以上并长殇、中殇,马融曰:“公谓诸侯也,重嫡也,大夫亦重嫡,故皆不降服大功也。”郑玄曰:“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嫡殇,重嫡也。天子亦如之。”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马融曰:“长殇以成人,其绖有缨。中殇贱,礼略,其绖无缨也。”郑玄曰:“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绖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已下绖无缨。”王肃曰:“大功已上,以绳为绖之缨也。”陈铨曰:“长中殇唯以绖有缨无缨为异耳。”

大功成人九月 周制,为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大功,以出也。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为从父昆弟。其姑姊妹在室亦如之。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何以大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马融曰:“昆弟在周而降之,以所后为亲也。”为庶孙。郑玄曰:“男女皆是也。”陈铨曰:“自非嫡孙一人,皆为庶孙也。”为嫡妇嫡子之妻大功,不降其嫡也。马融曰:“重嫡,故不降之为服也。”郑玄曰:“妇言嫡者,从夫名也。”陈铨曰:“妇为舅姑服周,舅姑为妇宜服大功。而庶妇小功者,以尊降之也。此为妇大功,故传释不降。” 大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徵奏:“嫡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周。”

周制,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后者服周也。侄,丈夫妇人报。郑玄曰:“为侄男女同也。”马融曰:“适人降其昆弟,故大功也。嫁姑为嫁侄服也,俱出也。”陈铨曰:“此言昆弟,非父后者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也。父叔两留,服无降周,事无所敦,故谓之兄弟之子而不别制焉。姨母两出,服加小功,情无出内,故为姊妹之子而名不章焉。言丈夫妇人以明男女皆同也。侄服既明,甥服兼女可知矣,故于甥不复云丈夫妇人也。为夫之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大功,从服也。马融曰:“从夫为之服,降一等也。”陈铨曰:“凡从服,皆降一等。”大夫为伯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大功,马融曰:“子谓庶子也。皆周也,大夫尊降士,故服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也。马融曰:“尊同者,亦为大夫,服周也。”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其母、妻、昆弟大功,郑玄曰:“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马融曰:“言庶者,谓诸侯异母兄弟也。庶子,大夫妾子也。诸侯贵妾子,父在为母周,父没伸服三年。大夫贵妾子,父在为母周;贱妾子,父在为母大功,所从大夫而降也。”以先君馀尊之所厌,服不过大功。雷次宗曰:“公羊传云‘国君以国为体’,是以其人虽亡,其国犹存,故许有馀尊以厌降人。”大夫之庶子,则从大夫而降之矣。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郑玄曰:“言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旧读昆弟在下,其于厌降之义,宜蒙此传,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者,谓嫡也。”陈铨曰:“从乎大夫而降,谓父在者。”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为服也。尊同则不相降矣。其为士者,降在小功。嫡子为之亦如之也。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马融曰:“在室者周,适人者降大功也。”郑玄曰:“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也。”陈铨曰:“妇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妇也。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也。此是二人,皆服大功。先儒皆以妇人子为一人,此既不辞,且夫昆弟之子妇,复见何许耶。”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马融曰:“此上四人者,各为其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服也。在室大功,嫁于大夫大功,尊同也。按在室大功,以在大夫尊降之限。嫁大夫尊同,故不复重降。嫁士则小功。”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马融曰:“君,诸侯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服也。不言诸侯者,关天子元士卿大夫也。上但言君者,欲关天子元士卿大夫嫁女诸侯,皆为大功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马融曰:“诸侯绝周,姑姊妹在室,无服也。嫁于国君者,尊与己同,故服周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代代祖是人也,不得祖公子,此自尊别于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代代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谓后代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复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后世迁之,乃毁其庙耳。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也。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郑玄谓:“下传曰‘何以大功,妾为君之党服与女君同’,指谓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周,异于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周。”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马融曰:“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同服。”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郑玄曰:“此不辞。即实为妾自服其私亲,此当言‘其’以明之。齐缞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其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耳。女子子成人有出道,则可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魏王肃云:“大夫之妾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诸侯以上不服。”

晋孙略议以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也。妻体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贱,不敢降也。”张祖高难以为:“ 妻为夫之党服,降夫一等,夫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岂以贵贱之故而异之?纵妻之贵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则应妾服每当与君同也。君之为父母三年,妾何以无其制乎?”按孙略云妾贱,不可以恩轻从略,故宜在大功耳。又不敢与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不嫌过夫者,以各其义故也。

周制,同母异父昆弟相为服。檀弓云:“公叔朱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郑玄曰:“亲者属,大功者是。”王肃云:“母嫁则外祖父母无服,所谓绝族无施服也。唯母之身有服,所谓亲者属也。异父同母昆弟不应有服,此谓与继父同居,为继父周,故为其子大功也。礼无明文,是以子游疑而答也。”卢植曰:“子游为近是也。”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鲁人则为之齐缞。’狄仪行齐缞。今之齐缞,狄仪之问也。”卢植曰:“未闻有服也,齐缞非也。游、夏不亲问夫子,是以疑也。礼家推之,以为当在小功,以母亲极于小功。”

魏明帝景初中,尚书祠部问:“同母异父昆弟服,应几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赵怡据子游郑注大功九月。高堂崇云:“圣人制礼,外亲正服不过缌,殊异外内之明理也。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缌服而已。外兄弟异族无属,疏于外家远矣,故于礼序不得有服。若以同居从同爨服,无缘章云大功,乃重于外祖父母,此实先贤之过也。”

王肃圣证论云:“孔子但说宜服与不,未说服之轻重,故子游处以大功也。”所执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语曰:“邾人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将为之服,因颜亥而问礼于孔子。曰:‘继父同居者,则异父昆弟从为之服;不同居者,继父且犹不服,况其子乎!’”蜀谯周云:“凡外亲正服皆缌,加者不过小功。今异父兄弟,父没母嫁,所生者皆相报服。”

晋淳于睿以:“游、夏,文学之俊也。游习于礼者,曰大功;夏广学者,曰齐缞。二者推之,明非无服与缌可知也。继父无亲,立庙祭祀,尚为之周;以比夫共胞,岂有绝道,而欲绝之,谓其无亲。据继父同居异居有轻重,同母昆弟,盖亦宜矣。异居大功,同居有相长养之恩,服齐缞,似近人情矣。”

按魏尚书郎武竺有同母异父昆弟之丧,以访王肃。肃据子思书曰,言氏之子,达于礼乎。继父同居服周,则子宜大功也。

宋庾蔚之谓:“自以同生成亲,继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来,其礼乖殊。以为因继父而有服者,失之远矣。马昭曰:‘异父昆弟,恩系于母,不于继父。继父,绝族者也。母同生,故为亲者属,虽不同居,犹相为服。王肃以为从于继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远矣。’子游、狄仪,或言齐缞,或言大功,趋于轻重,不疑于有无也。家语之言,固所未信。子游古之习礼者也,从之不亦可乎。”

齐张融云:“与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肃云从继父而降,岂人情哉!”

为众子妇 大唐贞观十四年,加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