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𬘡可吏部尚书制

郑𬘡可吏部尚书制
作者:白居易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63

敕:天官太宰,秩序常尊,自昔迄今,冠诸卿首,非位望崇盛者,不可以处之。而朕即位以来,凡命故相领者三矣,迨此而四,可不重乎?东都留守防御使检校刑部尚书兼御史大夫荥阳县开国公郑𬘡,有邴吉之宽裕,子产之恭惠,合而为用,藩辅四朝,故事遗爱,留于官次。国之都府,半在东周,委以保厘,人安吏肃。重烦耆德,入领冢卿。昔魏用崔炎、毛玠典吏曹,一时之士,以廉节自励;国朝以宋、李乂掌选部,亦能遏绝讹伪,振张纪纲。官无古今,得人则理,吾言及此,欲尔继之。可吏部尚书。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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