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金投资受益凭证及上市(柜)股票管理办法

母法:邮政储金汇兑法 邮政储金投资受益凭证及上市(柜)股票管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交通部、财政部会衔命令

  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1B000137号令、财政部台财融(二)字第 0912001913 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 11 条;并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3B000032号令、财政部台财融(二)字第 0932000535 号令会衔增订发布第 11 条条文;原第 11 条条文修正并递改为第 12 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3.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邮字第0950085034号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二)字第 09500299061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5、7、8、11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邮字第0950085070号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二)字第 09620000542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 12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4960号公告第 2 条第 2 项、第 5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7 条、第 8 条第 1 项、第 11 条第 1 项所列属“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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