邂逅致死勿论奏

邂逅致死勿论奏
作者:李象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851

据刑法统类节文云:“盗贼未见本赃,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减一等。”又云:“今后或有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或景迹显然,支证不谬,坚恃奸恶,不招本情,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三等。其或妄被攀引,终是平人,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一等。”臣按上文云:“有故杀者以故杀论”,此即是矣。其无者亦坐减罪,即恐未当。假如官司或有刑狱,未见本情,不可全不诘问。据言有故者,则是曾行拷捶,及违令式,或粗枷大棒,强相抑压。以此致死者,并属有故。无故者,则是推勘之司,不曾拷掠,又不违法律,亦不坚有抑压。此则并属无故,不可坐刑。假若有犯事人旧患疾病,推勘之际,卒暴身亡,不可亦坐推司减等之罪。又据断狱律云:“若依法使杖,依数栲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邂逅”谓不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栲决,尚许勿论,此云无故,却令坐罪。事实相背,理有未通。请今后推勘之时致死者,若实无故,请依邂逅勿论之义。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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